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秋、国庆双节期间禁止生产、销售或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关于中秋、国庆双节期间禁止生产、销售或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关于中秋、国庆双节期间禁止生产、销售或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决定在全县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或燃放“孔明灯”。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孔明灯”是指以固体酒精或其它可燃物为燃料,制作材料为易燃物,利用冷热气流对流形成动力使其上升的物品。“孔明灯”没有控制装置,燃放升空后对高层建筑、高压电线、油库、山林等都构成威胁,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极易引发严重的安全事故和火灾事故。

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县辖区内生产、销售“孔明灯”,对现有的“孔明灯”,由所有者自行销毁,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对生产、销售“孔明灯”的,移送质监、工商等部门根据职责依法查处。

三、禁止任何人在本县辖区内燃放“孔明灯”。对燃放“孔明灯”的,公安、工商、城管等部门应及时制止或收缴,因燃放“孔明灯”造成火灾等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县公安消防大队、林业部门按照岗位职责做好中秋、国庆双节期间灭火和抢险救援工作。

五、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安全,不生产、不制作、不销售、不购买、不燃放“孔明灯”,发现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行为,应及时制止或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举报电话:县公安局——110,县工商局——7534315,县城管大队——7522300。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扶绥县消防安全委员会

2018年9月21日

关于中秋、国庆双节期间禁止生产、销售或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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