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中秋、國慶雙節期間禁止生產、銷售或燃放「孔明燈」的通告

关于中秋、国庆双节期间禁止生产、销售或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關於中秋、國慶雙節期間禁止生產、銷售或燃放“孔明燈”的通告

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防止發生重大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縣消防安全委員會決定在全縣範圍內禁止生產、銷售或燃放“孔明燈”。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稱“孔明燈”是指以固體酒精或其它可燃物為燃料,製作材料為易燃物,利用冷熱氣流對流形成動力使其上升的物品。“孔明燈”沒有控制裝置,燃放升空後對高層建築、高壓電線、油庫、山林等都構成威脅,存在嚴重的安全隱患,極易引發嚴重的安全事故和火災事故。

二、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本縣轄區內生產、銷售“孔明燈”,對現有的“孔明燈”,由所有者自行銷燬,並進行無害化處理,對生產、銷售“孔明燈”的,移送質監、工商等部門根據職責依法查處。

三、禁止任何人在本縣轄區內燃放“孔明燈”。對燃放“孔明燈”的,公安、工商、城管等部門應及時制止或收繳,因燃放“孔明燈”造成火災等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縣公安消防大隊、林業部門按照崗位職責做好中秋、國慶雙節期間滅火和搶險救援工作。

五、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維護公共安全,不生產、不製作、不銷售、不購買、不燃放“孔明燈”,發現生產、銷售、燃放“孔明燈”行為,應及時制止或及時向有關部門舉報。舉報電話:縣公安局——110,縣工商局——7534315,縣城管大隊——7522300。

六、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扶綏縣消防安全委員會

2018年9月21日

关于中秋、国庆双节期间禁止生产、销售或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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