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基本被农田,“大佬”批准“我”画押!

导语

无论社会如何发展,经济如何提高,耕地都是老百姓生活的基础,甚至是生活来源。耕地是作为最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应当受到严格保护,而基本农田是耕地的精华。保护基本农田,实质上是保护国家粮食安全和国民经济的基础。介于基本农田的重要性,国家对征收基本农田做了严格的规定。

要点总结

一、你的地属于基本农田吗?

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但哪些属于基本农田呢,对此,国家做了专门的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三)蔬菜生产基地;(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此外,《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基本农田要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并在土地所有权证书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注明。该规定的意义在于,进一步加强了对基本农田的保护,任何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擅自占用已经划定的基本农田,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 。

二、征收基本农田,还得由我签字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十四条的规定(1)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2)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3))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4)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因此,征收农用土地需由被征地农民在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上签字才可征收,否则违法。

三、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可征收基本农田!

1、《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涉及基本农田调整的,确需改变和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此外《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征收基本农田的,要经国务院批准。

2、《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非农业建设占用及农业结构调整等涉及基本农田的,要实行听证。关于基本农田补偿,《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标准按法定最高标准执行。

案情简介

2016年11月22日,申请人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得知省政府作出的《批复》批准征收了他们的承包地。征地批复作出之前,被申请人未履行征地告知义务,没有告知申请人的听证权利,社会保障费用没有落实,至今申请人没有拿到任何土地补偿款。据此,申请人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复议机关经审理查明,2008年1 1月1日,涿州市国土资源局向申请人所在的某村发出《征地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该村村委会在《听证送达回执》上盖章签收;2008年11 月20日,涿州市国土资源局与该村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共同调查了土地权属,清点了地上附着物及青苗,填写了《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以下简称《确认表》),全家场村委会和部分被征地户在《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盖章、签名予以确认,但申请人并没有在《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上签名确认。2008年12月 23日省政府作出《关于局部调整涿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下简称《批复》),将14.1647公顷基本农田调整为非基本农田。

复议决定

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未经国务院批准即将基本农田转变为非基本农田,且申请人未在《确认表》签字即将其基本农田征收,违反法律规定,经审理,作出如下决定: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批复》违法。

案件分析

根据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征收基本农田依法应由国务院批准。被申请人通过调整规划将基本农田变更为非基本农田并批准征收,违反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另外,《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十四条规定,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被申请人在征地调查过程中,申请人并没有在《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上签名确认,违反了上述规定,据此,复议机关作出如上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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