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慶六年(公元1572年)六月,神宗召見新任首輔張居正

隆慶六年(公元1572年)六月,神宗召見新任首輔張居正。居正向神宗表示,當今國家要務,在於遵守祖宗的舊制,不必紛紛更改。作為一個銳意進取的改革家,這是張居正和王安石的不同之處。王安石聲稱要改革,要創制,因此而大張旗鼓;而張居正只是在祖宗的舊制下動些小手術,雖然不是大氣磅礴,但是行之有效,頗有點打“太極拳”的效果。

隆慶六年(公元1572年)六月,神宗召見新任首輔張居正

張居正不想把事情搞得太張揚,天翻地覆的革故鼎新固然偉大,但前進的速度越快,遇到的阻力也越大,新生事物往往因此而夭折。在這方面,張居正顯得比王安石要老到、明智許多。政由人出,政治的廢弛與混亂在於紀綱的不振。所以張居正上任後的第一個改革舉措便是整飭紀綱。張居正澄清吏治、整肅紀綱的武器是京察和大計。按明制,京官每六年考察一次,叫“京察”,地方官每三年考察一次,叫做“大計”。

但在吏治腐敗、法令不行的條件下,這些制度不能有效實施。隆慶六年(公元1572年)七月,張居正奏請舉行京察。五品以下的由吏部、都察院會同考察;四品以上的官員責令自陳。此次察典,居正著實去除了幾個“以言干政”的人。“芝蘭當路,不得不鋤”。他要實現自己的報國理想,顧不得一些小節,但他在官員的進退上仍然很有分寸,“天生一世之才,自足一世之用”,不輕易去一人。他的用人標準是“能辦國家事,有禮於君者”。即使有這樣的為國之心,但張居正仍不能為一些人所體諒。

隆慶六年(公元1572年)六月,神宗召見新任首輔張居正

京察只是張居正整頓吏治的前奏,好戲是考成法。在張居正謹慎持重的政治事業中,考成法可算是他的一件創舉。萬曆元年(公元1573年)六月,張居正上疏請行考成法。考成法的主要特點是“立限考事”,“以事責人”。辦法其實很簡單,他只要各衙分置三本賬簿。一本記載一切發文、收文、章程、計劃,作為底本。

再同樣造成兩本賬簿:一本送給各科備註,實行一事,註銷一事,如若沒有按期完成,必須由該科如實申報,否則以違制罪論處;一本送內閣查考,內閣根據賬簿登記,對各科的工作進行檢查。這樣就形成六科稽查六部,內閣監督六科,層層監控的政治系統,使內閣成為名實相副的政治中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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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成法推出之後,有人攻擊張居正借考成法集權於內閣,攬權自重。張居正的改革是從上層發動的改良運動,這首先要求集權上層,做到事權統一,如果沒有強有力的集權措施,加強朝廷對各級機構的控制,改革就是一紙空文。張居正清醒地認識到這一點,因此而提出“尊主權”,並認為這是關鍵的一點。張居正以此來提高朝廷和詔令的權威,用考成法集權於內閣,加強了中央政府的權力,使改革得到強有力的組織保障。

張居正是一個現實的改革家。他認識到“天下之事,不難於法,而難於法之必行;不難於聽言,而難於言之必效”。所以他不主張增加新的政治機構,也不主張提出新的法令、章程,他只要各級官員們對自己的事務有個清白的交代,而考成法即是簡捷明快、切實可行的考察兌現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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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已有了,實施則必須嚴格。對未按期限完成分內事務的官員,稽查和處罰都極為嚴厲。萬曆三年(公元1575年)正月,查出各省未完成事件273件,瀆職官員54人。鳳陽巡撫王宗沐、巡按張更化,廣東巡按張守約,浙江巡按肖廩,都因未完成的事務太多而被停俸三月。如此一來,行政效率明顯提高了。通過立限考成,每個官員都有了明確的職責,一批不管事而白吃皇糧的冗官被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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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曆八年(公元1580年),張居正下令撤銷了蘇松地區擅自添設的管糧參政,並責成吏部檢查各省添設官員人數,核實上報。萬曆九年(公元1581年),一次性裁汰冗官169名。無用的人撤下去之後,有用的人才被提拔上來。張居正大力提倡破除論資排輩的傳統偏見,才德出眾者即使屈居下僚,也可以越級提拔。他起用行伍出身的李成梁作為鎮守邊關的大將;破格提拔其貌醜陋而又瞎了一隻眼的嘉興小吏黃清為淮安府、太僕卿高級官員;重新起用罷官的潘季馴治理黃河。

萬曆五年(公元1577年),正當改革推向高潮時,張居正頒令,特許府、州、縣學的學生直接投考京師國子監,擇優錄取貢生,把各地人才蒐羅到中央。官僚隊伍的陣容大為改觀,衙門辦事作風也煥然一新。

隆慶六年(公元1572年)六月,神宗召見新任首輔張居正

張居正改革的最終目標是富國強兵。他引經據典說:“孔子論政,開口便說‘足食’.‘足兵’。”然而一些王公大臣們對此不以為然,他們公然說:“我們以為張公在朝,當行帝王之道。現在聽他的議論,不過是富國強兵,僅僅這樣,真真使人失望。”這一幫人大談堯舜、周孔之道,要行所謂的“王政”,他們有時也談到宋朝周、程、朱、張的主張,張居正便不客氣地認為這是“老儒臭腐之餘談”。他不想作一些高深的理論,他只要切實辦幾件實事。在他看來,只要他們不礙事,大可不必和他們計較,辦自己的事要緊。

隆慶六年(公元1572年)六月,神宗召見新任首輔張居正

富國強兵二者不可分離。要強兵首先得富國,沒有經濟實力,談何強兵?正因如此,張居正將他的考成法和富國有機聯繫起來。他確定以理財作為考成法的首要標準。國庫主要收入是田賦,他把徵收稅糧情況作為對地方官員考成的主要內容,規定地方官徵賦不足額的,一律嚴懲。當時官場通行的是增加賦稅,向百姓頭上搜刮,不敢提出督繳正賦田稅的主張,因為隱田瞞稅的都是不法權貴,追繳欠稅是在太歲頭上動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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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居正毅然提出對官員以賦稅為考成主要內容的主張,凡是追繳欠稅不足十分之九的官員都要受到批評、調離甚至撤職。萬曆四年(公元1576年)十二月,據戶科給事中奏報,地方官徵賦不足九成而受到降級處分的官員有:山東17名,河南2名;受革職處分的有:山東2名,河南9名。張居正運用考成法來整頓賦稅,迅速改變了拖欠稅糧的狀況,做到了民不加賦而上用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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