德國醫療服務體系有何長處?公共合同型醫保模式的啓示!

德國作為世界上第一個建立社會醫療制度的國家, 其公共合同型的醫療保障供給模式比較完善, 有效地解決了國民的就醫問題,受到世界上很多國家的稱讚與借鑑。

德國醫療服務體系有何長處?公共合同型醫保模式的啟示!

早在19世紀80年代,俾斯麥執政時期,德國就頒佈了第一部醫療服務法規《工人疾病保險法》,當時的醫療服務體系被稱為“俾斯麥模式”。1883年,德國通過《疾病社會保險法》,標誌著德國社會保障制度的形成,同時也標誌著世界上第一個醫療保險制度的產生。德國的醫療服務在可選擇性、可及性、服務技術水平等方面便顯出獨到的優勢,但為解決國家統一後參保人數大幅上升、保費入不敷出等問題,德國政府自20世紀90年代開始持續改革,逐步形成現在的公共合同型醫療服務供給模式。

德國醫療服務體系有何長處?公共合同型醫保模式的啟示!

一、德國的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分為兩部分:一是以傳染病控制為主的公共衛生服務體系,二是一般醫療服務體系。其中,公共衛生服務體系主要指傳染病監測與控制體系,是由政府的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直接完成的,其中分為聯邦、州、縣三級。一般醫療服務體系大致分為四個部分,即開業醫生、醫院、康復機構、護理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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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德國醫療服務體系具有諸多優勢:一是政府與市場的高效配合。政府在醫療衛生服務市場上發揮主導作用,同時不斷引入市場競爭以控制費用,節約資源。二是互助共濟,公平性與可及性高。國民看病由醫療保險機構報銷,個人只負擔很少,主要在於其所繳保費與經濟收入直接掛鉤,無關乎其他,其國內醫療保險基金在不同人群間是互助共濟的,公平性很高。三是醫藥分業經營的有效控費機制。德國大多數醫院沒有藥房,只有少數醫院有住院藥房,且不得對外銷售藥品。患者與醫生、藥店之間沒有直接的經濟交易,都是由醫療保險機構結算所需的醫藥費用。德國實行全國統一的藥品參考定價制度,作為醫療保險報銷的依據,同時實行藥費分擔制度、藥費支付限額制度、醫藥平行進口和仿製藥制度等控制藥品費用。四是醫療衛生事業的法制化管理。德國在醫療保險、醫院成本補償與費用控制等方面都有嚴格的法律條例,各醫療行為主體受法律規範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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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德國醫療服務模式的特殊侷限性:德國的醫療服務體系是基於本國特殊的國情與區域特點建立的,德國衛生費用佔GDP的比重在全球排名第三,這對於一個國家的資本實力要求很高,因此,存在著推廣侷限性。例如:門診和住院雙軌制不適合我國醫療服務實際,只會增加患者重複用藥、檢查與手術的可能性,降低醫療服務效率,造成不必要的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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