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國土局副局長畫地爲「牢」

廉潔四川 昨天


古人說:“貪如火,不遏則燎原;欲如水,不遏則滔天”。人一旦被貪慾支配,必然導致不守規則、膽大妄為,做出違紀違法的事情。本期《廉潔四川》,小廉來到攀枝花市,帶你剖析鹽邊縣國土資源局原副局長葉道貴利用手中掌握的國土資源,大肆為自己、為家人謀取私利,最終將自己送入了牢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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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道貴,1988年參加工作,歷任鹽邊縣國土資源局土地管理股股長、規劃和耕地保護管理股股長、國土資源局副局長。2017年7月,因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審查。

看!國土局副局長畫地為“牢”


鹽邊縣國土資源局原副局長 葉道貴:作為一個國家公務員,同時也是一個局的領導。收受管理或者是服務對象,或者是其他一些人員的紅包禮金,這是違反了中央法律法規、一些規章制度的相關規定,也違反了廉潔從政相關的一些規定。

從小學習勤奮,通過自己的努力走出鄉村並走上領導崗位的葉道貴,也曾有過乾淨的履歷。

“千里之堤,潰於蟻穴”。葉道貴的墮落,起源於2000年上半年發生的一件小事。那天上午,時任鹽邊縣國土資源局土地管理股股長的他正準備下班回家吃午飯。這時,一名群眾急匆匆的衝進他的辦公室,說自己急用證件,希望葉道貴能夠現在就幫他辦好。葉道貴便花了一中午時間給這名群眾辦好證件。辦事群眾出於感謝,便從包裡拿出一條香菸,塞進了他的懷裡,轉身離開了辦公室。

葉道貴一定沒有想到,這條香菸成了打開他貪慾之門的“鑰匙”。他在的懺悔書中這樣寫道:這是我這一生第一次收受禮品。當時的心情很複雜,也揣摩了不少,心裡覺得,自己付出了勞動,別人真心感謝你,也在情理之中,思想意識從此發生變化了。接下來也就有了被吃請的開始,再後來就有了收受小禮金紅包的開始,人的貪念被激發了。

正是這貪念的激發,葉道貴慢慢地將法紀拋在了腦後。他看到很多人都在縣城建了新房,也萌生了在縣城建房的想法。在明知自家不符合劃地條件的情況下,葉道貴與其父親和兄弟商定,以其兄弟和女兒的名義向縣國土資源局申請建房。

鹽邊縣國土資源局幹部 劉某某:由於葉道貴當時是土地管理股股長。所以他審過的審批表、申請表,他簽了字,我們審查就沒有那麼仔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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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道貴利用自己擔任土地管理股股長的職務便利,在自家的《土地登記審批表》上簽字,建議准予登記,最終獲批160平方米住房建設用地。2002年房屋建成後,葉道貴還不滿足,他明知不具備用地手續,仍然擅自在房屋周圍修建圍牆,圈佔國有土地,並違法搭建磚房和栽種果樹。

鹽邊縣國土資源局地籍利用工作分管領導 杜雙江:2017年8月,我局會同縣住建局對葉道貴家的土地面積進行測量,發現他家圍牆內總佔地面積達到了1795.12平方米,除160平方米住房建設用地有手續外,其餘都沒有手續。也就是說,他違規圈佔國有土地達1600多平米。

這波操作為葉道貴帶來了更大收益。2012年,鹽邊縣某房地產有限責任公司開發商品小區,需要佔用葉道貴家無用地手續圈佔的部分土地,並剷除土地上的果樹、圍牆等附著物,葉道貴覺得“撈錢”機會又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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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邊縣紀委監委工作人員 何康:葉道貴與房地產公司協商並達成協議,由金谷房地產公司給予他土地使用權轉讓費及拆遷補償20萬元。

2012年10月,葉道貴以其女兒名義與該公司簽訂了《補償協議書》,並安排其妻子辦理補償款轉款事宜。2013年10月,這筆用違規圈佔土地換來的20萬元錢全數裝進了葉道貴的口袋。

除了謀取私利,葉道貴還利用職務之便多次收受服務對象好處費。特別是2007年他升任鹽邊縣國土資源局副局長後,權力更成為了其斂財的“工具”。

鹽邊縣紀委監委工作人員 何康:經查,從2007年至2010年這幾年間,葉道貴就利用職權,在土地調查、規劃、整理等項目中,大開“照顧”之門,收取“回扣”16萬元。

在調查中,辦案人員驚奇地發現,葉道貴在2011年居然還退還了其中的5萬元,這又是怎樣一回事呢?原來,2008年到2010年,某土地勘測設計公司負責人譚某,為感謝葉道貴在鹽邊縣二次土地調查及城鎮地籍測繪等項目中提供幫助,先後三次送給葉道貴現金共計5萬元。2011年7月,攀枝花市國土資源局原副局長李世榮,因收受譚某賄賂被查處。聽到這個消息後,葉道貴坐不住了,於是在當年的12月,將收受的5萬元退還給了譚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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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邊縣紀委監委工作人員 張毅:葉道貴一聽到李世榮是收了譚某的錢被查處的,害怕譚某把他收受好處的事情一併交代出來,把他牽連進去,就將這5萬元錢退還了。

經歷了“有驚無險”的李世榮落馬事件後,葉道貴鬆了口氣,但他卻沒有以此為戒,反而變本加厲。從2012年至2015年,葉道貴繼續利用手中職權,大搞權錢交易,收受各類“好處費”、“感謝費”33萬元。

鹽邊縣紀委監委工作人員 張毅:除多次以權斂財外,葉道貴還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在2005年至2017年間,收受管理服務對象以及其他與職權有關係的紅包禮金74500元,黨的十八大後仍然肆意妄為,不收斂、不收手,屬典型的頂風違紀。

2017年2月,鹽邊縣紀委接到群眾舉報,立即成立專案組對葉道貴違紀問題進行初核。經查,葉道貴違反廉政紀律,利用職權為自己及家人在劃地建房中謀取私利;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管理服務對象和與行使職權有關係的個人禮金、紅包、購物卡等;違規操辦喪葬事宜,並違規收受管理服務對象和其他與行使職權有關係的個人禮金;違反工作紀律,不正確履行職責,致使巴拉河流域部分企業存在長期違規佔地問題;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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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邊縣紀委常委 監委委員 付銳:葉道貴身為領導幹部,嚴重違反紀律,其行為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且涉嫌犯罪。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鹽邊縣監察局局長辦公會研究並報請鹽邊縣人民政府批准,決定給予葉道貴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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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17日,米易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葉道貴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並處罰金22萬元;涉案贓款29.3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葉道貴不服判決,提出上訴。2018年6月14日,攀枝花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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