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动态|大悟法院依法判决一起涉恶聚众斗殴案,六被告人均获三年以上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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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30日,大悟法院依法判决一起涉恶聚众斗殴案件,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三年四个月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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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悟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19日晚,被告人蒋某东、付某成等人酒后到大悟城区某娱乐场所消费,因客房已满心生不满,到处推开房门并大声喧哗。另一被告人李某获悉后,电话邀约汪某等人到现场。后蒋某东与李某双方多人相互殴打。在双方打斗过程中,被告人付某成不断电话邀约他人,民警现场进行制止时,其不听从民警指挥,当场辱骂民警。在民警收缴打斗现场的砍刀后,蒋某东、付某成试图从民警手中抢夺砍刀,被赶来的防暴大队队员制止。随后民警将参与打斗的主要人员蒋某东、付某成、李某、付某4人带至派出所办案区。

另查明,被告人汪某、何某分别于2018年3月14日、26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付某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3月10日被大悟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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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东等6人违犯社会公共秩序,逞强斗狠,纠集多人,结伙持械相互斗殴,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蒋某东、付某成、李某邀约多人参与斗殴,系聚众斗殴的组织者,为首要分子;被告人付某、汪某、何某受他人邀约持械参与斗殴,系积极参加者。被告人付某成系累犯,依法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汪某、何某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东、付某成、李某、付某当庭自愿认罪,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大悟法院依法判处付某成有期徒刑四年,判处蒋某东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判处付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处汪某、何某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

一审宣判后,六被告人均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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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大悟法院

文字|王琼

图片|大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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