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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公安機關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範(試行)》規定:
公民按規定申報戶口登記後,公安派出所應當簽發居民戶口簿。
變更戶主或者戶主戶口遷出的,應當收回原居民戶口簿並簽發新的居民戶口簿。
公民因居民戶口簿丟失、破損等原因申請補(換)領的,公安機關應當憑戶主書面申請核實後辦理。新的居民戶口簿補發後,原居民戶口簿作廢;遺失的居民戶口簿重新找到的,公安機關應當收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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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03 06:47:54 隴西縣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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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公安機關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範(試行)》規定:
公民按規定申報戶口登記後,公安派出所應當簽發居民戶口簿。
變更戶主或者戶主戶口遷出的,應當收回原居民戶口簿並簽發新的居民戶口簿。
公民因居民戶口簿丟失、破損等原因申請補(換)領的,公安機關應當憑戶主書面申請核實後辦理。新的居民戶口簿補發後,原居民戶口簿作廢;遺失的居民戶口簿重新找到的,公安機關應當收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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