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淮風暴」全市首例涉民生類「拒執罪」案件在歙縣法院開庭

9月27日,歙縣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吳某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一案,該案系黃山市首例涉民生類拒執罪案件。

「江淮风暴」全市首例涉民生类“拒执罪”案件在歙县法院开庭
「江淮风暴」全市首例涉民生类“拒执罪”案件在歙县法院开庭
「江淮风暴」全市首例涉民生类“拒执罪”案件在歙县法院开庭「江淮风暴」全市首例涉民生类“拒执罪”案件在歙县法院开庭

該案的起因源於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2006年,經歙縣法院依法審理,判決被告人吳某某賠付醫療費等費用合計8萬餘元。判決生效後,因被告人吳某某未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該案件的原告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階段期間,歙縣法院依法向被告人吳某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但其以各種理由拒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致使判決無法執行2009年1月、2017年4月,歙縣法院曾兩次決定對被告人吳某某予以司法拘留。拘留期間,被告人吳某某均承諾要履行賠償義務,但釋放後,被告人吳某某仍未履行,對執行人員的耐心規勸及嚴肅告誡置若罔聞。2018年6月,歙縣公安局以吳某涉嫌犯罪立案偵查,並開展網上追逃,後吳某主動投案並被逮捕。

據起訴書指控

2005年以來,被告人吳某某常年在江蘇省蘇州市務工,每月有相對穩定的收入。從2014年6月以來其工資收入累計有25萬餘元。2017年4月,被告人吳某某的工資賬戶被法院凍結後,其又將每月工資收入轉移至其兒媳楊某某的銀行賬戶上,從而隱藏、轉移自己可供執行的財產。

公訴機關認為

被告人吳某某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判決,通過隱藏、轉移財產手段,致使判決無法執行,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中,被告人吳某某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並自願認罪。合議庭經評議後決定擇日宣判。

法 律 援 引:

拒執罪全稱“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一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下列情形屬於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一)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二)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文字 丨研究室

「江淮风暴」全市首例涉民生类“拒执罪”案件在歙县法院开庭

歙縣人民法院期待你的關注

長按掃碼可關注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