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合夥企業、民辦學校是否適用破產法?

「普法」合夥企業、民辦學校是否適用破產法?

合夥企業、民辦學校當出現資不抵債的時候,能否適用《破產法》來公平清理債權債務,保護好債權債務人的合法權益?該法律中並沒有條文直接規定這個問題,看視簡單,並不是每一個企業主或者負責人都清楚。

《破產法》第二條的規定,破產法上的債務人僅指“企業法人”。哪又何謂企業法人?企業法人是指具有符合國家法律規定的資金數額、企業名稱、章程、組織機構、住所等法定條件,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經主管機關(工商部門)核准登記取得法人資格的社會經濟組織。可見,企業法人要一方面是企業,另一方面必須是法人,兩者不可缺。那麼,雖是企業但不是法人的合夥企業或者雖為法人但不是企業的民辦學校出現資不抵債的時候是否適用破產法呢?

「普法」合夥企業、民辦學校是否適用破產法?

答案是肯定的。“合夥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清算申請,也可以要求普通合夥人清償。”《合夥企業法》第九十二條有明確規定,湖南君傑律師事務所許小軍律師還說,雖然我國《企業破產法》並沒有明確規定合夥企業可以適用破產程序,但是該法第135條卻為合夥企業適用破產程序提供了依據,該條規定如果其他法律允許企業法人以外的組織可以破產,則可以參照破產法適用破產程序。

另外,對於民辦學校適用破產法是否也有法律依據?根據2010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關於對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被終止的民辦學校如何組織清算問題的批覆》,批覆是發給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遵義縣中山中學被終止後人民法院如何受理“組織清算”的請示》答覆如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九條批准設立的民辦學校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被終止,當事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清算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人民法院組織民辦學校破產清算,參照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規定的程序,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的順序清償。”的,明確參照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規定的程序,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的順序清償。

綜上,合夥企業、民辦學校是已經賦予是破產資格,可以在資不抵債、無力清償債務的時候完全可以參照《破產法》規定的程序進行破產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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