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金哲宏案再審開庭在即:四大謎團待解,當事人坐監23年

10月15日上午,被稱為翻版“浙江叔侄案”的吉林金哲宏殺人案再審庭前會議在吉林高院召開。金哲宏的代理律師襲祥棟、李金星和再審檢察員出席會議。

襲祥棟向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表示,此次庭前會議就管轄、迴避、非法證據排除、申請調取新證據、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等問題進行了討論,法院聽取了控辯雙方意見。

襲祥棟稱,控辯雙方在再審程序問題上無爭議,開庭時會就金哲宏是否故意殺人的焦點問題展開調查。

15日的庭前合議並未確定再審開庭時間,襲祥棟表示:“估計很快,最快可能下週開庭。”

2014年,澎湃新聞曾獨家報道金哲宏故意殺人案,該案在作案動機、作案時間、作案地點、兇器等重大問題上存在諸多疑點。報道刊發當日,吉林高院即回應開展複查。4年後的2018年3月26日,吉林高院決定再審該案。該院複查認為,原生效判決、裁定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決定另行組成合議庭再審。

鑑於“具體情節”被判死緩

金哲宏今年50歲,其中23年是在鐵窗中度過,他被認定為發生在1995年的一起命案的殺人兇手。從案發到2000年的5年中,該案經歷了3次一審,2次發回重審,金哲宏4次被判處死緩。

2014年4月29日,澎湃新聞獨家報道吉林金哲宏疑案稱,該案無直接物證和目擊證人,定罪依據幾乎僅是金哲宏的口供,他曾多次控訴被刑訊逼供。報道刊發當日,吉林高院官方微博隨即回應稱,將立即調取該案全部卷宗,認真調查瞭解情況,及時依法處理。

4年後的2018年3月26日,吉林高院決定再審該案。該院複查認為,原生效判決、裁定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決定另行組成合議庭再審。

多份判決書載明瞭金哲宏此前被認定殺人的過程:1995年9月10日17時許,被害人李藝乘火車從雙河鎮去永吉縣城,途中遇到摩的司機金哲宏。李藝出價5元,讓金哲宏將其送到了雙河鎮的邵家村去見朋友,而朋友不在家,金又將其帶回雙河鎮,還將其帶至母親家中為她做飯。

判決書載明,金哲宏見李藝“作風輕浮,頓生淫念”,在將李藝送往旅店的途中,將李領至狹空處說:“給你30塊錢,咱倆玩一下?”李要價100元,金見其不答應,便將李摁倒在地與其發生了關係。

事後,李藝稱要上派出所告金哲宏,金唯恐事情敗露,便將李摁倒,用左腿膝蓋壓住李的嘴,雙手卡住李的頸部,過了五六分鐘,看見李沒氣了才放手。其後,金哲宏把李藝放到自己的摩托車後座上,將李藝拋到了鐵道附近的一處泥溝裡,並用泥土等掩埋。

第一次開庭,金哲宏當庭翻供,否認殺人。金哲宏說:因為價錢沒談攏,李某並沒有乘他的車,更不存在他殺人。吉林市中院則認定金哲宏構成故意殺人罪,判其死緩。金哲宏上訴。

1997年,吉林省高院撤銷金哲宏案一審判決,發回中院重審。

重審後,吉林市中院依然認定金哲宏有罪,判處死緩。此後,省高院再次發回重審。經過第二次重審後,吉林市中院仍判金哲宏死緩。

此後,吉林省高院沒有再將案子發回,於2000年8月維持了死緩的判決:“本案情節惡劣,後果特別嚴重,但鑑於本案具體情節,可酌情從輕判處”。

但判決未就何種“具體情節”做出闡述。

四大謎團至今無解

2014年,澎湃新聞曾獨家報道金哲宏故意殺人案,指出該案在作案動機、作案時間、作案地點、兇器等重大問題上存在諸多疑點:

首先,是作案動機存疑。

在案卷材料中,法醫鑑定並未檢出精液及精斑。金哲宏此前的申訴代理人常瑋平、張磊認為:“沒有精液和精斑,證明金哲宏與李藝發生性行為的證據就很弱;沒有發生性關係,法院認定的作案動機就不存在。”

其次,是作案時間存疑。

警方及法院始終認定的作案日期是1995年9月10日(舊曆八月十六)。對金哲宏來講,這天很特殊,因為父親祭日是舊曆八月十七,按朝鮮族風俗,金家歷年來都要提前一天在八月十六晚擺貢。

對此,金哲宏的親友及鄰居的證言,均證明當天金哲宏帶著老婆孩子去了母親家,不存在他帶陌生女孩回家吃飯的事,無作案時間。

被害人李藝死亡的具體時間也存疑。屍檢報告中也未載明被害人死亡的具體時間,其死亡時間僅僅來源於金哲宏的供述。而在幾份判決書中,連金哲宏見到李藝的時間也屢次更改。

起訴書稱,金哲宏與李藝相遇的時間是17時許。第二次一審判決時,這一時間又變成了18時許,第三次一審的判決書中,又改回了17時許。

金哲宏的一審辯護律師曾去當地火車站檔案室,找到了司機報單和行車日誌,當天李藝到達長崗站的時間是17點26分,從長崗站行至岔路口約需35分鐘。據此推測,李藝失蹤時間應為9月10日18時之後。

再有,犯罪的地點撲朔迷離。

1996年10月,永吉縣公安局刑警大隊出具的一份《情況說明》稱,金哲宏第一次接受訊問時稱作案地點在雙河鎮十字街一個小棚子後,但經查,小棚子在不久後已經拆除。當時晚上有看棚子的,而在19時左右,該地人來人往,“不宜作為作案現場”。

起訴書中稱,金哲宏與李藝發生關係且掐暈她的地點在新立屯北沈吉鐵路附近(靠近埋屍地點)。

但第一次一審的判決書並未提及犯罪地點。第二次一審的判決書中,則認定了起訴書中的犯罪地點。第三次一審的判決書中,地點又變成了雙河鎮郵局對面的修鞋鋪旁邊“狹空處”。

第四,關於作案兇器,亦有疑點。

該案前兩次一審的判決書中均認定,金哲宏作案時,“用木棒打李頭部”。但在第三次一審的判決書中,木棒卻消失了,變成了其“用左腿膝蓋壓住李藝的嘴,雙手卡住李的頸部”。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該案兩度因“事實不清”被吉林高院發回重審。1997年12月,吉林省高院第一次將金哲宏案退回中院重審時,曾發函要求中院查清五大問題:

一、作案動機是什麼?二、作案的第一現場在哪裡?三、能否確定被害人死亡的具體日期(時間)?四、卷中公安機關法醫鑑定情況說明記載,從胃內飽滿程度,胃內容物較完整程度分析,被害人李某在最後一頓飯後半小時至一小時後死亡,被害人李某最後一頓飯在哪吃的,吃的什麼以及飯後到被害期間的行動過程搞清楚。五、應進一步確定被告人是否佔有作案時間?

上述疑問至今無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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