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央媒報導多次的「法院與當事人做生意」事件,近二十年仍未解決

【撰文/林紅 統籌/劉姝蓉】近日,曾被央媒報道多次的“法院與當事人做生意”事件的當事人張先生稱:他近20年前交給三門峽市湖濱區人民法院擔保的一輛桑塔納汽車,在法院承辦人員的“授意”下被非法變賣,至今車輛沒有追回。

據大白新聞了解,湖濱區法院為了彌補張先生的損失,竟然與張先生簽下一紙承諾書。雙方約定,張先生一系列案件執行後,法院和張先生將收回的訴訟費、執行費五五分成,或者張先生給法院購買三輛轎車。

當事人張先生說,此後他給法院送車、送餐券、送贊助費,但是法院卻並沒有履行承諾,至今近20年仍未解決。此前,多家媒體也曾紛紛以《河南一法院和當事人“合夥做生意” 籤承諾書要求五五分》、《擔保車輛被變賣 法院“指點”做交易?》等為題報道此事。

當事人:法院“公開受賄”、“公然賣法”

河南省三門峽市人張先生稱,“1998年,我與合夥人有一個相互訴訟的官司。當時,我的合夥人的官司先判決,先進入執行程序,執行過程中湖濱區法院的法官讓我提供一輛擔保車輛,是一輛新的桑塔納2000,作為執行擔保”。


被央媒報道多次的“法院與當事人做生意”事件,近二十年仍未解決


張先生表示,兩個案抵了後,對方還欠他8萬塊。

“當時說等我的案子結束後,兩案相抵再來處置。結果我的案子下來以後,承辦法官馬某已經把我的車非法變賣。”“2001年,法院報案到公安局對車輛進行追討,但在追討過程中發現該案牽扯到法院的幾位領導,後來法院就找人與我達成和解,向公安申請撤案。”


被央媒報道多次的“法院與當事人做生意”事件,近二十年仍未解決


湖濱區法院給公安發函要求撤案


被央媒報道多次的“法院與當事人做生意”事件,近二十年仍未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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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7月7日,三門峽湖濱區法院下發文件,認為承辦人馬某在該案中“違背領導命令,工作不負責任,造成法院扣押的擔保車輛被非法轉移,致不能追回的後果,給我院執行工作造成不良影響”,給馬軍亞行政警告處分。

張先生稱,“後來,湖濱區法院時任院長曹某交辦給時任執行庭庭長馮某與我談判,並在2001年9月10日以承諾書的形式達成和解。”“和解協議的主要內容是我到銀行購買債權,法院審理執行,回來的錢,五五分成,或者我給法院買三輛普桑(普通型桑塔納)轎車”。

“馮某跟我說,合夥做點生意,掙點錢,彌補我的損失就完了。”張先生稱,“這是法院公開受賄、公然賣法”。此後,他給法院送車、送餐券、送贊助費,但是法院卻並沒有履行承諾,導致自己和法院的“合夥生意”賠了本。


被央媒報道多次的“法院與當事人做生意”事件,近二十年仍未解決


張先生提供的承諾書中,第三條註明:在收回的訴訟費、執行費中,各得50%或者給區法院購買三輛普桑,剩餘的作為給張先生的補償。承諾書中還有時任執行庭庭長馮某的簽字。

張先生稱,“可是,等到案子進入執行程序,執行款回來部分後,該院長曹某卻調離了該法院,此事就一直擱淺無法進行,一直拖到2016年,我無奈的向媒體投訴。經媒體報道後,河南省高院和三門峽市中院成立了調查組,對該事件展開調查。”

“當時的院長鄭某對我說,你別反映了,我給你妥善解決,結果他又調走了。從2016年到現在,近兩年時間,法院又沒有任何動作,我又無奈的在2018年的5月,向中央巡視組投訴反映,後來又批覆到當地的法院,但是還沒能解決。”

“今年9月,法院個別領導找我談話,給我答覆稱:你的案件不是法院的責任,是當時承辦法官的個人行為”。張先生懷疑稱,“當時的承辦人馮某在去年去世了,所以他們就把問題都推到去世的人身上”。

張先生不明白,“我的幾部車在法院開了十幾年,都開報廢了,司機的工資是誰開的?車的費用,加油、維修是誰出的?車是誰坐的?怎麼能是個人行為?”

時任執行庭庭長馮某承認“事件基本屬實”


被央媒報道多次的“法院與當事人做生意”事件,近二十年仍未解決


馮某曾在2015年11月20日簽字確認,“本人經歷知道的事基本屬實”。

對於當事人張先生反映給法院送車送贊助費一事,已經退休的時任湖濱區法院執行庭庭長馮某曾在2015年11月20日簽字確認,對於當事人張先生反映的情況表示肯定,他寫下“本人經歷知道的事基本屬實”。


被央媒報道多次的“法院與當事人做生意”事件,近二十年仍未解決


當事人張先生給湖濱區法院購買的車輛

在這份馮某簽字的“情況反映”裡,張先生稱他1998年交給湖濱區法院擔保的車輛無法追回,此後河南省某媒體進行報道,但報道並沒有播出。“新聞報道後,就讓我寫承諾書,把錄像錄音全毀了才有下文。當時院長曹某帶著馮某,還有辦公室主任,一大堆人說情。”

2016年1月,媒體報道的文章中稱:張先生曾以現金的方式給該法院立案庭提供贊助費12萬元。這些說法都得到了馮某的認可。實際上,訴訟費和執行費必須上交財政,而對於湖濱區法院承諾從中索要車輛或“五五分成”,馮某說,沒有規定可以這麼做,屬於嚴重違規。

由於丟車的事兒發生在執行庭,這份承諾書由張先生和時任湖濱區法院執行庭庭長的馮某簽字。馮某曾向媒體確認:字是他籤的,但得到了時任院長曹某的授意。因為案件涉及立案庭、審理庭和執行庭等眾多部門,所以提前肯定溝通好了。

2016年1月,媒體報道後,湖濱區法院官網曾對此事回應稱:該院對新聞報道高度重視,及時向湖濱區委、上級法院進行了彙報。湖濱區委政法委已牽頭成立聯合調查組,對張某某反映的“承諾訴訟費分成”等問題進行認真調查核實。

如果執行過程中存在違法違紀問題,經查證屬實,無論涉及在職幹警或退休人員,將依據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工作人員紀律處分條例》、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錯案責任終身追究辦法(試行)》等相關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依紀從嚴處理,決不姑息。

時任執行庭庭長馮某曾在2016年1月對媒體表示,“院長已經換了5任,張某某的損失要想從法院拿回,是不可能了”。在馮某看來,“現在,財政紀律這麼嚴,損失能拖就拖,能推就推。去財政要錢,簡直是吃了豹子膽,頭上烏紗帽不想要了。像這個事兒嚴重的違規,曹某是頭昏了,訴訟費你敢在這上面做手腳。”

今年8月30日,湖濱區法院宣傳科的陳科長也曾對媒體表示:對於張先生反映的問題,目前法院正在積極調查。【部分資料來源於央廣網、河南廣播電視臺,相關資料由當事人張先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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