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女維權」家暴,絕不是一個可以原諒的行爲

電視劇《不要和陌生人說話》

恐怕是每一個80後的噩夢,

裡面的暴力場面,

即使十幾年後的今天,

依然清晰如昔。

「婦女維權」家暴,絕不是一個可以原諒的行為

對於大多數人來說,

家這個詞意味著溫暖,安寧,溫馨。

不管在外經歷多少風風雨雨,

只要一回到家,

我們就能全身心地放鬆下來。

但是,

對於一部分人來說,

家卻與恐懼聯繫在一起,

在這個本該最安全的地方,

一些人成為了拳頭下的受害者。

女性作為家庭暴力最主要的受害者,

這給她們的身心都帶來了巨大的傷害。

「婦女維權」家暴,絕不是一個可以原諒的行為

今天的【權益】欄目將為大家講述主人公劉某如何通過法律的途徑,保障和維護自己的權益。

「婦女維權」家暴,絕不是一個可以原諒的行為

基本案情

「婦女維權」家暴,絕不是一個可以原諒的行為

◆劉某(女)和韓某(男)於2010年10月8日登記結婚,2011年4月日生子韓甲。韓某、劉某婚後常發生矛盾,韓某曾毆打劉某。

◆2012年5月30日和12月18日雙方分別達成協議,協議中韓某保證不再毆打劉某,期間劉某曾起訴離婚後撤訴。

◆2013年3月12日劉某曾向公安機關報警稱在家中被韓某打傷,並經醫院治療後,劉某再次起訴離婚後又撤訴。

◆2015年3月1日韓某、劉某再次發生矛盾後,韓某打傷劉某,劉某攜子回孃家居住。

◆2015年4月10日韓某、劉某發生爭執,爭執中劉某、韓某均被致傷並均到醫院治療,劉某經鑑定為輕微傷。

現劉某起訴某,要求離婚,並要求韓某給付家暴的損害賠償。一審中,劉某提供了2013年3月9日、2014年10月20日醫院診斷證明和2015年3月1日、4月10日被打傷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書,證明其傷情。韓某提供了2014年10月19日和4月10日醫院的診斷證明,證明其傷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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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辦理過程及載判結果

「婦女維權」家暴,絕不是一個可以原諒的行為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依據涉案離婚協議及兩份協議、法院筆錄、劉某的多次報警記錄、就診記錄,可以認定韓某與劉某共同生活中,韓某多次毆打劉某,給劉某的身體造成一定程度的傷害,亦可認定韓某屢悔屢犯、始終不改。實施暴力呈現週期性、持續性,顯然不同於一般的夫妻糾紛,造成受害人一定程度的心理傷害;因此應認定韓某在與劉某的夫妻共同生活中,對劉某構成家庭暴力,劉某據此主張損害賠償於法有據,應予支持。

「婦女維權」家暴,絕不是一個可以原諒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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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義

「婦女維權」家暴,絕不是一個可以原諒的行為

本案屬於一起典型的家庭暴力糾紛案件,二審判決作出日期為2015年11月13日。同年12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由人大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本案審理期間《婚姻法》及司法解釋對於家庭暴力的構成要件及損害後果賠償缺少細化規定,在此情況下,二審法官依據當時現有的法律規定,仔細推敲、大膽認定:

在案件客觀事實難以直接還原的情況下從案件細節入手,通過對離婚協議、調解筆錄、報警記錄、就診記錄的綜合分析,得出家庭暴力行為的客觀存在;從家庭暴力的具體特徵出發,結合報警記錄、就診記錄,認定加害人屢悔屢犯的惡劣行為,造成了受害人心理傷害;從家暴持續時間分析出暴力行為呈現週期性、持續性,確認其不同於一般的夫妻衝突,得出傷害後果較為嚴重的結論,最終認定存在家庭暴力,支持受害人的損害賠償主張,有效保護了受害人的權益,深入契合了後續實施的《反家庭暴力法》,為《反家庭暴力法》的普及和實施提供了良好的司法實踐支撐對於現行司法實踐仍然具有很強的示範效應。

「婦女維權」家暴,絕不是一個可以原諒的行為

家庭暴力直接作用於受害者身體,使受害者身體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損害其身體健康和人格尊嚴。家庭暴力受害人不能對家庭暴力行為一再隱忍縱容,要學會對家庭暴力說不,用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

轉自今日頭條--北京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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