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質押,一字之差卻有天壤之別,千萬別用錯了!

日常貸款中,“抵押”與“質押”都是比較常見的擔保方式,但實際生活中總有人把兩者混淆,把本應該是“質押”的合同寫成“抵押”,把本應該是“抵押”的合同寫成“質押”。要知道,兩者的法律意義完全不同,一旦搞錯,很有可能造成不可挽回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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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含義不同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對債權人以一定財產作為清償債務的行為。

提供抵押財產的債務人或第三人稱為抵押人;所提供抵押財產稱為抵押物;債權人則為抵押權人,享有抵押權。抵押設定之後,在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有權依照法律的規定以抵押物折價或以抵押物的變賣價款較其他債權人優先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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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動產或權利作為債權的擔保。

債務人或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移交的動產或權利為質物。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以其佔有的財產優先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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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律定義中我們可以看出,抵押和質押的根本區別在於是否轉移財產的佔有。抵押行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在債務人違約前,仍歸債務人自身所有;而質押則改變了財產的保管狀態,由債權人保管。

所以,如果抵押物價值發生損毀,由抵押人負責;如果質押物發生損毀,由債權人負責。

二、成立和生效的條件不同

一般情況下,抵押必須進行抵押登記才能生效,抵押權才成立;質押則必須要進行登記,只需轉移財產的佔有即可。

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生效;質押合同自動產或權利憑證交付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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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標的物不同

抵押物主要是不動產,比如房產、土地、辦公樓、廠房等等,也可以包含動產,比如汽車、機器設備等。

質押物主要是動產,比如股份、股票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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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現方式不同

簽訂抵押合同後,一旦債務人違約,抵押權的實現主要通過向法院申請抵押物的評估拍賣;而簽訂質押合同後,一旦債務人違約,大多直接變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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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今天的文章能讓大家充分認識到抵押和質押的不同,在以後的合同簽訂中避免發生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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