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淮风暴」全市首例涉民生类“拒执罪”案件在歙县法院开庭

9月27日,歙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吴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该案系黄山市首例涉民生类拒执罪案件。

「江淮风暴」全市首例涉民生类“拒执罪”案件在歙县法院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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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的起因源于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06年,经歙县法院依法审理,判决被告人吴某某赔付医疗费等费用合计8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因被告人吴某某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该案件的原告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阶段期间,歙县法院依法向被告人吴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其以各种理由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致使判决无法执行2009年1月、2017年4月,歙县法院曾两次决定对被告人吴某某予以司法拘留。拘留期间,被告人吴某某均承诺要履行赔偿义务,但释放后,被告人吴某某仍未履行,对执行人员的耐心规劝及严肃告诫置若罔闻。2018年6月,歙县公安局以吴某涉嫌犯罪立案侦查,并开展网上追逃,后吴某主动投案并被逮捕。

据起诉书指控

2005年以来,被告人吴某某常年在江苏省苏州市务工,每月有相对稳定的收入。从2014年6月以来其工资收入累计有25万余元。2017年4月,被告人吴某某的工资账户被法院冻结后,其又将每月工资收入转移至其儿媳杨某某的银行账户上,从而隐藏、转移自己可供执行的财产。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吴某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判决,通过隐藏、转移财产手段,致使判决无法执行,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被告人吴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合议庭经评议后决定择日宣判。

法 律 援 引:

拒执罪全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文字 丨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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