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私募去往,私募管理人之香港9号牌 ─ 申请?还是不申请?

国内私募去往,私募管理人之香港9号牌 ─ 申请?还是不申请?

根据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1]下称“《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Securities and Futures Commission,下称“SFC”或“香港证监会”)是香港金融市场的主要监管机构。香港金融市场实行金融牌照管理制度,只有取得相关金融牌照,方可从事《证券及期货条例》规定的受规管活动(regulated activities)。

简而言之,除被豁免的情形外,经授权的金融机构(authorized financial institution)之外的任何其他人士如欲在香港开展受规管活动,必须向SFC申请金融牌照。未取得相关金融牌照/批准而在香港从事受规管活动的机构或者人员,可能会被追究民事和刑事责任[2]。截至目前,《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5(Schedule 5)规定了12类受规管活动(其中第11类“场外衍生工具产品交易或就场外衍生工具产品提供意见”尚未实施),与私募基金业务密切相关的主要为第9类“资产管理”(asset management),其对应的牌照也通常被称为9号牌(下称“9号牌”)。

取得9号牌的好处显而易见,例如持有9号牌有助于拓展境外资金募集和投资,且持有9号牌的香港实体还可以享受香港税收优惠。但同时,申请9号牌会较大幅度增加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成本,也可能影响管理人的募资进度,并非所有可能涉及香港募资或与香港存在一定关联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均须取得9号牌。我们注意到,许多私募基金管理人时常就其在香港开展的有关活动是否需要取得9号牌存在疑虑,本文将着重对有关实体及业务活动是否需申请9号牌展开分析,以供业内同仁参考。

国内私募去往,私募管理人之香港9号牌 ─ 申请?还是不申请?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的规定,在香港从事资产管理活动的主体需要申请9号牌。其中,资产管理活动指[3]:(1)房地产投资计划管理;(2)证券或期货合约管理。根据该等定义,大部分私募基金管理人所可能涉及的是证券管理活动。据此,我们需要进一步明确:(1)什么是“证券”;以及(2)如何认定“管理活动”。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的相关规定以及我们的实践操作经验,总结如下:

1. 什么是证券?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45条规定,“证券”指的是公司或者非公司团体或者政府主体发行的股份、股票、债权证(debentures)、债券(bonds)、债权股份(loan stocks)、基金或者票据及其权利、期权、权益,或者权益证明书、参与证明书、临时证明书、中期证明书、收据,或认购或购买该等项目的权证,以及其它通常称为证券的权益、权力或者财产;但不包括《公司条例》(Company Ordinance)项下规定的私人公司[4](下称“私人公司”)的股票或债券。据此,基金管理人从事基金(funds)以及其他非私人公司实体相关的管理活动,可能被认定为9号牌相关受规管活动而需要申请9号牌。

2. 如何认定“管理活动”?

《证券及期货条例》未就管理活动作出明确定义。一般认为,此处的“管理”包括以下活动:向客户就证券或期货合约的交易提出建议;作出投资决策、以客户资金进行证券或期货合约交易;向客户分派交易收益;收取管理费用、业绩提成;与第三方服务商接洽并管理资金进出等。根据相关实践经验,由于“管理活动”的概念外延较为宽泛,SFC主要的判断依据可能是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管理职能是否在香港进行,主要通过综合考虑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1)是否有在香港设立关联实体;(2)是否在香港存在资金募集宣传活动;(3)是否在香港做出相关的投资决策等。具体而言,SFC实践中常常通过调查相关实体是否在香港有实际办公场所、员工,是否在香港开设账户,是否通过香港账户进行资金结转,以及是否在香港履行交易合同等因素综合判断相关实体是否在香港实际从事了前述相关的资产管理活动。

3. 私募基金管理人具体行为活动判断

由于“资产管理活动”模糊的外延,导致是否需要申请9号牌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尤其对于与香港有一定的联系,但可能不构成在香港进行资产管理活动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而言,其与香港的联系达到何种强度而需要申请9号牌往往成为其关心的重点。因此,下文将分情形具体讨论。

(1)未在香港设立任何实体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什么情况下会需要申请9号牌?

如果私募基金管理人所有的人员、办公室、投资活动都在香港以外的地方,而仅仅是接受了一家香港公司的投资份额,通常不会受到SFC的监管。但如果其在香港存在募资行为,且在香港的募资行为构成了《证券及期货条例》项下的“积极推销”(actively market)行为,则该等推销行为可能会构成受规管活动,从而应申请相应的金融牌照。

《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15条规定,如果任何人(包括自己或通过他人,在香港或其他地区)积极地向公众推销其服务,且该服务如果在香港提供会被认为是受规管活动,则需要申请相应牌照。在SFC网站的FAQs中,SFC对“积极推销”作出了非正式答复。答复中明确,SFC会考虑(但不限于)以下因素,以判断行为人是否作出了“积极推销”行为:A.行为人是否制定了推销服务的推销计划;B.行为人是否通过邮件、在报纸上刊登广告、广播或者网络的方式大范围地宣传其服务;C.行为人的推销行为是否通过协商、计划等方式进行,并表明该等服务是持续性的,而非一次性的;D.行为人提供的服务是否针对香港公众;E.该等服务活动是否基于客户自身需要而主动寻求才发生的。

综上,在香港不设任何实体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通常不会受到SFC的监管,但如其在香港存在基金募资宣传活动且具有一定的公开性,则有可能被认定为《证券及期货条例》项下的“积极推销”行为从而需要申请9号牌。

(2)香港境外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香港设立的子公司(sub-adviser)是否需要申请9号牌?

香港境外私募基金管理人在香港设立子公司(sub-adviser)(下称“香港投资顾问”)为境外管理人提供支持服务,是基金市场上极为常见的商业操作。由于该实体设立在香港,但却未直接开展资产管理活动,因此香港投资顾问是否需要申请9号牌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同时,在前述情况下,该基金投资标的在或不在香港境内也会对判断造成不同的影响。

据我们对于“管理活动”的分析和理解,香港投资顾问是否需要申请9号牌的关键在于相关的投资决策是否在香港境内作出,而并不与基金是否在香港境内存在投资标的直接关联。若基金文件约定投资决策由境外私募基金管理人或相关主体作出,且香港投资顾问的办公室及人员等安排均仅为境外基金管理人提供支持性服务,不直接作投资决策,则一般不会构成“资产管理活动”,不需申请9号牌。但由于目前香港法律并未对“资产管理活动”做出明确定义,也并未明确界定判断作出投资决策地点的方法,故实践中SFC掌握较大的裁量权;尤其若基金在香港境内有投资标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与香港的联系加强,可能会发生相关交易活动(如与香港相关投资标的之间资金结转、相关交易合同签署和履行等,统称“交易活动”),导致受到SFC监管的可能性增加。实践中SFC通常会通过调查前述交易活动来综合判断相关主体(非香港主体也可能面临被调查的风险)是否在香港境内从事“管理活动”从而需要申请9号牌。

(3)如非香港实体在香港从事PIPE交易,其是否需要申请9号牌?

如前述,我们理解,因PIPE交易发生在香港境内而与香港的联系加强并可能发生相关交易活动,SFC可能会调查该等交易活动,且相关境外实体也会面临被调查的风险。但判断是否需要申请牌照的核心仍为该等相关境外实体是否在香港从事了受规管活动。

另外,因PIPE交易的标的属于“证券”,因此PIPE交易可能涉及1号牌照(证券交易)和4号牌照(就证券提供意见)项下的受规管活动。需要说明的是,如相关实体此时已申请了9号牌,则该等PIPE交易可能可以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相关规定[5],作为相关主体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之目的而发生的附属活动,从而得以豁免1号牌照和4号牌照的申请。

国内私募去往,私募管理人之香港9号牌 ─ 申请?还是不申请?

有哪些牌照主体类别?

香港金融牌照按照申请主体划分包括以下七类:(1)持牌法团(licensed corporation);(2)短期持牌法团[6];(3)负责人员(responsible officer);(4)持牌代表(licensed representative);(5)临时持牌代表;(6)短期持牌代表;(7)注册机构(registered institution)。

持牌代表指隶属于持牌法团,并具体执行受规管活动的人员,没有人数限制。持牌法团开展的所有受规管活动,都必须由持牌代表执行。持牌代表向SFC提出申请,并取得SFC核准后成为负责人员。每一个持牌法团的就每类受规管活动应有的负责人员不得少于2人(其中至少应有1名负责人员可随时监督相关的业务活动),其中一名必须为执行董事,且该法团的所有执行董事亦须全部为负责人员。因此,私募基金管理人如需申请9号牌,除实体本身需要申请成为持牌法团外,其还必须至少有2名负责人员。注册机构指的是依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向香港金融管理局注册的银行(本文不对注册机构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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