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南京條約》全文:遠非課本那麼簡單 清官員竟主動讓利

銘記歷史,強我中華!

中英《南京條約》全文:遠非課本那麼簡單 清官員竟主動讓利


中英《南京條約》全文:遠非課本那麼簡單 清官員竟主動讓利

鴉片戰爭


南京條約原文

1842年8月29日(道光二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南京

茲因大清大皇帝,大英君主,欲以近來之不和之端解釋,息止肇釁,為此議定設立永久和約。是以大清大皇帝特派欽差便宜行事大臣太子少保鎮守廣東廣州將軍宗室耆英,頭品頂戴花翎前閣督部堂乍浦副都統紅帶子伊里布;大英伊耳蘭等國君主特派全權公使大臣英國所屬印度等處三等將軍世襲男爵璞鼎查;公同各將所奏之上諭便宜行事及敕賜全權之命互相較閱,俱屬善當,即便議擬各條,陳列於左:

一、嗣後大清大皇帝、大英君主永存和平,所屬華英人民彼此友睦,各住他國者必受該國保佑身家全安。

二、自今以後,大皇帝恩准大英國人民帶同所屬家眷,寄居大清沿海之廣州、福州、廈門、寧波、上海等五處港口,貿易通商無礙;且大英君主派設領事、管事等官住該五處城邑,專理商賈事宜,與各該地方官公文往來;令英人按照下條開敘之例,清楚交納貨稅、鈔餉等費。

三、因大英商船遠路涉洋,往往有損壞須修補者,自應給予沿海一處,以便修船及存守所用物料。今大皇帝准將香港一島給予大英君主暨嗣後世襲主位者長遠據守主掌,任便立法治理。

四、因大清欽差大憲等於道光十九年二月間經將大英國領事官及民人等強留粵省,嚇以死罪,索出鴉片以為贖命,今大皇帝准以洋銀六百萬元償補原價。

五、凡大英商民在粵貿易,向例全歸額設行商,亦稱公行者承辦,今大皇帝准以嗣後不必仍照向例,乃凡有英商等赴各該口貿易者,勿論與何商交易,均聽其便;且向例額設行商等內有累欠英商甚多無措清還者,今酌定洋銀三百萬員,作為商欠之數,準明由中國官為償還。

六、因大清欽命大臣等向大英官民人等不公強辦,致須撥發軍士,討求伸理,今酌定水陸軍費洋銀一千二百萬員,大皇帝準為償補,惟自道光二十一年六月十五日(1841年8月1日)以後,英國因贖各城收過銀兩之樹,大英全權公使大臣為君主準可,按數扣除。

七、以上三條酌定銀數共二千一百萬員,應如何分期交清,開列於左:

此時交銀六百萬員;

癸卯年(1843年)六月間交銀三百萬員,十二月間交銀三百萬員,共銀六百萬員;

甲辰年(1844年)六月間交銀二百五十萬員,十二月間交銀二百五十萬員,共銀五百萬員;

乙巳年(1845年)六月間交銀二百萬員,十二月間交銀二百萬員,共銀四百萬員;

自壬寅年(1842)起至乙巳年(1845年)止,四年共交銀二千一百萬員。

倘有按期未能交足之數,則酌定每年每百員加息五員。

中英《南京條約》全文:遠非課本那麼簡單 清官員竟主動讓利

八、凡系大英國人,無論本國、屬國軍民等,今在中國所管轄各地方被禁者,大清大皇帝準即釋放。

九、凡系中國人,前在英人所據之邑居住者,或與英人有來往者,或有跟隨及侍侯英國官人者,均由大皇帝俯降御旨,眷錄天下,恩准全然免罪。且凡系中國人,為英國事被拿監禁受難者,亦加恩釋放。

十、前第二條內言明開關,俾英國商民居住通商之廣州等五處,應納進口、出口貨稅、餉費,均宜秉公議定則例,由部頒發曉示,以便英商按例交納。今又議定,英國貨物自在某港按例納稅後,即準由英國商人遍運天下。而路所經過稅關不得加重稅例,只可按估價則例若干,每兩加稅不過分。

十一、議定英國住中國之總管大員,與大清大臣無論京內、京外者,有文書來往,用"照會"字樣;英國屬員,用"申陳"字樣;大臣批覆用"劄行"字樣,兩國屬員往來,必當平行照會。若兩國商賈上達官憲,不在議內,仍用"稟明"字樣為著。

中英《南京條約》全文:遠非課本那麼簡單 清官員竟主動讓利

十二、俟奏大清大皇帝允准和約各條施行,並以此時準交之六百萬員交清,大英水陸軍士當即退出江寧、京口等處江面,並不在行阻攔中國各省商賈貿易。至鎮海之招寶山,亦將退讓。惟有定海縣之舟山海島、廈門廳之鼓浪嶼小島,仍歸英兵暫為駐守,迨及所議洋銀全數交清,而前議各海口均以開闢,俾英人通商後,即將駐守二處軍士退出,不復佔據。

十三、以上各條,均關議和要約,應俟大臣等分別奏明大清大皇帝、大英君主各用朱、親筆批准後,即速行相交,俾兩國分執一冊,以昭信守。惟兩國相離遙遠,不得一旦而到,是以另繕二冊,先由大清欽差便宜行事大臣等、大英欽差全權公使大臣各為君上定事,蓋用關防印信,各執一冊為據,俾即日按照和約開載之條,施行妥辦無礙矣。要至和約者。

道光二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即英國記年之一千八百四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由江寧省會行大英君主汗華麗船上衿關防。

中英《南京條約》全文:遠非課本那麼簡單 清官員竟主動讓利


整個條約簡單來說就是賠款、開放“五口通商”、割香港島、放棄關稅自主權、片面最惠國待遇、領事裁判權等。

前面幾項都是英國方面要求的,弱國無外交,清官員幾經討價還價後也只能答應。

最後一條是“領事裁判權”,又稱為“治外法權”。

“領事”就是外交官,領事裁判權的意思是,外國人在中國犯了法,中國官府沒有資格審判他,必須把這個人交給外國的外交官,由外國人自己處理。這就意味著外國人就算在中國殺人放火,中國也不能判刑,外國政府就算把兇犯無罪釋放,中方也只能乾瞪眼。

毫無疑問,這是對一國主權極大的踐踏。

然而令人匪夷所思的是,這條特權竟然是清政府自己主動提出來的。

清方官員的思路是這樣的:既然已經五口通商了,還取消了官商,這下子外國商人烏央烏央地都能隨便上岸了。這麼多外國人湧進來,語言不通,風俗奇怪,這該怎麼管?清方官員聰明地想到一個解決方案,那就是不如讓外國人管理外國人,這就可以減輕中國官員的壓力了。對於這些官員來說,百姓安危毫不重要,國家利益亦可出讓,能讓自己風險最小、最省事的方案才是最重要的。

當清廷竟然主動提出要讓英國人擁有“領事裁判權”,英國人一看還有這便宜事,當然是喜出望外馬上就接受了。後來有人準確地評價這件事為:“英所未請,中國強予之!”

真是何其荒唐!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