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套牌車主與被套牌車主的舉證責任分配

交通事故中套牌車主與被套牌車主的舉證責任分配

最近,出現了這樣一個案例,深夜一輛轎車闖紅燈左轉彎別倒了一輛自行車,致使騎車人摔傷,轎車隨後逃逸。警方介入後,根據路邊監控拍攝的車牌號碼找到了“肇事車”,但車主大呼冤枉。隨著警方的進一步工作,發現此車之外居然還另有一輛套牌車,被套牌的車主對於被套牌一事也是莫名其妙。警方找到套牌車主後,面對警方的詢問,套牌車主否認自己製造了這起事故,可是兩位車主均無法證明事故發生時,其機動車不在現場。同時由於機動車與自行車並未發生過實際接觸,痕跡檢驗的效果不理想。

對於本案如何處理,形成了兩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在交通事故中,騎車人相對於機動車一方處於弱勢地位,從保護弱勢一方利益的角度出發,既然套牌車主與被套牌車主都無法證明自己不是肇事人,那麼可以比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拋擲物致人損害責任”的處理原則,由套牌車主和被套牌車主對騎車人承擔按份賠償責任。另一種意見則更“激進”,認為應當由套牌車主和被套牌車主對騎車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對此,我們認為在套牌車主和被套牌車主均無法證明交通事故發生時,其機動車不在現場的情況下,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立法精神,可以考慮將證明責任分配給套牌車主,如果其不能舉證證明損害後果是由被套牌車主造成的,則其應當對騎車人承擔賠償責任。之所以這樣處理,原因在於:1、被套牌車主對於車輛被套牌一事並不知情,更未同意,主觀上不存在過錯;而套牌車主則實施了惡意套牌行為,主觀過錯明顯,如果將二者同等對待,有違法律的公平原則。2、套牌車主在套牌之初就應當預見到車輛套牌所帶來的法律風險(包括事故賠償風險),既然明知存在風險而仍然“冒險”使用套牌車輛,那麼就應當為這種違法行為付出相應的代價。3、讓套牌車主承擔證明責任體現了對其套牌違法行為的否定性評價,也是以此促進公法目的實現的一種有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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