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收在即,为做好秸秆禁烧工作,防治大气污染,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全市禁烧农作物秸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秋收期间,在全市范围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田间、地畔、路边、林带等区域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落叶、荒草、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二、严格落实网格化监管职责,建立县(市、区)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村民小组四级网格化管理责任体系,实行全天候巡查。对监管不到位,出现焚烧现象的,一经查实,严肃追究网格监管责任人的责任。
三、提倡和鼓励农民群众采用机械还田、离田清运、堆腐还田等方法处理秸秆。对暂时不能利用的秸秆,要合理划定堆放点,引导农民朋友妥善堆放。
四、鼓励涉农企业开展秸秆收集、加工和利用服务,做到秸秆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最大限度的消除污染,同时帮助农民增收。
五、凡违反规定焚烧秸秆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处500至2000元罚款;妨碍监管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行政拘留;对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投诉各种违规焚烧行为,举报电话为12369。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临汾市人民政府
2018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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