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记得上期的《家事微课堂》吗?
老两口的大女儿开公司、住别墅
给父母的赡养费却一分也不多掏
着实令人唏嘘
我们上一期谈了如何起诉赡养费的话题,这一期的《家事微课堂》,接着聊聊谁是赡养费纠纷案件的原被告。
本期案例
李老太有三个子女,大儿子、二儿子和三女儿。李老太一人将三个子女拉扯大。2017年,78岁的李老太反复住院多次,当年年末,终因病抢救无效去世。李老太住院期间的费用均由二儿子支付。
李老太去世后,三兄妹在一起清算费用。李老太住院医疗费共计6.75万元。三个子女中,大哥主动还给二弟2.2万元,但小妹却不愿支付。二儿子将三女儿告上了法庭,要求其承担自己应尽的赡养义务。
各方观点
妹
母亲都未向我要这笔钱,二哥没有权利跟我要。
兄
母亲医疗费属于赡养费用,应该兄妹三人分摊。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驳回了二儿子的诉请;二儿子上诉,二审法院以不当得利案由判决三女儿支付2.25万元。后再审法院撤销了二审法院的判决,发回重审。
再审法院认为,二儿子无权在父母死亡后向其他兄弟姐妹追偿。
这个判决结果跟你想的一样吗?
很多人表示想不通:
赡养父母是为人子女的责任
再审法院为啥反而站在了
没有尽到赡养义务的三女儿一方?
关键时刻
还是让我们请出嘉宾律师吧
王丹丹
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 律师
长春财经学院法学院聘为实践教学副教授
长春市巾帼司法顾问团成员
吉林省优秀妇女儿童维权卫士
联系电话(微信):13756308164
律师分析
根据法律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根据《婚姻法》第21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的规定,赡养费主张的权利主体是父母,说明这项权利是基于身份权所产生的专属权利,不可让与。
律师提示
通过本案,我们了解了《婚姻法》赡养义务的相关规定,但同时也引发了几个思考。
01
为其他赡养义务人垫付了赡养费,能否追偿?
目前,在此情况下的追偿权尚有争议。通常,履行了全部赡养义务的人,无权起诉其他赡养义务人进行赡养费的追偿。尽赡养义务是子女的法定义务,每个子女都有支付全额赡养费的义务,然而尽孝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因此即使部分子女履行了全部赡养义务,也不能被认定为是为其他子女垫付,无法追偿。
但出于家庭和睦考虑,兄弟姐妹间除了在道义上自我约束恪尽职责外,还可以通过协议约定的方式,确定赡养费如何给付。
02
继子女、儿媳、女婿能否成为赡养费纠纷的被告?
•如果继父母对继子女履行了抚养教育的义务,那么双方之间就形成了拟制的血亲关系,继子女也应承担继父母的赡养义务,若不支付赡养费,继父母可以将其起诉至法院。
•儿媳和女婿,不应成为赡养费纠纷的被告。告谁承担赡养费,应该以谁具有赡养义务为前提。赡养义务是法定义务,应该由法律明确确定义务人。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第3款“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之规定,儿媳、女婿只具有协助履行的义务。儿媳、女婿协助履行的义务源于姻亲关系,若通过法院判决确认了儿媳、女婿应承担赡养费支付义务,一旦姻亲关系解除,法院的判决将发生执行错误,因此儿媳、女婿不是直接的义务人,不应当成为赡养费纠纷的被告。
03
有多名子女,父母能否只要求部分子女支付赡养费?
父母诉请索要赡养费,是法定的权利,父母有权选择向全部赡养义务人主张,也有放弃向部分赡养义务人主张的权利,因此,父母可以只起诉部分子女,要求其支付赡养费,不违反法律的规定。这类案件在审理时,法院会先向原告行使释明权,告知其有权要求全部子女支付赡养费。若原告有意起诉其他子女,则按法定程序追加未被起诉的其他子女为被告。若原告明确表示不追加,法院也会尊重原告的意思,被起诉的被告无权追加其他未被起诉的兄弟姐妹为被告。
法律条文
《婚姻法》第21条第3款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婚姻法》第二27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第3款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这堂课知识量很大
感谢律师为我们普及法律知识
虽然我们希望这些知识
永远也用不上
但仍要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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