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靖法院:秦某濫伐林木案

【案情簡介】被告人秦某系保靖縣臥當村人,2016年9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秦某在未辦理《林木採伐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將位於保靖縣毛溝鎮臥當村“土地坳”自己承包的杉木進行砍伐並出售。經鑑定,共砍伐林木1010株,林木蓄積為153.3675立方米。經相關部門作出說明書證明,該受損公益林補植復綠的人工苗等費用為66025元。

公訴機關向保靖縣人民法院依法提起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2018年8月1日,保靖縣人民法院當庭作出宣判。

法院審理認為,秦某濫伐林木地點位於湖南白雲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屬於國家級公益林。具有對杉木進行砍伐幫其搬樹、運輸、銷售的事實,且數量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濫伐林木罪。秦某到案後有悔罪表現,在庭前積極繳納補植復綠的保證金66025元,法院可依法酌情從輕處罰。湖南省保靖縣人民法院依法判決秦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一萬元。被告人秦某某限於判決生效後兩年內在湖南省白雲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土地坳“(地名)栽植一年生杉樹苗5050株,存活率達到90%以上。

【法官說法】白雲山是資源豐富、生態完整的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具有較高的生態價值、科學價值和美學價值。秦某濫伐在該區林木砍伐,數量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了刑法,不但違反森林法的規定,甚至對國民經濟的發展及自然生態平衡,具有嚴重的危害性。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濫伐林木罪是指違反森林法及其他保護森林法規,未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及法律規定的其他主管部門批准並核發採伐許可證,或者雖持有采伐許可證,但違背採伐證所規定的地點、數量、樹種、方式而任意採伐本單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節嚴重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第二款對的“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本案中,被告人秦某在未辦理《林木採伐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將位於保靖縣毛溝鎮臥當村“土地坳”自己承包的杉木進行砍伐並出售,數量巨大,生態環境破壞嚴重。雖秦某在庭前積極交納補植復綠保證金,當庭公開道歉,認罪態度好,但其行為仍然構成濫伐林木罪,依法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

林木是國家森林資源的一部分,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生態環境是社會的寶貴財富,也是經濟社會發展的必然要求。即便是荒山野嶺的樹木也不能隨意伐砍,如果是自家房前屋後、自留地零星樹木是可行的,但如果達到一定數量,哪怕是自己種的樹木也要取得林業部門相關許可,否則,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同時,倡導大家積極促進綠色發展,切實維護我們賴以生存的自然環境。

吳某利用邪教破壞法律實施案件

【案情簡介】被告人吳某蓮是資深法輪功練習者,曾因練習法輪功被勞教,仍不悔改,以自已開的一家包箱店為幌子傳播法輪功邪教反宣資料。被告人吳某香1997年開始練習法輪功,2015年初找到法輪功練習者丁某一起練法、一起學習,並經常把打印的資料拿到練功場所,叫人傳播出去。李某某、向某某多次參與散發法輪功反宣傳單活動。公安民警在被告人吳某香、丁某、李某某家中搜查出《轉法輪》、有法輪功內容的光碟、宣傳單、護身符等17類物品487個。經州反邪教辦公室和州公安局認定和鑑定,從上述被告人住所扣押的所有物品均屬於“法輪功”類邪教組織反宣品。

2018年1月12日,保靖縣人民檢察院以吳某蓮、吳某香、丁某、李某某、向某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向保靖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法院認為,被告吳某蓮、吳某香、丁某、李某某、向某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丁某、吳某香系共同犯罪,兩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判處被告人吳某三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10000元;被告人吳某香二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8000元;被告人丁某二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8000元;被告人李某某一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6000元;被告人向某某一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6000元。

【法官說法】邪教對於社會的危害是多領域、多方面的。既危害國家政治、經濟、社會秩序等方面的穩定,同時又通過編造歪理邪說、製造思想混亂,褻瀆人文精神,踐踏人權。為依法懲治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犯罪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規定,“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本案中,被告人制作、散發、傳播邪教組織的宣傳品,達到法定數額,破壞國家法律的實施,其行為涉嫌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被告人向某某犯罪時年滿75週歲,可依法從輕處罰。

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客觀行為主要表現為依靠、憑藉邪教組織的力量進行活動。邪教組織犯罪分子利用了一些群眾文化水平低,認識能力、辨別能力差等因素,利用了其落後的世界觀和盲目的信仰,對正常的社會秩序予以破壞,妨害了國家法律的有效實施,對於這種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的犯罪行為,應依法嚴厲打擊。

文章出處:保靖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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