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賴」子女不得就讀於民辦學校,是否合理?是否剝奪受教育權?

8月21日,廣州法院召開打擊拒執犯罪新聞發佈會上,發佈

《貫徹〈關於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建設的意見〉的實施意見》。根據實施意見,失信被執行人子女不得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限制“老賴”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並不少見。

近日,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與重慶市教育委員會聯合下發《關於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子女就讀高收費民辦學校的通知》,對失信被執行人以其財產支付子女入學就讀高收費民辦學校進行嚴格限制。

早在今年5月份,山東省濰坊市昌樂二中發佈一份招生簡章中,其中的“報名考生的家長必須沒有失信記錄”這項規定引起網友熱議。大家有贊有彈,正方認為,此舉有利於督促失信被執行人儘快履行義務,是一項"一針見血”的招數;反方卻認為,這項措施雖然會起到對失信被執行人震懾的作用,但卻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權。

“老賴”子女不得就讀於民辦學校,是否合理?是否剝奪受教育權?

那麼,“老賴”子女不得就讀於高消費民辦學校,到底是否合理,是否侵犯受教育權呢?

一、這項措施有理有據

廣州的這項規定並不是憑空捏造,山東濰坊也不是首創。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失信被執行人被限制高消費的若干條例中,就包括“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這一項。

所以,從法律角度來說,依法維護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有理有據。

“老賴”子女不得就讀於民辦學校,是否合理?是否剝奪受教育權?

二、措施的本質在於督促老賴

在大力建設誠信社會機制的今天,對“老賴”施行懲罰措施非常必要。否則,將會助長背信棄義的不良風氣。

老賴”子女不得就讀於高消費民辦學校,本質上是為了督促老賴履行自己的義務,防止其隱匿、轉移財產,而不是侵犯下一代的受教育權。

“老賴”子女不得就讀於民辦學校,是否合理?是否剝奪受教育權?

三、限制就讀於高消費學校並不等於限制就讀

限制就讀於高消費學校並不等於限制就讀。受教育權是公民人人享有的權利,也是公民應盡的義務。法律限制“老賴”子女就讀高消費私立學校,但並不限制就普通消費學校和公立學校。

高消費的私立學校每年的學費上萬,甚至數百萬,顯然不是一般家庭承擔得起的。如果有條件上私立學校,為什麼沒有條件償還債務呢?

“老賴”子女不得就讀於民辦學校,是否合理?是否剝奪受教育權?

四、這項措施並非不可撤回

限制“老賴”子女就讀高消費私立學校並非不可撤回。只要“老賴”本人積極履行義務、償還債務,就可以跟法院申請,從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中移除,取消各項“限制高消費”的措施。

“老賴”子女不得就讀於民辦學校,是否合理?是否剝奪受教育權?

可以說,法律在盡力懲戒和威懾老賴的同時,也做到了權衡利弊、以人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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