姿勢|有擔保,欠我的錢就能拿回來?那可不一定!

姿势|有担保,欠我的钱就能拿回来?那可不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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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是風裡,還是在雨裡

我都在這裡守候著你

姿势|有担保,欠我的钱就能拿回来?那可不一定!

現實生活中,為了保障債權獲得有效清償,債主們一般都會讓債務人提供個擔保啥的。但是有的人,明明債權有擔保,但就是實現不了,這是為什麼呢?

原因啊,很可能是擔保出現了問題。今天小編就以抵押權為例,說說擔保那點事兒。實際上並不是所有的財產都可以用來抵押,以下這些財產就不行。

1

土地所有權

設定抵押權的條件之一就是抵押人對抵押物有處分權。在我國,土地是歸國家或者集體所有的,個人只有土地的使用權,沒有土地所有權,所以個人用土地所有權作抵押顯然是無效的。

2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屬於集體所有的土地,個人即使有使用權,由於不是土地所有權人,也不能用來作抵押,因為一旦抵押權實現,會損害到集體的利益。

3

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事業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公益設施

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事業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公益設施如果用來抵押,抵押權實現後就有可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同樣是不能被法律所允許的。

4

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產權不明的財產更不用說了,連所有權人都無法確定,更無法確定抵押人是否具有處分權了,這樣的財產最後到底是誰的都不清楚,怎麼能用於抵押呢?

5

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雖然所有權仍屬於財產所有權人,但這些財產處於被強制狀態,在被強制期間,非依法律法規規定,任何人不得佔有、使用、處分該財產,同樣也不能設定抵押。

6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重點:抵押權的設立要具備法律要件

那麼抵押權設立需要什麼法律要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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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辦理抵押登記,抵押登記分不動產抵押登記和動產抵押登記。

1

不動產抵押登記

不動產抵押除了要簽訂抵押合同,還需要去房管部門辦理不動產抵押登記,抵押權才能發生物權效力。所以,千萬別以為拿著對方的不動產權證就取得不動產抵押權了,畢竟不動產權證是可以補辦的嘛。

2

動產抵押登記

這裡不是登記才發生法律效力,而是不辦理登記不能對抗善意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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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與抵押人以車輛為標的簽訂了抵押合同但沒有辦理抵押登記,雖然成立了動產抵押,但如果抵押人將抵押的車輛又賣給了不知情的第三人,並且辦理了過戶手續,由於這裡的車輛買受人不知道車輛已經抵押給你了,在法律上是善意的,他可以因此取得車輛所有權,你的抵押權就隨之消滅了。此時,你就不能再找車輛的買受人主張抵押權了,只能去找債務人要求清償債務了。

3

同一抵押物上設立了數個抵押

如果在同一個不動產上設立了數個抵押,登記在先的要比登記在後的優先受償;如果在同一個動產上設立了數個抵押,辦理抵押登記的要比沒辦理抵押登記的優先受償,都辦理了抵押登記,登記在先的要比登記在後的優先受償。

總結

所以,為了確保借出去的錢能夠獲得償還,還是辦理個抵押登記比較靠譜。

奉勸:抵押權的行使要趁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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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點

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內行使抵押權。

三年內

也就是說,債務人到期沒有清償債務的,抵押權人一般要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年內行使抵押權。

如果在這個期間內抵押權人沒有行使抵押權,即使起訴到法院,也難以勝訴,而且也不能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但如果抵押人仍然願意履行擔保義務,那就另當別論了,抵押權人還是可以行使抵押權的,只不過這樣就沒有強制力了。

三年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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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而言之,言而總之,與其事後喊打老賴,不如事先做好防範。為了將來少些債務糾紛,該登記的還是要登記,千萬別偷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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