鵬城政事|深圳要爲老年人服務立法了!5年後或將邁入老齡化社會!附《深圳經濟特區養老服務條例(送審稿)》

鹏城政事|深圳要为老年人服务立法了!5年后或将迈入老龄化社会!附《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送审稿)》

來源:深圳夢綜合自深圳政府法制信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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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2018年10月17日,是農曆9月9日,重陽節。這一天,歷來有登高的習俗,流傳至今,又添加了敬老等內涵,於重陽之日享宴高會(敬老宴),感恩敬老。這一天,也因此被稱為“敬老節”或“老人節”。而正是這一天,深圳夢也將告訴你:深圳老年人口已超120萬,即將進入老齡化社會。

老齡化社會是指老年人口占總人口達到或超過一定的比例的人口結構模型。按照聯合國的傳統標準是一個地區60歲以上老人達到總人口的10%,新標準是65歲老人佔總人口的7%,即該地區視為進入老齡化社會。

當我們討論老齡化問題,不只是在討論老年人,這是全世界、全社會需要面臨的問題。

兩天前,即2018年10月15日,深圳市民政局起草了《深圳經濟特區養老服務條例(送審稿)》(以下簡稱《條例》)並報送深圳市法制辦審查,引發了公眾的關注。正如《關於的說明》中所說,“深圳是一個年輕的移民城市,截至2017年底,全市戶籍老年人28.87萬人,佔戶籍總人口的6.6%;按照常住人口統計大約有90萬老年人,加上內地來深投靠子女和“候鳥”型老年人實際上有超過120萬老年人”。媒體預測,
深圳將在2023年邁入老齡化社會。經推算:如果以常住人口計算,深圳去年人口達1252.83萬人 ,常住老年人比例已達7.1%,如算上“候鳥”型老年人比例則達到9.5%

據瞭解,《條例》10月15日起在市法制辦官網上公佈並徵求社會各界意見,徵求意見至11月15日。在深圳市人大常委會2018年度立法計劃中,深圳經濟特區養老服務條例被列為“調研項目”,意味著條例今年還不會進入審議階段。

鹏城政事|深圳要为老年人服务立法了!5年后或将迈入老龄化社会!附《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送审稿)》

關於《深圳經濟特區養老服務條例(送審稿)》的說明

為了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健全深圳經濟特區養老服務體系,規範養老服務工作,促進養老服務業全面、協調和可持續發展,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市民政局起草了《深圳經濟特區養老服務條例(送審稿)》(以下稱《條例》)。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立法的必要性

尊老愛老是中華民族的優良傳統。養老是重大民生事業。黨的“十九大報告”指出,民生領域還有不少短板,……養老等方面面臨不少難題;……必須著力加以解決。黨的“十九大報告”同時要求,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構建養老、孝老、敬老政策體系和社會環境,推進醫養結合,加快老齡事業和產業發展。

深圳是一個年輕的移民城市,截至2017年底,全市戶籍老年人28.87萬人,佔戶籍總人口的6.6%;按照常住人口統計大約有90萬老年人,加上內地來深投靠子女和“候鳥”型老年人實際上有超過120萬老年人。近年來,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戶籍人口不斷增加、早期來深圳特區創業的

“拓荒牛”成批退休、隨遷老人持續增多人口老齡化問題也日益突出。雖然目前深圳老齡人口占常住人口的比例相對較小,但是深圳的人口規模大,且仍呈增長態勢,與深圳狹小地域相比人口密度非常大,我們必須未雨綢繆,提前規劃佈局養老事業,以免將來在資源承載、產業發展等方面陷入完全被動。養老是一個綜合體系和複雜工程,需求多樣化、投入多樣化、要素多樣化,需要政府、社會、家庭的共同努力。因此,我們應當儘快構建養老政策體系,前瞻性地解決養老難題,不僅要滿足現有28.87萬戶籍老年人和不斷增加的戶籍老年人養老服務需求,還要逐步惠及非戶籍常住老年人和實際在深圳居住老年人,真正實現“老有所養、老有所依、老有所樂、老有所安”,為人民群眾帶來福祉。

二、立法總體思路及主要解決問題

(一)立法的總體思路。

1.遵循憲法規定,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運用特區立法權,為構建特區養老服務政策體系提供基本法治保障。

2.結合特區經濟社會發展現狀和趨勢,建立與特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養老服務保障體系(“1336”工程)。建立統一的智慧化養老服務管理平臺;凝聚政府、市場、社會公益力量,提供政府基本保障、居家社區聯動、機構養老服務;形成市、區、街道、社區、小區、家庭養老服務層級。

3.發揮政府主導作用,保障養老服務事業在用地、設施、人才、財政等方面的基本供給。為保證政府投入落到實處,通過條例進行剛性規定,建立硬約束機制。

4.建立政府兜底保障對象的服務制度。基本養老服務優先保障本市戶籍以下人員:政府供養的本市戶籍特困人員中的老年人、低保及低保邊緣困難家庭的中度及以上失能老年人、中度及以上失能的民政撫卹補助待遇的優撫對象、中度及以上失能的計劃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經市、區政府認定的對社會做出重大貢獻的中度及以上失能老年人。

5.堅持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託、機構為補充、醫養相結合。建立社區養老聯動服務體系,在服務設施、資源、醫養和專業人才等方面進行優化,提升養老服務水平。

6.積極引導、鼓勵全社會參與養老事業,實現養老需求多樣性供給。尤其是建立社區養老社會公益服務制度,傳承和發揚敬老、愛老、助老的傳統美德。

(二)擬解決的問題。

1.解決目前我市養老工作所依據的政策、文件較為零散且效力不高等問題,結合深圳市實際建立起養老服務基本法律制度,明確有關各方在養老工作中的職能定位,健全養老服務體系,規範養老服務工作,促進養老服務業健康發展,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

2.解決我市養老規劃不足、養老用地難以落實以及隨著帶來的養老服務設施建設不足尤其是社區養老服務設施不足等問題,建立養老規劃制度,明確養老服務設施用地規劃標準以及土地使用管理等事項。

3.解決老年人支付能力不足問題。建立長期照護保險制度,緩解和解決失能老年人養老照護問題。不僅可減輕照護對象及其家屬的經濟負擔,也將釋放社會救助和醫療保險的財務壓力,有效推動養老護理產業的發展。

4.解決養老人才短缺和扶持措施不足等問題,建立扶持措施和制度。

5.解決養老服務政策引導預期問題。通過立法為我市養老服務定規矩,明確政府保基本,規範政府、家庭、市場、社會、愛心志願等有關各方在養老服務方面的工作,讓社會公眾充分了解本市養老服務有關保障以及遠景規劃。

6.解決養老服務工作與現行有關制度銜接不良問題。目前我市養老制度建設滯後,國家也尚未出臺專門關於養老服務的法律或行政法規,養老服務工作與現行社保等與養老服務密切相關的各項制度銜接不良,嚴重阻礙養老服務工作的開展。通過立法可以實現與社保等相關制度的有機銜接,並將改革成果予以固化,解決養老服務存在的問題,引導養老服務步入健康持續發展的軌道。

三、主要內容

《條例》包括九章九十五個條文,主要包括總則、養老服務體系建設、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機構養老、醫養結合、養老服務人才、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內容。現就幾個重要問題說明如下:

(一)關於養老服務體系。

推動實施養老服務事業“1336”工程,即建立全市統一的智慧化養老服務管理平臺,建立全市域養老服務網絡(1張網),凝聚政府、市場、社會公益力量(3股力量),提供政府基本保障、居家社區聯動、機構養老服務(3種服務方式),構建市、區、街道、社區、小區、家庭養老服務體系(6個層級)。《條例》將其作為發展深圳特色養老的總體方向予以明確規定。

(二)關於政府、市場和社會定位。

養老屬於重大民生事業,需要多方面參與。政府既要在託底保障方面有所作為,但也要避免過猶不及問題,防止深圳成為老服務的政策窪地,帶來新的社會問題。政府應當加強規劃、建設、政策制定,提供基本養老服務和管理,託底保障困難老人。養老同時也是產業,應當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形成多元化投資、分層次保障、多樣性供給的養老服務體系。養老離不開全社會的關心和支持,應當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捐贈或者提供志願服務等方式參與社會養老服務。

(三)關於養老基本保障的硬性規定。

養老牽涉千家萬戶。《條例》應當以解決養老難題,補齊短板為基本出發點,立法上應當接地氣,面向實際操作。為此,《條例》就養老基本保障作了一些硬性規定。例如:社區養老服務用房按照每二萬人不少於750平方米建築面積配置建設;新建養老機構,護理型床位應占總床位的80%以上;設立社區養老專員,養老專員與常住老年人的配備比例不低於1:500。

(四)關於長期護理保險。

在調研過程中,從各地碰到的問題來看,建立長期護理保險制度是立法要解決的重點之一。為了提供持續穩定的護理保障,《條例》規定,特區建立長期護理保險制度,為參保的失能人員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和與基本生活密切相關的醫療護理所需費用;鼓勵商業保險機構參與提供長期護理保險相關的產品和服務。

(五)關於時間銀行。

時間銀行機制能夠很好地鼓勵志願者(尤其是年輕人)參與養老服務,《條例》規定,特區建立養老志願服務時間銀行,志願者或者其直系親屬進入老齡後根據其養老志願服務時間儲蓄、志願服務積分等優先、優惠享受養老服務。

(六)關於養老機構。

《條例》設專章對養老機構的建設和管理、價格形成機制、合同訂立、終止運營及責任保險等作了具體規定。

(七)關於養老人才。

養老人才短缺是普遍存在的問題。為了適應深圳養老發展需要,培養、引進、拓展養老人才刻不容緩。同時,為了能夠留得住養老人才必須建立薪酬保障、職級晉升、入職獎勵等措施。《條例》對此設專章規定。

(八)關於扶持措施。

《條例》規定,市福利彩票公益金本級留成部分按照不低於百分之五十的比例用於養老服務,並隨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此外,《條例》還根據國家相關規定,就養老服務業建設項目稅費、水電氣價格、經營稅費的優惠進行了明確。

特此說明。

深圳經濟特區養老服務條例

(送審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和依據】為了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健全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養老服務體系,規範養老服務工作,促進養老服務業全面、協調和可持續發展,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範圍】特區養老服務及其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基本原則】特區養老服務堅持以下基本原則:

(一)養老保障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二)以人為本、政府主導、市場運作、社會參與;

(三)保障基本、適度普惠、多層次、多樣化;

(四)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託、機構為補充、醫養相結合。

第四條【養老服務體系】特區打造統一的智慧化養老服務管理平臺,建立全市域養老服務網絡,用好政府、市場、社會公益力量,提供政府基本保障、居家社區聯動、機構養老服務,構建市、區、街道、社區、小區、家庭養老服務體系。

第五條【市、區兩級政府職責】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制定養老服務發展規劃、養老服務設施建設規劃;建立健全養老服務政策體系和標準體系;推動醫養結合養老服務;建立健全社會養老服務評估制度;統籌養老服務人才保障;將市級養老服務經費列入市級財政預算;並負責本條例的貫徹實施。

各區人民政府(含新區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區政府”)應當根據本條例和其他有關規定建設和完善養老服務設施;開展社會養老服務需求評估、財政補貼、政府購買服務等制度,依法託底保障困難老人;引導和促進養老服務產業,構建多元化投資、分層次保障、多樣性供給的養老服務體系;提供與本區養老服務發展需求相適應的財政保障;並負責本條例在本區的貫徹實施。

第六條【相關政府部門職責】市、區政府民政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養老服務工作的主管部門(以下“主管部門”),負責按照本條例和其他有關規定履行養老服務的管理、指導、協調、監督等職責。

市、區政府發展改革、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公安、國土規劃、住房建設、衛生、教育、市場監管、交通、稅務、金融、科創、審計、應急等部門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和各自職責,協同做好養老服務工作。

第七條【街道辦事處職責】街道辦事處按照本條例和其他有關規定具體負責組織實施本區域範圍內的養老服務有關工作。

第八條【多方參與】發揮社會力量在養老服務中的主體作用,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作用,家庭和個人的基礎作用。

工會、共青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等人民團體應當發揮各自優勢,參與相關養老服務工作。

居民委員會應當結合群眾性自治組織的優勢和作用,協助做好養老服務工作。

鼓勵公民、法人和社會組織參與養老服務。

第九條【行業發展與自律】支持成立養老服務行業協會和其他社會組織。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和行業誠信建設,提升養老服務業水平。

第十條【宣傳】市、區宣傳教育部門和新聞媒體應當多渠道、多方式開展養老服務宣傳教育,營造全社會敬老、養老、助老、愛老氛圍。

第十一條【表彰和獎勵】對在養老服務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養老服務體系建設

第十二條【智慧養老平臺】市政府建立適應養老事業發展的智慧養老服務管理平臺,實現養老服務需求、政府基本保障、市場參與、社區和家庭聯動、社會公益以及政府監管等信息化、智慧化。

智慧養老服務管理平臺應當充分運用互聯網、物聯網、雲計算、大數據等技術,集成市場和社會資源、促進供需對接,為老年人提供緊急援助、家政、醫療保健、電子商務、服務繳費等服務。

第十三條【養老服務管理層級】建立市級長者服務管理中心,負責統籌、指導全市養老服務工作,擬定全市養老服務業標準、規範,建設和維護智慧養老服務管理平臺,開展養老服務政策、法規宣傳等工作。

各區分別建立長者服務運行中心,負責本轄區養老服務的組織實施、監督管理,指導各街道、社區開展相關工作,對全區養老服務從業人員進行管理和培訓,對養老機構和服務項目實施監督和服務評價等工作。

街道建立長者服務中心,負責建設、整合本轄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星光老年之家、小型託養院、老年食堂等養老服務設施及其運營管理。

社區建立長者服務站,作為街道長者服務中心向社區的延伸。社區長者服務站負責社區老年人健康電子檔案的管理以及與醫養結合機構的對接,為老年人提供臨時、日間或全天託管、生活照料、助餐配餐、醫療保健、康復護理、輔具租賃、居住場所適老化改造等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等工作。

住宅小區、住宅樓宇設立長者服務點,聯繫有養老服務需求的家庭。

全市長者服務中心和服務站,應統一名稱、標識及建設規範。

第十四條【養老用地規劃】市政府根據特區發展、人口規模分區分級規劃佈局養老服務設施。每五年進行一次評估,根據評估結果進行調整。

第十五條【養老用地管理】產權歸政府的公益性養老機構設施用地,可以依法劃撥。其他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應依法以招標、拍賣、掛牌的方式供應土地。

市規劃國土主管部門應當將養老服務設施用地納入規劃予以落實。

養老服務設施用地,不得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不得改變用途。

第十六條【社區養老服務用房】社區養老服務用房按照每二萬人不少於750平方米建築面積配置建設,具體由區主管部門進行規劃。

新建住宅區的養老服務用房等設施,應當按照前款標準與住宅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

已建成的住宅區未達到標準的,通過購置、置換或者租賃等方式調劑解決。

第十七條【設施管理】政府投資建設和公建配套的街道和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移交區主管部門辦理產權登記手續,由政府進行統籌管理。

第十八條【養老服務需求評估制度】市政府建立統一的養老服務需求評估制度,根據老年人的身份特徵、身體狀況、經濟狀況等進行綜合分析和評價,科學確定養老服務的類型和等級,並以此作為老年人享受養老基本公共服務的前提和依據。

老年人按照評估確定的養老服務類型和等級享受養老服務補貼、居家養老服務、輪候入住公辦養老機構等養老基本公共服務政策。

養老服務需求評估由市、區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長期護理保險制度】特區建立長期護理保險制度,為參保的失能人員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和與基本生活密切相關的醫療護理所需費用。鼓勵商業保險機構參與提供長期護理保險相關的產品和服務。

具體辦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條【高齡津貼及意外險】市、區政府應當完善高齡老年人補助制度,並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情況進行動態調整。

區主管部門為符合條件的本市戶籍老年人辦理意外傷害險。

第二十一條【照顧津貼】建立照顧津貼制度,根據養老服務需求評估的類型和等級,以非現金形式給予老年人照顧津貼,主要用於支付養老服務單位及養老機構提供的生活照料、家政服務、康復護理、醫療保健、精神慰藉、家庭無障礙改造等。超出政府補助部分的,由老年人自行支付。

具體辦法由市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二條【福彩公益金】市福利彩票公益金本級留成部分按照不低於百分之五十的比例用於養老服務,並隨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

第二十三條【市場機制】充分發揮市場作用,引導和支持市場參與養老服務,構建市場化養老服務體系。市、區政府應當營造平等參與、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鼓勵社會力量提供方便可及、價格合理的各類養老服務和產品,滿足養老服務多樣性、多層次需求。

第二十四條【養老服務產業】市、區政府應當把養老服務產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支持養老服務產業與健康、養生、旅遊、文化、健身、休閒等產業融合發展,推動形成產業鏈長、覆蓋領域廣、經濟社會效益顯著的養老服務產業集群。

發揮民間資本在養老機構發展中的作用,鼓勵民間資本興辦規模化、連鎖化的養老機構。

第二十五條【產業扶持】市、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相關政策,扶持養老服務產業發展。培育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的PPP養老模式。

推進老年人適用產品、用品、技術的研發、創新和應用,扶持、引導、鼓勵科研機構和企業投身於智慧養老研發,孵化智慧養老戰略性新興產業,促進智能醫養成果轉化。

經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養老健康服務業相關企業,符合稅收優惠條件的依法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第二十六條【共有產權養老服務設施】支持養老服務企業利用養老設施建設用地,開發、建設和運營共有產權養老服務設施;共有產權養老服務設施中的養老居室可以由養老服務企業與符合條件的購買者分別按5%、95%的份額共同持有,限定60歲以上老年人居住。

具體管理辦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條【建設項目優惠】公益性、非營利性養老服務設施建設項目,按照規定減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徵地管理費、水土保持補償費、排汙費、監測服務費、易地建設費等。

第二十八條【公用事業服務價格優惠】養老機構使用水、電、燃氣等,按照居民生活類價格標準收費。

養老機構供電配套工程定額收費、燃氣配套工程收費,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優惠。

第二十九條【稅費優惠】養老機構和其他養老服務單位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對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建設免徵行政事業性收費;對經營性養老機構建設減半徵收行政事業性收費。

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通過公益性養老機構用於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符合相關規定的,在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時按規定比例扣除。

第三十條【金融支持】市、區政府通過貸款貼息、直接融資補貼、融資擔保和風險補償等措施,引導信貸資金和社會資金投向養老服務業。

鼓勵商業銀行加大對養老服務業的信貸支持,創新抵押擔保方式,開發適應養老服務業發展需求的金融產品和擔保方式。符合規定條件的養老機構、其他養老服務組織可以按照規定申請創業擔保貸款。

第三十一條【志願支持】推動建立社會公益服務體系。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以捐贈、捐助、提供志願服務等方式支持養老服務。

鼓勵低齡、健康老年人為高齡、失能老年人提供志願服務。

第三十二條【培育養老服務類社會組織】設立政府種子資金,撬動社會資本,培育品牌化、專業化、規模化的本市養老服務類社會組織,實現社會組織成為養老服務的有力補充。

第三十三條【公益創投】採取政府資助和社會組織自籌的方式,推動養老服務社會組織公益創投。重點開展扶持助餐配餐、醫養結合、科技助老、技能提升、機構延伸服務以及獨居、空巢、失能老年人關愛體系等具有創新性和引領性的養老服務項目。

養老服務社會組織公益創投項目的資助由市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三十四條【時間銀行】特區建立養老志願服務時間銀行,志願者或者其直系親屬進入老齡後根據其養老志願服務時間儲蓄、志願服務積分等優先、優惠享受養老服務。

第三章 居家社區養老服務

第三十五條【居家養老】老年人的子女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扶助扶養義務的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供養、生活照料、健康護理和精神慰藉等義務。

除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務和政府購買服務之外,需要提供社會化有償服務的,老年人家庭及子女應當根據服務項目的內容和數量承擔相應費用。

鼓勵家庭成員與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

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開展免費培訓,向家庭成員普及照料失能、失智等老年人的護理知識和技能。

第三十六條【居家養老服務規範】市、區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財政等部門根據養老服務內容,制定政府提供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的指導性目錄,明確服務種類、性質和內容,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佈、實施。

區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養老服務需求評估結果,確定社區居家養老服務對象、照護等級和服務標準,並向社會公示。

第三十七條【社區居家養老服務內容】社區居家養老服務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日間託養、喘息服務、助餐、助浴、助潔、助行、代繳代購、應急救助等生活照料服務;

(二)家庭護理、健康體檢、保健指導、醫療康復、緊急援助、臨終關懷等健康護理服務;

(三)關懷訪視、心理諮詢、法律諮詢、情緒疏導等精神慰藉服務;

(四)文化娛樂、體育健身、知識講座等有益於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服務。

第三十八條【嵌入式養老服務】推行嵌入式養老模式,依託社區為生活半自理、輕度失智失能的老年人提供上門護理、日託、全託、助餐等服務,實現老年人養老不離家。

第三十九條【鼓勵措施】鼓勵和支持醫療機構、養老機構和物業服務企業、家政服務企業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成立社區居家養老服務機構或者參與居家養老服務。

社區居家養老服務設施可以通過公開招標等方式委託專業組織、機構運營管理。

第四十條【老年宜居社區】打造老年宜居社區,優化老年人的居住環境、安全保障、社區支持、家庭氛圍、人文環境。

推動無障礙設施全面覆蓋,新建、改建、擴建住宅區應當符合國家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

區政府應當推進老舊住宅區的坡道、樓梯扶手、電梯等與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公共服務設施的無障礙改造。

老年人家庭進行生活設施無障礙改造的,街道辦事處長者服務中心運營者應當給予指導。

第四十一條【定期巡訪】市、區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社區高齡獨居老年人巡訪制度,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委託養老服務組織等採取上門探視、電話詢訪等方式,定期對社區高齡獨居老年人的生活狀況進行巡訪。

第四十二條【緊急救援服務】鼓勵醫院、社康中心、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等機構向孤寡老人、獨居老人和高齡老人的提供專門的緊急救援服務。

第四章 機構養老

第四十三條【機構設立】市、區政府應當投資舉辦公辦養老機構。鼓勵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舉辦非營利性民間養老機構。

第四十四條【市級養老機構】市一級公辦養老機構(養老護理院)發揮引領和示範作用,承擔全市重度失智老人的護理,對於區級公辦養老床位輪候不足時給予補充和調劑,開展全市養老院長等中層以上管理人員的交流培訓。

第四十五條【區級養老機構】各區公辦養老機構優先滿足本轄區失能老人的護理,指導轄區民辦養老機構、長者服務中心和長者服務站開展康復護理工作,定期組織機構負責人和護理人員交流培訓。

第四十六條【養老機構建設】養老機構床位設置應當以護理型床位為主。新建養老機構,護理型床位應占總床位的80%以上。已建成的養老機構應逐步提高護理型床位比例。

第四十七條【養老機構管理要求】養老機構的管理及服務標準、人員配備、安全管理、衛生管理等事項,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八條【公辦養老機構保障對象】政府投資舉辦的公辦養老機構承擔基本養老服務保障職能。

基本養老服務優先保障本市戶籍以下人員:

(一)政府供養的本市戶籍特困人員中的老年人;

(二)中度及以上失能的低保及低保邊緣困難家庭老年人;

(三)中度及以上失能的民政撫卹補助待遇的優撫對象;

(四)中度及以上失能的計劃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

(五)經市、區政府認定的對社會做出重大貢獻的中度及以上失能老年人。

第四十九條【鼓勵扶持】市、區政府應當完善養老機構資助制度,對社會力量投資舉辦的養老機構給予建設和運營補貼,符合條件的星級養老機構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資助。

第五十條【價格形成】公辦養老機構以扣除政府投入、社會捐贈後的實際服務成本為依據,按照實際投入的成本,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管理。

社會力量舉辦的養老機構服務收費項目和標準由運營單位合理確定,並接受監督管理。

公建民營養老機構服務收費項目和標準由運營方依據所有權方的委託協議等進行確定。

第五十一條【合同訂立】養老機構應當參照使用深圳市統一制定的養老機構服務合同示範文本,與入住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訂立養老機構服務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養老機構應當按照服務合同的約定,為入住老年人提供服務。

第五十二條【終止運營要求】養老機構暫停或者終止養老服務的,應當於暫停或者終止服務六十日前書面告知服務對象及其監護人,向社會公告並將入住老年人的安置方案報養老機構所在地的區主管部門備案審查。安置方案未通過備案審查的,養老機構應當按照區主管部門的意見進行修改完善,並重新報送備案審查。

養老機構所在地的區主管部門應當督促養老機構實施安置方案,妥善安置入住老年人。

第五十三條【責任保險】養老機構應當購買責任保險,政府給予適當資助。具體資助辦法和資助標準由市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制定。

第五十四條【養老機構輻射社區居家養老】發揮養老機構輻射社區居家養老功能。鼓勵養老機構利用自身資源優勢,為周邊社區居住在家的老年人提供短期照料、助餐服務、助潔服務、助醫服務、助浴服務、精神關懷、教育培訓、志願服務等服務。

各區應當對養老服務機構輻射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給予補貼,具體標準由各區按年度發佈和實施。

第五章 醫養結合

第五十五條【醫養結合機制】市、區政府統籌建立醫養結合機制,促進醫療衛生資源與養老資源相互融合。

第五十六條【機構養老醫養結合】鼓勵社會力量舉辦康復醫院、中醫醫院、康復醫療中心、護理院、護理中心、安寧療護中心;支持養老機構內部設置門診部、診所、醫務室等;鼓勵現有醫療機構設置老年病專業和臨終關懷科;支持養老機構與周邊醫保定點醫療機構簽訂合作協議,委託醫療機構提供醫療服務。

鼓勵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在養老機構內開辦老年病專科醫院、康復醫院、老年護理院等醫療機構,配備相關的醫技人員。

養老機構可以與周邊醫保定點二級以上綜合醫院簽訂合作協議,委託醫療機構提供服務。

鼓勵工青婦、社康中心以及其他非盈利機構和組織關懷老年人心理健康。

第五十七條【社區養老醫養結合】市、區政府應當將社區養老服務設施與社區健康、助殘等公共服務設施統籌佈局、組合設置,實現互補共享。

社區健康服務中心應當為老年人提供健康宣教、健康體檢、慢病管理、家庭病床、家庭醫生簽約等服務。

第五十八條【居家養老醫養結合】特區推行家庭病床居家養老模式,對符合家庭病床建床條件的患者,符合條件的醫療機構可以在其家中設立家庭病床並依法提供醫療衛生服務。政府對相關工作給予補助。

第五十九條【養老進入醫院】市、區政府應當加強綜合醫院的康復醫學科建設,三級醫院應設置康復醫學科、中醫科和老人病科。

實施中醫治未病健康工程,鼓勵中醫醫療機構全面參與醫養結合工作。

推動資源利用率較低的醫療機構轉型為康復醫院、護理院、康復醫療中心、安寧療護中心等專科醫療機構;鼓勵基層醫療機構提高康復、護理床位比例。

醫療機構設置的醫養結合床位不列入平均住院日統計指標。

第六十條【社保支付政策】養老機構設立的醫療機構,符合基本醫療保險定點條件的,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協議管理範圍,入住的參保老年人按照規定享受相應待遇。

第六十一條【醫養結合補助】對為養老機構和社區日照中心等社區養老服務機構提供醫療衛生服務的醫療機構,財政部門應當給予補助。

第六十二條【醫養結合人才】鼓勵支持醫療機構的執業醫師和註冊護士在履行合約、完成本職工作的前提下,到為老年人提供醫療服務的醫療機構多點執業,在強化醫療技術能力,提升醫療服務水平的同時,對養老機構的護理人員進行醫療專業和護理常規知識培訓,努力協助養老機構提升其護理服務水平。養老機構內設醫療機構的衛生技術人員應當與其他醫療機構同類專業技術人員在資格認定、職稱評定上、繼續教育和推薦評估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養老機構醫護人員納入衛生健康部門管理。

第六章 養老服務人才

第六十三條【部門協同】市、區政府主管部門應當制定養老服務人才隊伍規劃,統籌推進養老服務人才隊伍建設;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要求,加強特區養老服務人才評價的指導和監督工作;教育部門要做好養老服務職業學校建設、人才培養等工作;財政部門要將加強養老服務人才隊伍建設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給予必要的經費支持和保障。

第六十四條【養老專員】特區通過購買服務方式設立社區養老專員,養老專員與常住老年人的配備比例不低於1:500。養老專員負責為市民提供養老政策諮詢、辦事指南、服務推薦等,推動養老服務資源優化分配,為有需要的老年人形成養老服務清單,鏈接服務資源。

第六十五條【人才隊伍】市、區政府按照政府引導、分類培養、互通互認、規範管理的原則,推進養老服務人才專業化、職業化發展,建立健全養老服務人才吸引培養、職級晉升、登記註冊、教育培訓、薪酬待遇、激勵評價等機制制度,打造一支規模適度、結構合理、素質優良、尊老敬業的養老服務人才隊伍。

第六十六條【人才培養】市政府支持特區內高等學校、職業學校、和技工學校開設養老及其老年醫學、中醫藥健康養老、康復、護理、社會工作等養老服務相關專業或者培訓項目,培養養老服務專業人才。

市、區政府教育、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以及養老服務主管部門應當將養老服務專業人才培養納入繼續教育、職稱和就業培訓體系,對職業技能培訓進行補貼。

第六十七條【人才拓展】鼓勵衛生專業技術人才轉崗養老行業,鼓勵家政服務人員、醫院護工和本市城鎮就業困難人員從事養老服務,可按規定享受靈活就業補貼。鼓勵養老服務、養老護理、醫療護理等相關專業高校畢業生到養老行業就業,鼓勵退休醫務工作者、低齡老年人參與提供為老服務。

積極吸引特區外、國(境)外優秀人才,充實養老服務人才隊伍。

第六十八條【從業人員登記管理】市政府主管部門負責建立養老服務從業人員全市統一登記管理機制,全面如實記錄從業經歷、從業年限、職業操守、誠信守法、服務對象評價、參加培訓經歷、投訴處罰等情況,建立養老服務從業人員信用評價體系,作為今後評職、晉級、提薪、轉崗的重要依據,建立養老服務從業人員年度報告制度,實現養老服務從業人員的規範管理。

第六十九條【薪酬住房待遇】合理保障養老護理員的薪酬待遇。市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主管部門建立養老護理員薪酬制度,養老護理員的工資待遇標準參照醫療機構同類崗位人員確定。

養老護理員的住房需求納入本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範圍。

第七十條【入職獎勵】市主管部門建立統一的入職年限獎勵制度,對於在養老機構連續從事康復護理等養老服務工作達到規定年限的高等學校、職業學校、技工學校畢業生給予入職獎勵。

入職獎勵由區主管部門按規定負責實施。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七十一條【監督考核】市政府應當對區政府和市政府所屬有關部門,區政府應當對所屬有關部門和街道辦事處履行養老工作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每年組織專項檢查和考核,對發現的問題及時予以通報,責令限期整改,並建立責任追究制度。

第七十二條【專項督查】市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住房建設、市規劃國土、市衛生健康等行政主管部門,每年對養老服務設施的規劃和建設情況進行專項督查。

第七十三條【標準體系】市市場和質量監管部門應當會同市主管部門制定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機構養老服務等相關標準,建立健全特區養老服務標準體系,提高養老服務質量。

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標準和機構養老服務標準,應當在本條例實施後一年內完成制定並向社會發布。

第七十四條【監測評價】市統計部門應當加強養老服務統計工作,建立健全養老服務發展監測指標與評價制度,科學準確地反映養老服務發展狀況,跟蹤掌握養老服務業發展的總體規模、行業結構、經濟社會效益等基礎數據。

第七十五條【服務質量考核和評價】市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全市統一的養老服務質量考核制度和評價制度。

市主管部門組織對政府舉辦的養老機構、社區居家養老服務機構、醫養結合養老服務機構的人員配備、設施設備條件、管理水平、服務質量、服務對象滿意度、社會信譽等進行綜合考核,考核結果向社會公開。

區主管部門組織對社會舉辦的養老機構、社區居家養老服務機構、醫養結合養老服務機構的人員配備、設施設備條件、管理水平、服務質量、服務對象滿意度、社會信譽等進行綜合評價,評價結果向社會公開,並將評估結果作為政府購買服務、發放建設和運營補貼的依據。

第七十六條【信用體系】市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養老服務行業信用評價體系,健全養老服務行業信用信息記錄和歸集機制,加強與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的信息交換和共享,將相關記錄同步納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

對誠實守信者,在政府購買服務、發放建設和運營補貼等方面提供支持和激勵;對嚴重違規失信者,採取限期行業禁入等懲戒措施。

可引入有資質的信用評級機構開展第三方服務信用評級,參與養老服務行業信用建設和監督管理。

建立養老服務行業黑名單制度和退出機制,根據違法違規行為、信用狀況、服務質量檢查結果、舉報投訴處理結果等信息,實施監督管理信息常態化披露,加強養老服務行業自律和監督管理。

第七十七條【審計監督】市、區審計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廣東省的有關規定,對政府投資設立或者接受政府補貼的養老機構、醫養結合機構和其他養老服務組織的財務狀況以及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並依法向社會公佈審計結果。

第七十八條【其他監管】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養老服務廣告、產品用品、食品藥品、價格等的監督管理,維護市場秩序和老年人合法權益。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養老設施和服務安全的監督管理,確保老年人人身安全。

第七十九條【舉報投訴】市、區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養老服務舉報投訴制度,公佈舉報電話、信箱、電子郵箱等,受理對養老服務有關問題的舉報和投訴。對接到的舉報、投訴,應當在二十日內核實處理,並將結果告知舉報人、投訴人。

第八十條【行業監管】引導和支持養老服務類社會組織開展服務質量評估、服務行為監督、養老機構等級評估、第三方認證等活動,加強行業自律和誠信建設。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八十一條【養老機構床位不符合規定】養老機構違反本條例第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由區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列入黑名單,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二條【養老機構違反管理要求】養老機構的管理及服務標準、人員配備、安全管理、衛生管理等事項不符合有關規定的,由區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列入黑名單,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三條【養老機構合同訂立不符合規定】養老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未與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訂立養老服務合同,或者合同不符合規定的,由區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列入黑名單,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四條【養老機構停業不符合規定】養老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區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列入黑名單,並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五條【養老機構不購買責任保險】養老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不購買責任保險的,由區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列入黑名單,並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六條【追回優惠】養老機構違反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除了按照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外,市、區政府有關部門可以視情形停止給予扶持、優惠待遇;情節嚴重的,追回已經發放的補助、補貼和減免的費用。

養老機構經整改符合要求的,可以重新申請相關扶持、優惠待遇。

第八十七條【騙取優惠】養老機構或者個人騙取補貼、補助、獎勵的,由區主管部門責令退回,並處騙取補貼、補助、獎勵數額二倍以下罰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八條【改變養老用地用途】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三款擅自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改變養老服務設施用地用途的,由市規劃國土部門責令責任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無償收回土地,並處十萬元罰款,同時按照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有關規定,記入個人信用檔案。

第八十九條【未配建養老服務設施】未按照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標準配套建設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的,由區住房建設部門責令建設單位限期修建;逾期不修建的,處應建面積市場評估價的罰款,並按照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有關規定,記入個人信用檔案。

第九十條【擅自改變養老服務設施用途】未經批准擅自改變養老服務設施用途或者將其拆除的,由區主管部門責令責任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改變用途或者拆除的養老服務設施價值兩倍的罰款。

第九十一條【無障礙設施建設不符合標準】違反本條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新建、改建、擴建住宅區不符合國家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的,不得通過竣工驗收。

第九十二條【子女不履行義務責任】老年人的子女和其他依法負有贍養、扶養義務的人,拒絕履行贍養、扶養義務的,居民委員會、老年人組織或者贍養人、扶養人所在單位應當給予批評教育,並督促其履行。

贍養人、扶養人拒絕履行對老年人贍養、扶養義務的,按照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有關規定,記入個人信用檔案。

第九十三條【行政機關法律責任】市、區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接到的舉報、投訴,不按照規定處理,影響惡劣的;

(二)未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造成嚴重不良後果的;

(三)有其他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九章 附則

第九十四條【名詞解釋】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是指:

(一)養老服務,是指在家庭成員承擔贍養、扶養義務的基礎上,由政府的基本公共服務、企業的市場化服務、社會組織的公益性和互助性服務共同組成的為老年人養老提供的社會化服務,包括居家、社區、機構養老服務等。

(二)託底保障困難老人,是指政府供養特困人員中的老年人,最低生活保障、計劃生育特殊家庭中的高齡、失能或者部分失能、重病、獨居老年人。

(三)長期護理保險制度,是指以社會互助共濟方式籌集資金,對經評估達到一定護理需求等級的長期失能人員,為其基本生活照料和與基本生活密切相關的醫療護理提供服務或資金保障的社會保險制度。

(四)居家養老服務,是指以家庭為基礎、社區為依託,由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務,企業和社會組織提供專業化服務,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志願者提供公益和互助服務,為居住在家的老年人提供的養老服務。

(五)養老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的為老年人提供集中飲食起居和照料護理等養老服務的機構。

(六)養老服務設施,是指專門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復護理、文體娛樂、託養等服務的房屋和場地設施。

(七)“喘息服務”,是指為失能老人家庭提供臨時或者短期照顧服務,讓照料老人的家庭成員能夠歇一歇,喘口氣。“喘息服務”包括是聘請專業人員去失能老人家中照料,或者把失能老人接到養老機構照看。

第九十五條【施行日期】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公佈全文並徵求社會意見

10月15日,深圳市法制辦將該送審稿及說明全文公佈,徵求社會各界意見。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可以在2018年11月15日前,通過以下四種方式提出意見:

(一)通過深圳政府法制信息網首頁的“法規規章意見徵集”欄目在線提交意見。

(二)關注“深圳法制”微信公眾號,在“互動交流-意見徵集-法規規章”欄目提交意見。

(三)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深圳市福田區福中三路市民中心西區C5085室(郵政編碼:518035),並請在信封上註明“立法徵求意見”字樣。

(四)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至:[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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