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揭祕盜竊罪的那些認識誤區

盜竊罪 認識誤區

盜竊呀!不就是偷東西嘛…

偷小東西不犯罪,

偷大東西才是盜竊罪…

「以案釋法」揭秘盜竊罪的那些認識誤區

盜竊罪真的是這麼簡單嗎?今天小編給大家揭秘一些盜竊罪的常見認識誤區,希望能對大家全面、正確的認識盜竊罪有所幫助。

「以案釋法」揭秘盜竊罪的那些認識誤區

「以案釋法」揭秘盜竊罪的那些認識誤區

沒有分得贓物,就不是盜竊?

「以案釋法」揭秘盜竊罪的那些認識誤區

案 例

程某和史某是老鄉。一天,程某向史某提出想出去偷點東西。史某拉著程某走到一家房間的窗戶前,說:“你看,那屋裡沒人桌上放著個筆記本電腦。咱們把電腦偷出來留給我用。我現在的電腦舊了,把我的舊電腦賣掉,錢咱們平分。”程某點頭同意了史某的提議。之後,兩人來到這間出租房,史某望風,程某用螺絲刀撬開門,把筆記本電腦偷了出來。

「以案釋法」揭秘盜竊罪的那些認識誤區

偷到手後,程某看這臺黑色的筆記本電腦是東芝牌,鼠標和電源線很齊全,看起來很不錯,也想留著自己用。於是,程某沒有和史某打招呼就帶著筆記本電腦回到了自己在順義工作的服裝廠宿舍。史某覺得程某沒有履行之前的諾言,私自拿走筆記本電腦很不仗義。四五天後,他偷偷來到程某在順義的宿舍,把筆記本電腦又偷了回來。程某見筆記本電腦消失,第一個就想到是史某搞的“鬼”,沒多想氣憤的就報了警。

檢察官說法

「以案釋法」揭秘盜竊罪的那些認識誤區

史某在公安機關之所以“痛快”的供述了筆記本的來龍去脈,原因之一就是他認為兩人共同偷來的筆記本電腦被程某一個人“獨吞”,自己沒有分得贓物,就不是盜竊。其實,按照我國刑法關於盜竊罪的相關規定,“分贓”只是盜竊的“後續行為”,是否實際分得財物並不是是否構成盜竊罪的考慮要素。即使是沒有分得一分錢的贓物,只要是參與了盜竊的過程,就構成盜竊罪。本案中,儘管後來盜竊所得的筆記本電腦被程某一人獨自佔有,史某盜竊沒有一點“收益”,但史某仍然構成了盜竊罪。

「以案釋法」揭秘盜竊罪的那些認識誤區

拿女朋友的,也不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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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為搞個體工程,吳某借了朋友二十多萬塊錢。據吳某講,案發前這個朋友總是給他打電話催還借款。於是,吳某就想到了有錢的女朋友韓某。傍晚,吳某到了韓某所在住處。趁韓某洗澡的機會,吳某從其包裡拿走了5百元錢和銀行卡,直接到自動取款機上取出了兩萬元。等韓某回到房間發現吳某已經不在。遂檢查物品,發現放在挎包裡的1700元人民幣少了500元,還剩1200元。之後,韓某到銀行的取款機查了一下自己的銀行卡,發現卡內3萬元人民幣少了2萬元。最終,韓某找到了經常與吳某聯繫一個朋友的家。在這個朋友的幫助下,還是找到了吳某。

檢察官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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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律上講,沒有結婚的男女朋友在法律上是毫無關係的兩個人,也就談不上共同財產的問題。本案中的韓某在信用卡被男朋友吳某拿走私自取出2萬元報案後,她最擔心的就是司法機關認為這錢是他們的共同財產。甚至,在案發後韓某第一時間找到吳某就先讓他打了一張欠條,以示這錢是其個人財產。其實,韓某的這一做法是“畫蛇添足”。法律上本來就沒有規定沒有結婚的男女朋友之間有共同財產關係。

談再好的男女朋友之間,即便是已經到了“你我不分的地步”,誰的財產還是誰的。如果一方私自盜竊另一方的財產,仍然成立盜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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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幫忙望個風,也要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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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黃某找到在校學生呂某,說手頭有點緊,一起去弄點錢。第二天下午,黃某和呂某進了馬路邊上一個村子。黃某帶著呂某在村裡的衚衕裡轉悠。當轉到村邊一戶人家時,黃某讓呂某到馬路邊去看著人。呂某一下就明白了,黃某所謂的“弄錢”意思就是偷東西。呂某有些猶豫,黃某跟著又說,又沒讓你幹什麼,望個風能出什麼事兒,偷東西的又不是你!呂某轉念一想,對呀!偷東西是呂某又不是自己,之後肯定還能分點錢,便答應了下來。呂某幫著望風,黃某翻進了那戶人家。大約過了三分鐘左右,黃某就從衚衕裡出來了。

「以案釋法」揭秘盜竊罪的那些認識誤區

之後,兩人繼續往南走。又到一處,黃某讓呂某到馬路邊上一個小柵欄邊上給他看人望風,而黃某自己進了小柵欄邊上的那戶人家。大約過了兩分鐘,黃某從這家牆上爬了上來對呂某說,這家有人,快跑。於是,兩人順著公路往北跑。在跑的過程中,黃某把一把東西遞給呂某。呂某也沒看,就將東西裝在上衣內兜內。不一會兒,跑在前面的黃某就沒影了。呂某跟不上,就跑到路的另一個頭,上了一戶人家的牆,結果踩漏了牆上的石棉瓦,掉了下去。那戶人家的主人報了警。

檢察官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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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的呂某是出於分錢的私心幫黃某望風,但呂某對“別人盜竊,自己望風”的行為性質顯然沒有一個正確的法律認識。在此案中,呂某反覆說自己並沒有進別人家盜竊,只是幫著望了一下風,那幾千塊錢和項鍊是黃某後來給他的,不是自己偷的。

其實不然,我國刑法第二十五條規定: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按照共同犯罪的理論,黃某盜竊,呂某望風,呂某與黃某構成了盜竊罪的共犯,呂某並不能以“望風為由”逃避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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