妯娌鬧矛盾放火來洩憤——被判有期徒刑三年 緩刑三年

妯娌鬧矛盾放火來洩憤

——被判有期徒刑三年 緩刑三年

吳川一被告人故意在住宅區以放火的方式洩憤,危害公共安全,她為此付出代價。日前,吳川市人民法院審結該案,被告人麥某某犯放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被告人麥某某,女,1958年出生,吳川市人,因該案於2015年10月19日被吳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吳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審。2017年1月19日被吳川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審。經審理查明,2015年10月19日8時許,被告人麥某某與其妯娌駱某在其二人位於吳川市振文鎮某村共用的祖屋處因使用祖屋的問題產生口角。麥某某因對駱某心生不滿便使用打火機將存放在該祖屋的花生藤點燃,導致祖屋起火後離開。周邊的鄰居陳某等人見到該祖屋發生大火後趕緊過來撲救。麥某某放火導致該祖屋的屋頂及屋內存放的木柴和雜草被燒燬。

經吳川市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檢驗鑑定,被麥某某燒燬的物品值款人民幣426元。另查明,被害人駱某因與麥某某是妯娌關係,其損失微小,為家庭和諧,已對麥某某的行為予以諒解,並出具諒解書。

法院認為,被告人麥某某無視國法律,故意在住宅區以放火的方式洩憤,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其行為已構成放火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麥某某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從輕處罰;其已獲被害人諒解,可酌定從輕處罰。該案系因家庭糾紛矛盾激化引發的犯罪,對被告人麥某某,可酌定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麥某某犯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鑑於被告人麥某某案發前無前科劣跡,已獲被害人諒解,且其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罪行,認罪態度好,悔罪誠懇,確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故決定對被告人麥某某適用緩刑。

(曾昭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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