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餐馆就餐时上洗手间,八旬老人摔成骨折!法院:双方都有责任

八旬的黄婆婆到禅城某餐馆吃饭,在洗手间洗手池旁经过台阶时摔倒,本以为只是小摔一跤,怎料吃完饭后其却发现自己无法动弹了,这下可糟糕了!黄婆婆认为餐馆应该负责,其摔伤是洗手间台阶设计不合理所致,餐馆应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共2万余元。而餐馆方则认为是黄婆婆自身原因导致摔倒,与其无关。那么,谁该为“这一摔”负责呢?

案情回顾:2017年4月9日中午12时许,黄婆婆等七人到禅城某餐馆处吃饭。期间,黄婆婆上完洗手间,从洗手池旁边经过台阶时摔倒在地,餐馆的工作人员遂将其扶起。黄婆婆回到餐桌继续用餐,吃完饭后,正当其准备离开时却发现自己无法动,随后被送往医院进行住院治疗。经诊断,黄婆婆为右股骨颈骨骨折,其于2017年4月18日出院,期间共产生住院医疗费48338.80元(其中医保统筹26352.90元、黄婆婆缴费21985.90元)、护理费800元。此外,其住院当天产生门诊512.20元。据统计,黄婆婆因本次受伤共花费23298.10元。另查明,黄婆婆摔倒处的台阶未设置警示提醒标志,且其是餐馆的多年老客户;该餐馆是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为冯女士、吴先生。

原告诉称:

作为经营者,被告餐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洗手间旁边地面转角处台阶设计不合理,导致其受伤,应当对原告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起诉至禅城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餐馆赔偿医疗费和护理费等。

被告辩称:

被告餐馆、冯女士、吴先生共同答辩称,答辩人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已在涉案洗手间张贴警示标志、铺设防滑保护垫,还设置抽风抽湿机;在洗手间的走廊也设置了小心地滑的警示牌,且事发后,答辩人积极对黄婆婆进行救治及询问。对于黄婆婆认为洗手间设计不合理的说法,答辩人表示缺乏依据,台阶的高度不足10CM,不会对消费者产生妨碍。黄婆婆的受伤是因其自身原因导致摔倒的,与餐馆无关。黄婆婆没有注意到警示标志,且作为81岁高龄的老人,其行为及反应能力较弱,在没有旁人帮助的情况下独自一人上洗手间,是导致事发的原因之一。

双方各执一词,究竟餐馆是否应对黄婆婆的摔伤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第六条第一款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第一款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法院判决:

禅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餐馆涉案的洗手间内台阶处未设置明显的警示提醒标志,其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在本起事件中存在有一定的过错;原告黄婆婆作为餐馆的多年老客户,理应熟悉知晓该消费场所的环境,但其未尽到细心谨慎义务,因此,黄婆婆在本起事件中亦存在过错。综上,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酌定被告餐馆对于黄婆婆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即应赔偿4659.62元(23298.10×20%)。被告冯女士、吴先生作为被告餐馆的普通合伙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即“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他们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终,禅城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餐馆赔偿原告黄婆婆4659.62元;被告冯女士、吴先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禅法君寄语:

作为用餐场所的管理者,务必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及时发现自身安全隐患并采取妥善措施消除危险,对可能造成危险的设施、行为设置明显的标志,尽可能防止意外的发生。同时,禅法君也提醒消费者,应当具有必要的安全防范意识,自己也需尽到细心谨慎义务。若在公共场所发生如本案类似情况,建议要及时做好相应的证据保存工作,比如拍照片或录视频等,以作日后维权所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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