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財產類犯罪——盜竊罪、搶奪罪、搶劫罪

重要財產類犯罪——盜竊罪、搶奪罪、搶劫罪


【導讀】

中公事業單位為大家帶來事業單位法律知識《重要財產類犯罪——盜竊罪、搶奪罪、搶劫罪》,希望可以幫助各位考生順利備考事業單位考試。

在事業單位考試中,財產類犯罪考頻相對較高。其中,盜竊罪、搶奪罪和搶劫罪尤為重要。接下來將重點介紹這三個罪名,並將三者進行簡單區分,釐清三者的區別。此外,對三個罪名中的相關考點也會進行逐一講解,以幫助考生獲取高分。

一、盜竊罪

(一)概念

盜竊罪,是指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行為。

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其中“數額較大”指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因此,一般盜竊數額不足一千元,並不構成盜竊罪。由於各地經濟發展水平不一,所以並未對數額作出具體規定。另外,“多次盜竊”指兩年內盜竊三次以上。

(二)特殊規定

1.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2.以牟利為目的,盜接他人通信線路、複製他人電信碼號或者明知是盜接、複製的電信設備、設施而使用的,以盜竊罪論處。

3.盜竊時不知道其中有槍支,主觀沒有盜竊槍支的故意,不定盜竊槍支罪,而定普通的盜竊罪。如果發現後持有,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與之前的盜竊罪數罪併罰。

(三)既遂標準

盜竊罪既遂的標準採取 “失控加控制說”,即盜竊行為已經使被害人喪失對於財物的控制時,即認定盜竊既遂。小物件和大物件在既遂判斷標準上有所不同。例如:就小物件而言,行為人將該財物放人口袋時就是既遂;但就大物件而言,只有將該財物搬離盜竊場所才能認定為既遂。

(四)刑罰

盜竊罪不再判處死刑。刑法修正案(八)實施前,刑法規定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的,最高可以判處死刑。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這一規定,也就是說,現在犯盜竊罪,無論何種情況,最高只能判處無期徒刑。

二、搶奪罪

(一)概念

搶奪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乘人不備,公開奪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二)特殊規定

攜帶凶器搶奪的,依照搶劫罪定罪處罰。只需要攜帶,並不要求使用或為被害人所知。

三、搶劫罪

(一)概念

搶劫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此處的“其他方法”是指用酒灌醉被害人或用迷藥迷暈被害人或其它類似方式,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無法反抗進而取得被害人財物。此外,若是在被害人自己喝醉的情況下,行為人進而取得財物,則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二)加重處罰的情形

搶劫罪情節嚴重的,加重處罰,最高刑為死刑,情形包括:1.入戶搶劫的;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3.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4.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5.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6.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7.持槍搶劫的;8.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其中,“搶劫致人重傷、死亡”指實施搶劫行為時導致受害人重傷或死亡,行為和結果之間有因果關係。此種情況定搶劫罪,但需加重處罰。但是,如果行為人在實施搶劫行為之後,擔心被害人舉報而殺害被害人,則構成故意殺人罪,與之前的搶劫罪數罪併罰。

(三)轉化型搶劫罪

《刑法》第269條規定,犯盜竊罪、詐騙罪、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搶劫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經典案例:小胡和小朱相約前往張三家進行盜竊,兩人在潛入張三家中四處翻找,取得財物後在兩人離開的過程中,被張三發現,二人為及時逃離現場對張三進行毆打致其重傷。盜竊後現場使用暴力逃脫,不需要以盜竊罪和故意傷害罪數罪併罰,而直接定搶劫罪。

四、三罪的區別

重要財產類犯罪——盜竊罪、搶奪罪、搶劫罪


重要財產類犯罪——盜竊罪、搶奪罪、搶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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