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石看法|「劇透」涉嫌違法犯罪嗎?

新聞背景

俗話說“人紅是非多”,劇紅也如此。隨著《延禧攻略》《如懿傳》等電視劇的熱播,引發了不少追劇中的是非糾紛。如《延禧攻略》先後遭遇視頻劇集和相關劇本提前洩露、越南盜版資源在國內網站上傳播被侵權行為,又如在視頻網站上“付費追劇”還得看廣告,有時還會被惡意續費等。

小石看法|“劇透”涉嫌違法犯罪嗎?

網傳越南盜版資源截圖

“付費追劇”也有專屬廣告?

有媒體報道,在一些視頻網站上,用戶即使充值購買了VIP會員還得看廣告,只是名稱顯示為“專屬推薦”。

什麼是“專屬推薦”?點開VIP會員權益介紹,會發現專屬推薦是指“部分片源包括電視劇、電影、綜藝、直播、動漫、體育賽事等,因為版權方特殊要求,仍然可能會給您推薦不同類型的廣告服務。”因此,“專屬推薦”的本質就是廣告。但是打開VIP會員註冊、登錄界面,“VIP會員特權”的第一項就是“免廣告”。註冊界面的宣傳內容相當於視頻網站對用戶的要約,一旦用戶註冊成為VIP會員,就表示用戶作出承諾合同成立。既然視頻網站在合同要約中宣稱“免廣告”,就有對會員免除廣告的義務,不應讓VIP們再看到廣告。有專家表示,只要會員用戶還需要看廣告,就說明視頻網站承諾的“免廣告”權益與事實不符,視頻網站就涉嫌違反廣告法,虛假宣傳,甚至構成欺詐。

對此,多家在線視頻網站解釋稱,“專屬廣告具有選擇性,可根據個人意願選擇觀看或者關閉。”也就是說,“開通會員免廣告”,給予會員的只是可以選擇觀看或者關閉的權利。那麼,需要會員手動關閉的廣告,是否就是“免廣告”呢?其實不然,“免廣告”不論是字面,還是文義解釋,就是指不再出現任何形式的廣告,需要手動關閉的並不可以等同於“免廣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規定,“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廣告主應當對廣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視頻網站如果堅持可手動關閉的廣告就是“免廣告”,那麼關於會員“免廣告”的這種宣傳就涉嫌違反廣告法。

此外,視頻網站的這種做法或可“引罰上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利用廣告和其他方法,對商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廣告的,監督檢查部門應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並可根據情節處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免費期後自動續費合理嗎?

“只需1分錢,就能在視頻網站上享受7天VIP會員服務。”在追劇的過程中,總能看到這樣的宣傳。有網友花1分錢體驗後大呼上當,“7天之後,視頻網站居然會自動續費,並不告知我,直到收到銀行扣款短信。”網友表示,參加視頻網站的7天會員體驗活動並沒想過要繼續使用會員,也沒有看到自動續費的明顯提示。那麼為何7天過後視頻網站會自動續費呢?

原來該活動頁面上,已經包含了“到期自動續費”的條款,只是標註得不夠清晰,使得很多消費者在主動開通會員的過程中,“被動”開通了自動續費功能。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醒消費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後服務、民事責任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內容,並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並藉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因此,視頻網站應在其提供的會員服務格式合同的顯著位置,使用較為明顯的字體來標註限制消費者權利的特殊條款,否則就可能侵害消費者知情權,導致該條款無效。

互聯網會員服務自動續費問題普遍存在,自動續費已經成為“潛規則”。面對這種“扣費陷阱”,網絡服務用戶應特別留意格式條款中那些不明顯的提示信息,不要輕易點擊“同意”按鈕。一旦發現權益受到侵害,應及時與服務提供商進行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向消費者協會等相關部門投訴或向法院提起訴訟,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小石看法|“劇透”涉嫌違法犯罪嗎?

未播劇集能“劇透”嗎?

近日來,火爆播出的《延禧攻略》先後遭遇視頻劇集和相關劇本提前洩露、越南盜版資源在國內網站上傳播被侵權行為,無論是該片的著作權人,還是購買網絡傳播權的相關視頻網站,合法權益均遭受侵害。

那麼,“劇透”未播劇集,是否涉嫌違法犯罪呢?首先,一些網絡平臺未經制片方同意,不論是擅自公開未播劇集還是劇本,都涉嫌侵犯製片方的網絡信息傳播權,需要承擔相應的民事侵權責任。但是否涉嫌刑事犯罪還要看洩露者、涉案網絡平臺主觀上是否以營利為目的,並且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而是否構成銷售侵權複製品罪則還需要違法所得數額巨大。如果涉案網絡平臺違法所得達10萬元以上,屬數額巨大,構成銷售侵權複製品罪。如果洩露者、網絡平臺個人違法所得數額達2萬元以上、單位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則可認定為侵犯著作權罪。若違法所得無法查明,傳播他人作品實際被點擊次數達5萬次以上也可認定構成侵犯著作權罪。

小石看法|“劇透”涉嫌違法犯罪嗎?

《延禧攻略》方面針對“劇本洩露”發表律師聲明

除此之外,網絡服務商也可能面臨刑事責任風險。此次洩露的《延禧攻略》劇集、劇本主要是通過網盤、微信、微博等渠道傳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聯合出臺的《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五條規定,明知他人實施侵犯知識產權犯罪,而為其提供生產、製造侵權產品的主要原材料、輔助材料、半成品、包裝材料、機械設備、標籤標識、生產技術、配方等幫助,或者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託管、網絡存儲空間、通訊傳輸通道、代收費、費用結算等服務的,以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共犯論處。只要這些渠道的相關網絡服務商在明知的情況下或者收到被侵權人通知後,仍不禁止侵權內容的上傳、不刪除侵權內容、不斷開鏈接,繼續為洩露劇集、劇本的傳播提供便利,就可能涉嫌侵犯知識產權罪。

本文刊載於《北京日報》2018年8月29日第1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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