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复习资料:商法

自然人股东资格的继承:

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如果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该股东有符合继承法规定的合法继承人,该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如果公司章程对此种情形另有规定,则从其规定。例如,公司章程规定股东死亡时,死亡股东的继承人不能自动取得股东资格而须有其他股东一定比例的同意,或者规定继承人在符合何种条件时方能继承股东资格等。

如果公司章程没有相反规定,则当自然人股东死亡时,其合法继承人愿意取得股东资格的,其他股东应当允许。如果继承人不愿意取得股东资格,则应通过协商或者评估确定该股东的股权价格,由其他股东受让该股权或由公司收购该股权,继承人取得股权转让款。如果该股东有数个合法继承人,且都愿意继承股东资格,则由该数个继承人通过协商确定各自继承股权的份额。

2018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复习资料:商法

公司注册资本的方式:

【问题】请总结公司注册资本的方式。

【回复】公司注册资本——出资缴纳

(1)认缴制

A.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

B.股份公司发起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申请设立登记。

(2)实缴制

股份公司募集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发起人先实缴,才能向社会募集股份)

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股份公司验资是法定,强化资本性。有限公司的验资可以约定)

(3)法定资本除外: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对注册资本实缴、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除外。

2018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复习资料:商法

对一人公司的规制:

由于一人公司存在的上述弊端,法律在允许设立一人公司的同时往往规定若干不同于一般情形下有限责任公司的限制性条件,对一人公司进行规制,旨在防止股东借一人公司的独立法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而从事损害公司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我国公司法规定的一人公司的限制性条件为:

1.再投资的限制。此一限制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第二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另一方面,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作为股东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此一限制仅适用于自然人,不适用于法人。换言之,一个法人可以投资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由一个法人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再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成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2.财务会计制度方面的要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这也是它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没有对个人独资企业的会计制度作出此一强制性的规定。

3.人格混同时的股东连带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即发生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的混同,进而发生公司人格与股东个人人格的混同,此时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股东必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的债权人可以将公司和公司股东作为共同债务人进行追索。公司法第63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