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如何履行英烈保护公益诉讼职能?这个研讨会给出了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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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22日,全国首例英烈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专题研讨会在江苏淮安召开,40余名来自全国、全省的专家学者、司法实务界代表、社会代表围绕办理英烈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重大意义、经验做法、证据收集固定、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界定、诉前程序履行、被告责任认定以及检察机关能否探索提出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等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研讨交流。

那么,一起来了解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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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赵洪权

出席会议并致辞,

《检察日报》编委、

《人民检察》副主编庄永廉主持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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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讨会上

中共淮安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赵洪权向与会代表介绍了淮安的历史文化和政法工作情况,对各位代表的到来表示了欢迎和感谢。赵洪权表示,此次研讨会对于公益诉讼工作,对于淮安政法工作尤其是检察工作的高质量发展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全市检察机关要把这次研讨会作为新的起点、新的动力,认真研究意见建议,进一步扩大本案全国首例的辐射效应,把淮安公益诉讼工作做成全国全省有影响的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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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

检察长肖天奉

向参会代表介绍了案件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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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英烈保护法》正式实施,该法律首次赋予了检察机关英烈保护公益诉讼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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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12日下午,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某小区一幢高层住宅发生火灾,消防战士谢勇(湖南衡阳人,时年21岁),解救被困群众时将自己的空气呼吸器让给其他战友使用,自己则因为被浓烟熏呛从高楼坠落,后经抢救无效不幸牺牲。

5月13日,公安部批准谢勇同志为烈士并颁发献身国防金质纪念章。

5月14日,中共江苏省公安厅委员会追认谢勇同志为中国共产党党员;江苏省副省长、省公安厅厅长刘旸签发命令追记谢勇同志一等功。同日,淮安市人民政府追授谢勇“灭火救援勇士”荣誉称号。就在社会各界沉浸在悲痛和惋惜之中时,却有少数人在社交媒体上发表一些不实甚至污蔑烈士的言论。

5月21日,经江苏省检察院批准,淮安市检察院对曾某侮辱消防烈士谢勇一案依法向市中级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本案系检察机关办理的全国首例英烈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6月12日上午,市中级法院经公开审理,当庭判决曾某在判决生效七日内在本地市级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支持了检察机关诉讼请求,6月16日,曾某在淮安日报发表了《公开道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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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讨进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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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检察院民行处处长唐昕就检察机关在提起英烈保护公益诉讼工作实践中面临受案范围难以把握、诉前程序规定不明确以及能否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等难题,建议通过补充立法准确界定“英雄烈士”的内涵、进一步完善英烈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以及明确将英烈保护纳入行政公益诉讼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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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蒋其文就本案中诉讼管辖与诉讼主体资格、被告在网络上发布言论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是否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本案合议庭组成等审判中的重点问题进行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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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兰台律师事务所袁远律师探讨了在办理英雄烈士领域公益诉讼案件时关于英雄烈士的界定、英雄烈士领域检察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和诉讼类型的把握、网络用户提供者的民事责任、诉前程序、精神损害赔偿诉讼请求五个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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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阴师范学院法政学院院长季秀平教授就侵害英烈人格利益的构成要件、侵害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的民事责任、侵害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的程序问题进行了探讨,季教授认为在诉讼中,检察机关基于过错归责原则,应承担证明责任并严格证据收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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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民行处副处长朱建勇介绍了省院对该案进行检察公益诉讼审批过程的主要做法,及对该案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思考,并指出诉讼不是目的,维护社会公益才是目的,检察机关对该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是对社会关切问题的一个及时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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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公安局法制支队政委杨柳同志对于公安机关在办理该案过程中的基本情况进行了介绍,并就在办理英烈保护案件中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的衔接问题,建议发生此类案件时,公安机关在第一时间通报检察机关,检察机关职能部门派员介入,并从民事公益诉讼的角度对公安机关侦查取证提出建议,全面收集固定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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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消防支队盐化大队政治教导员、谢勇烈士生前战友岳锦涛表示必须用好法律利剑,捍卫英雄烈士的尊严和合法权益,在全社会弘扬崇尚英烈、捍卫英烈、学习英烈、关爱英烈的浓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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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盱眙石马山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李叶红表示该案的办理,体现了检察机关在维护英烈名誉、荣誉方面的责任和担当。作为人大代表,今后会积极主动地向身边的家人、同事和农民朋友宣传,让更多的人了解检察机关的这一新增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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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九三学社淮安市委主委、江苏省第十三届政协委员李冰

指出检察机关在英烈保护领域大有作为,可以进一步在行政、民事、刑事等方面加强对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保护,同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打击犯罪、维护烈士权益的合力。

与会嘉宾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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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民事处调研员仲伟珩指出,英烈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第一案的办理,亮点纷呈、效果显著,为审理此类案件提供了司法审判的一手材料,也为办理该类案件提供了可操作性、可复制性的经验,目前,最高人民法院也已经于今年立项起草英烈保护司法解释,并也密切关注此方面典型案例的价值引领作用,本案的办理除了社会效果之外,还具有积极的法律意义,本次研讨会对办案中很多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其中不少是立法过程中已经预见的问题,为下一步出台规范性指导意见提供了有益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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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后龙表示全国首例英烈保护案件的办理质量和效果非常好,淮安检察机关在短时间内规范完成了大量诉前准备工作,在没有任何借鉴的情况下很好地完成了案件的办理,这对于英烈保护法的适用具有标杆意义。另外本次研讨会的相关研究成果非常有深度和广度,为将来相关司法解释的制定提供了有价值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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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规划室副主任诸政红表示,淮安检察机关实践运用《英雄烈士保护法》成功办理案件,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是实施《英雄烈士保护法》的优秀案例,验证了立法的实践意义,对于弘扬英雄烈士精神,形成崇尚、保护英雄烈士的良好社会氛围,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重要意义。有关英雄烈士保护的公益诉讼案例还不多,还需要不断总结实践经验。此次研讨会对案件办理中涉及的问题进行总结、分析、研究,有助于为今后同类案件办理提供经验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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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研讨会最后,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汪莉对研讨会进行了总结,她表示,淮安检察机关办理该起案件中履行职责快速、司法定位准确、办案程序中创新性强,在淮安市委和省检察院的坚强领导下,与公安法院形成合力,确保该案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公益保护是国家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新的职能,在履行该职能的过程中会遇到很多新的问题,本次研讨会中与会代表对英烈保护公益诉讼中的难点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对于今后检察机关履行好公益诉讼的职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汪莉副检察长强调,全省检察机关要用好用活研讨会的成果,对研讨中达成共识的观点推动实践运用,对存有争议的问题继续探索和思考,加大与立法、理论等各界专家、代表的联系沟通,为检察机关探索公益保护实践提供更多的指导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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