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女子花30萬托「能人」辦事,不想遇上的全是「豬」隊友

“省上某廳有熟人,能將大爹弄出來。”

就因為這樣閒聊,保山龍陵的李女士信以為真了。她分兩次將30萬元鉅款打進閨蜜賬戶,幻想著能將在獄中服刑的老父儘早“救”出來……

不料,兩年的望眼欲穿也沒能把老父等回家,李女士這才如夢方醒趕忙報警。

9月22日,龍陵警方一舉破獲該案,抓獲嫌疑人1名,扣押車輛1輛。


雲南女子花30萬託“能人”辦事,不想遇上的全是“豬”隊友


30萬元鉅款被閨蜜騙走

9月13日,龍陵縣一名叫李芬嵐的女子到該縣公安局報案稱:2016年8月,自己被閨蜜以“為其正在服刑的父親李某疏通關係提前釋放”為由,騙走了30萬元鉅款。

30萬元可不是筆小數目,警方迅速立案,進行了調查。

民警偵查發現,“監獄撈人”始作俑者居然是李芬嵐的發小也是閨蜜的楊麗虹。

楊麗虹通過吹噓鼓動讓李芬嵐相信,用花錢的方式既可以消災也可以救人,並聲稱自己在省城某廳有熟人。

而楊麗虹說的“能人”就是居住在昆明某小區、一名叫何立虎的普通男子,並非什麼“能人”。

連環坑:求能人“撈人”,其實根本沒能人

9月22日,刑警到昆明某小區將嫌疑人何立虎抓獲。

民警審訊中獲悉:2016年8月,楊麗虹在一次閒聊中得知李芬嵐的父親李某在昆明嵩明縣某監獄服刑。“大爹年紀大了,省上某廳我有熟人,只消花點錢就能把大爹弄出來。”楊麗虹慫恿李芬嵐“花錢撈人”。

“多少錢可以弄出來?”雙方“討價還價”後,商定用30萬元將李芬嵐的父親李某從監獄中“撈”出來。

2016年8月26日和9月2日,李芬嵐分別給楊麗虹轉賬15萬元作為“撈人資金”。

拿到錢後,楊麗虹找到自認為“關係多”“門路廣”在昆明某小區生活的“朋友”何立虎,央求其幫忙“監獄撈人”。

為“調動”何立虎的積極性,楊麗虹前後2次向其轉了20萬“撈人資金”,剩下10萬元則被楊麗虹裝進了自己的口袋。

收到楊麗虹的錢後,何立虎並未著手“撈”人,而是想盡各種辦法應對楊麗虹的“撈人請求”,得不到任何有用信息的楊麗虹也只能是“拖得一天算一天”。

直到今年9月13日,李芬嵐才向公安機關報警求助。

20萬“撈人資金”被“能人”揮霍

9月23日,何立虎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正在孕期的楊麗虹暫緩被採取強制措施。

楊麗虹的筆錄中有這樣一段對話:

民警:“你是否收過李芬嵐30萬元錢,並承諾找人將李芬嵐的父親從監獄放出來?”

楊麗虹:“我收過李芬嵐的30萬元,但這個錢是將李芬嵐的父親從監獄弄出來的費用。”

嫌疑人何立虎對20萬“撈人資金”的去向更是耍盡了賴皮。

民警:“20萬元錢你花在哪些方面?”

何:“這些錢都被我揮霍完了,有的用在吃喝玩樂方面,剩下的2萬元買了一輛為二手車。”

民警:“你是否用這些錢幫李某辦理過什麼手續?”

何:“沒有。”

龍陵公安局刑偵大隊長楊海鋒介紹說,嫌疑人何立虎明知沒有任何能力替受害人李芬嵐“花錢撈人”,還故意隱瞞真相收下20萬元鉅款,其情節屬於犯罪行為;而中間人楊麗虹非法截留10萬元,佔有他人財產同樣也是犯罪行為。

楊海峰說,監獄減刑有嚴格的法律規定,符合減刑條件,家屬只要按照法律程序就可以辦理。“花錢撈人”屬於違法犯罪行為。

楊海峰提醒廣大居民:守住法律底線,切莫上當受騙。(記者 崔敏 通訊員 楊漢申 攝影報道;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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