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财产人民法院不宜做出判决

案情:

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被告系再婚,婚后感情一般。××××年××月××日生一女孩,取名袁某丙。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关于家庭财产情况:原、被告无婚前财产,婚后共同财产有:位于邯郸市丛台区融富中心A1-2-2401房屋一套,该房屋没有产权证,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在原告和袁某丙名下。现代牌汽车一部(车牌号冀D×××××),登记在原告名下,现由被告保管,该部汽车采取贷款购买,现贷款尚未还清。46寸彩电一台、29寸彩电一台、壁挂式空调四台、柜式空调机一台、电冰箱一台、全自动洗衣机一台、吸尘器一台、抽油烟机一台、热水器一台、煤气灶一个、双人床三张、真皮L型沙发一套、书柜三组、餐桌餐椅一套(一桌四椅)、衣柜三套(一套两组)、写字台一个。

离婚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财产人民法院不宜做出判决

法院观点:

准予原告陈某与被告袁某甲离婚。对涉及到的房屋以及财产不予处理。理由如下:

一、 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感情一般。在婚姻存续期间,原、被告为家庭琐事产生纠纷,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二、 当事人位于邯郸市丛台区融富中心A1-2-2401房屋,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且该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在原告和袁某丙名下,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有关规定,对该房屋本案不予处理,待该房屋的所有权确定后可另案解决。

三、 家庭的其他财产,因有些财产依附于该房产,为便于有些财产的分割与房屋归属的使用相一致,可待双方处理房产时一并处理。

离婚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财产人民法院不宜做出判决

律师补充:

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2、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离婚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财产人民法院不宜做出判决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