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長春:用情理填補庭審空隙

○朱秀芹 胡春梅

退休前,劉長春擔任縣政法委辦公室主任多年,是政法條線的“老員工”,多次獲優秀公務員、優秀共產黨員等榮譽。退休後,他成了宿遷市泗陽法院的新成員。

開發區法庭案件類型繁多,作為人民陪審員,他很快轉變角色,待人耐心謙和,又具備一定的法律知識,調解糾紛有理有據有情,得到人民群眾的信任。

找準癥結 雙方爭訴變撤訴

2014年9月,陳某、胡某夫婦購買住房向銀行申請貸款367000元,華希某公司為貸款提供擔保。

到了2017年,陳某和胡某的感情出現了隔閡,誰也不還貸款。幾個月之後,銀行催要無果,根據合同約定,從華希某公司的保證金賬戶扣劃了34萬餘元。

華希某公司向陳某和胡某追償無果,於是訴至泗陽法院開發區法庭,該案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被告陳某未到庭,被告胡某稱欠款屬實,但現在老公陳某在外面找了人不回家,欠款不該由自己一人還,也沒有錢還。

庭審結束後,審判員還有案件需要繼續開庭,劉長春主動把原、被告拉到立案辦公室坐坐。

根據多年政法工作經驗,他真誠地和胡某談心:“你們有還款義務,不能因為丈夫帶小三不回家就不還,如果以後拍賣了你的房子,你連住的地方都沒了。回去跟親戚朋友借,再讓長輩做你老公的思想工作,把錢還了也省得他亂花,對你也是有利的。”

他緊接著又做原告負責人的思想工作:“勝訴容易,但是執行房產實際變現很耗時間,時間就是收益,被告如果能給現錢,你們讓步少要點。”

之後,劉長春又通過電話聯繫雙方做工作,胡某歸還大部分,餘款也達成了協議,原告到法庭撤回了對被告的起訴。

積累經驗 複雜情況迎刃解

劉長春將每一次陪審都作為學習法律知識、提高自身能力的時機,為更好地參與案件審理工作打下堅實的基礎。

在一起貨物運輸合同糾紛案中,被告李某某駕駛車輛在運輸途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車上板材等貨物受損,後經協商不成,原告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賠償原告損失10萬元。

由於損失數額難以確定,雙方爭議很大,原告認為被告理應賠錢,被告認為原告的損失沒有這麼多,而且受損的板材怎麼處理、殘值多少也不清楚。

第二次庭審後,雙方爭訴的事實沒有查清,主審法官召集合議庭成員進行合議。

劉長春以豐富的社會經驗分析這個案件:被告作為運輸人對貨損應提供現場照片、清點清單等資料說清楚損失數量,對於損失的板材原告應舉證退給廠家多少,通過損失評估的方式進行確定最為客觀。因為如果不將損失確定,法院怎麼判,原、被告都會覺得不公正,合議庭一致同意。

經過法律釋明,原告申請貨損評估,該案件在第三次庭審後順利結案。

熱心“多事” 信訪輾轉成感謝

作為人民陪審員,本職工作是參審案件,但劉長春總是閒不住,不是自己參審的案件,也會積極化解。

今年6月的一天,被告許某來到開發區法庭,聲稱自己不該全部承擔訴訟費、鑑定費,如果解決不了就去信訪。

劉長春並沒有參審這個案件,當時承辦案件的法官正在開庭,他便主動接待許某瞭解情況。

原來,許某駕駛機動車撞到了趙某,造成趙某受傷,但交警隊通過調查走訪,事故成因無法查清,出具了一個事故證明。

泗陽法院經過審理,無證據證明非機動車方的趙某存在過錯,遂判決許某承擔趙某的全部損失,由其投保的保險公司進行賠償,許某承擔訴訟費、鑑定費7000餘元。

案件生效後,聽說原告要申請強制執行時,許某才意識到對自己的影響,但認為事故認定書並沒有認定他全責,他承擔全部費用不公平。

劉長春一邊傾聽一邊安撫許某,同時又有理有據地分析:“非機動車或行人的過錯是需要舉證的,你也沒舉證,你想想,如果法官判決不公,保險公司賠的最多,能不上訴嗎?”

許某平靜下來,說主要覺得鑑定費、訴訟費數額太多,想讓原告也分擔一部分。

等承辦法官開完庭,劉長春與法官一起聯繫原告調解,被告當場支付4000元現金,原告也書面對餘款表示放棄,兩人都連聲感謝。

今年上半年,劉長春參審案件82件,參與化解糾紛150餘件。秉持合情合法、尊重當事人的原則,堅持維護法律法規的權威性,這就是他堅守的信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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