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感專家咪蒙要離婚,面臨財產分割難

咪蒙發文承認離婚:沒有第三者 沒有出軌

猝不及防,“情感大V”咪蒙突然宣佈離婚。離婚帶來的財產分割問題引起許多猜測。紅星新聞記者聯繫上咪蒙本人,她表示不會作出更多的回應,對於種種猜測,她只是表示“沒事”“沒關係”。

情感專家咪蒙要離婚,面臨財產分割難

▲咪蒙微博截圖

咪蒙要離婚的消息發出後,除了兩人的婚姻問題,咪蒙同名公眾號等賬號的分割問題也引起廣大網友的關注和討論。如今許多自媒體開展內容創業,以公眾號為代表的自媒體資源頗具價值,法律上對於這類財產的分割缺乏明確規定,離婚時該怎麼處理?咪蒙是否可以因為對公眾號的運營投入更多而多分?

9月3日,自媒體人咪蒙在同名情感微信公眾號上發佈文章《是的,我要離婚了》回應離婚傳聞。文章稱,自己和男方認識17年,兩人之間沒有第三者。“網上很多人群嘲說我離婚是失敗,是報應,他們可能沒有意識到,這種言論有點古老。”咪蒙還在文章中表示,網上有很多傳聞“挺扯淡的”,以後不想再回應。

情感專家咪蒙要離婚,面臨財產分割難

▲咪蒙在同名情感微信公眾號上發佈文章《是的,我要離婚了》回應離婚傳聞。

記者注意到,在近日的傳聞中,就有關於離婚財產分配“公眾號歸女方,淘寶店歸男方”的說法。9月5日下午,記者聯繫上咪蒙本人,她表示不再做更多的回應,對於種種猜測,她只是表示“沒事”“沒關係”。

記者注意到,公眾號“咪蒙”的賬號主體是霍爾果斯爆炸糖影視傳媒有限公司。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可以查詢到,咪蒙是這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這家公司被北京一家影視傳媒公司全資控股,在北京公司中,咪蒙作為股東持股66.67%,咪蒙和男方共同持股的合夥企業對北京公司持股11.11%。以霍爾果斯爆炸糖影視傳媒有限公司為主體的微信公眾號除了“咪蒙”還有“好疼的咪蒙”、“才華有限青年”等多個微信公眾號。

雖然對於離婚帶來的財產分割問題,咪蒙本人並未做過多回應,但咪蒙同名公眾號等賬號的分割問題依然引起廣大網友的關注和討論。網絡虛擬財產的話題也引發了更多的關注和關切。在經營自媒體時,需要投入大量勞動,離婚後能否主張對公眾號進行分割?為此,記者就這一話題採訪了多位專家。

觀點一

中國人民大學副校長、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會長王利明告訴記者,他認為微信公眾號應該屬於網絡虛擬財產,具有一定人身屬性,不宜作離婚財產分割,但應該可以繼承。

泰和泰律師事務所家事律師楊竹一也表示,如果自媒體公眾號的主體是個人,公眾號在離婚時不可以分,因為這種公眾號依賴的是人身性質。“歷年來打賞或廣告收入,可能已經用在了家庭日常事務,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已經消耗掉了,最終分配的還是離婚時在賬面上看得到的東西。這就好比著作權,署名權不可以分,但是著作權帶來的經濟利益依然是夫妻共同財產。”楊竹一還表示,由於法律上沒有強制性規定,雙方也可以協商,比如咪蒙將公眾號轉讓給男方,男方給予一定補償。

“如果公眾號的主體是公司,不僅公眾號在離婚時不可以分,公眾號產生的打賞等收益也不能直接分割。”楊竹一表示,男方只能要求公司的分紅到了咪蒙名下以後,主張分割分紅所得,此外在實踐中,對於咪蒙持有的股權,也不能直接分。通常涉及到股權的,需要另案訴訟,按照公司法進行股權轉讓。

分割財產時,是否一定要考慮咪蒙對公眾號的貢獻予以多分?對此,楊律師表示,如果公眾號的主體是公司,財產分割時不會考慮咪蒙對這個賬號的投入情況。

觀點二

公眾號變現後才能分 有必要通過法律賦予其財產性質

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胡苷用副教授則認為,微信公眾號不能算做法律意義上的“物”,類似於商標,屬於無形資產。他表示,對於微信公眾號這類電子產品,有必要通過法律去確認它的價值和身份,在婚姻法等法律中賦予其財產性質。

他認為,如果賬號的主體是公司,那麼公眾號和夫妻倆沒關係,是公司的資產。不過,公眾號給公司帶來的最終收益,股東可以進行分紅,離婚時可以主張分紅,是夫妻共同財產。“雖然公眾號的主體是公司,但是對於咪蒙夫妻倆離婚財產分割也會產生影響,如果男方要求分公司股權,那麼公眾號作為公司重要資產,會影響到對咪蒙的股權的估值。”

“現在有對商標進行估值,理論上也可以找知識產權評估機構對公眾號進行估值,微信公眾號的粉絲經濟可以帶來收益,就有評估的價值。”胡苷用表示,公眾號本身沒辦法進行分割,如果這種無形資產帶來收益,收益可以作為財產進行分割。“如果公眾號主體是個人,那麼打賞等收益是可以分的。”而對於公眾號帶來的預期性收益,他認為,由於沒有實際取得,還是沒有辦法進行分割。

那麼,類似於微信公眾號的這類網絡賬號,在法律上的“身份”究竟是什麼,能否算作財產?對此,胡教授舉例稱,畫作沒有變現的時候是不能夠算做夫妻共同財產的,同理微博、微信公眾號本身不能算作共同財產。“所以關鍵還是看能否變現、轉換成有形資產,如果公眾號轉讓出來有人願意接收,轉換成貨幣了就可以來分。”

觀點三

公眾號屬於“民事利益” 可採取折價補償方式分割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周友軍則傾向於認為微信公眾號等自媒體資源屬於“民事利益”。

“抽象地說,只要沒有人身專屬性,就可以在離婚時進行分割。”周友軍表示,微信公眾號類似於開設網站,無論賬號主體是個人還是公司,其人身專屬性都不強,在分割的時候可以採取折價補償的方式,一方持有,另一方按照微信公眾號的價值給予一定補償。“難點在於估值。公眾號帶來的預期性收益,可以在估值的時候予以考慮。”

周友軍也認為,法律上目前沒有明確界定微信公眾號等網絡賬號到底是什麼,但是微信公眾號確實有一定的利益和經濟價值。他指出,婚姻法在規定共同財產的時候,並沒有限定只有法律意義上的“物”才是共同財產,微信公眾號作為一種“民事利益”也可以被看成共同財產。

觀點四

公眾號不能直接分,因為所有權在騰訊,但可分公司股權

全國律協民委委員、家事律師張承鳳認為,雙方並不能直接分割公眾號,因為公眾號的所有權既不屬於咪蒙,也不屬於賬號主體顯示的這家公司,而屬於騰訊公司,霍爾果斯的這家公司真正擁有的是對公眾號的使用權和公眾號帶來的收益。

“咪蒙作為公司職員,享受工資待遇,作為股東,享受公司的分紅和股權增值,但是離婚時剩下的是股權和股權增值。如果咪蒙在公司的股權是婚後才有的,那麼男方在離婚後可以分割股權,如果男方進不了公司成為股東,可以折價,對他該分的那部分股份進行折算,由咪蒙給其差價。”張承鳳補充道。

END

對於此事,你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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