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稅45%最高檔稅率是否仍有下調空間

7月28日,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結束。中國人大網顯示,草案徵集意見超過13萬條,關注度遠高於同期徵求意見的其他三部法律草案。

個人所得稅法最初制定於1980年,當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顧明在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所作的說明中表示,我國個人所得稅採取分別計算徵收的方法,其中對工資、薪金所得按月徵收,適用超額累進稅率,共分7級,最低稅率為5%,最高稅率為45%;而不少國家個人所得稅的最高稅率在50%至75%之間。

從當時的說明中可以看出,我國個人所得稅的最高稅率明顯低於國外,比國外的最高稅率低了30個百分點。

但是,經過近40年的發展,國際上多數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個人所得稅稅率都出現了大幅度的降低。比如德國個人所得稅的最高檔稅率已經從1975年的56%下調為2005年的42%;美國最高為39.6%;加拿大更低一些,最高檔稅率為33%。如果與一些發展中國家相比,俄羅斯只有13%,巴西為27.5%。

這些國家或地區的個稅最高稅率不僅低於我國,而且稅前抵扣項目較多,如投資買房、按揭利息、子女學費、看病就醫、撫養贍養等大項都能抵扣掉一半左右。比如,數據顯示,美國39.6%的稅率在稅前抵扣後,最終負擔的實際稅率在25%左右。

由此看來,我國個人所得稅的最高稅率仍然保持在45%,已經不是1980年制定時低於國外水平的狀況,而是高於大部分發達國家了。因此從與外國比較的角度看,要讓我國的個人所得稅法繼續貫徹“稅負從輕”的原則,最高稅率仍然還有下調的空間。

再來看看個人所得稅與企業所得稅稅率的對比。

1980年制定個人所得稅法時,個人所得稅中工資、薪金的最高檔稅率是45%。1984年國營企業所得稅條例規定國營企業所得稅實行超額累進稅率,最高稅率是55%,1985年集體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集體企業所得稅也實行超額累稅率,最高稅率也是55%。

與此相比,1980年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1991年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外資企業所得稅實行比例稅率,稅率都是33%,這體現了對外資企業稅收優惠的原則。

可以看出,在1980年代,個人所得稅的最高稅率比國營企業、集體企業所得稅的最高稅率低了10個百分點,比外資企業所得稅的稅率高了12個百分點。

1993年,我國頒佈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對所有內資企業統一實施比例稅率,稅率為33%,總體上降低了內資企業所得稅的稅負,使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相同。2007年,我國又頒佈企業所得稅法,使內資企業與外資企業執行統一的稅法,稅率降為25%。

在基本稅率25%的基礎上,我國對小微企業實施優惠稅率。例如,2018年7月11日財政部發布的《關於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範圍的通知》規定:“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100萬元(含10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按照這一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的企業所得稅稅率是10%。

由此可以看出,過去的40年,是國際上稅率不斷降低的40年,也是我國企業所得稅稅率不斷降低的40年。在此過程中,個人所得稅的稅率降低有限,導致的結果是,我國個人所得稅最高稅率已經由國際上的較低稅率變為偏高,由低於企業所得稅稅率變為高於企業所得稅稅率。

而在近年來的現實中,個人所得稅佔國家總稅收收入的比重也在持續提高。國家雖然多次修改個人所得稅法,通過擴大免徵額的方式降低個人稅負,但個人所得稅佔國家總稅收的比重仍然由1999年的3.87%增加到2017年的8.29%,2018年上半年進一步增加到8.87%。

調節高收入,緩解個人收入差距懸殊的矛盾,本是個人所得稅的立法目的之一。我國近年有所擴大的貧富差距也廣受詬病。但是,獲取高收入的人群絕大部分增加的是投資、股權類收入,對這部分收入來說,依靠個人所得稅法難以對其徵收高額稅收,而個人所得稅的負擔主體主要是廣大工薪人群,通過高稅率緩解收入差距的作用是比較有限的。

近十餘年來,國家曾三次提高個稅起徵點,但總體上減稅效果仍較為有限,每次減稅減少的個人所得稅佔比僅0.2個百分點左右。目前我國正大力實施結構性減稅。

由此看來,在國際和國內都主張降低稅率的大背景下,我國以工資、薪金項目為主的個人所得稅稅率尤其是最高檔稅率,仍有降低的空間。

(作者郭才森為法學碩士、高級經濟師;薛瑞濤為山東航空集團有限公司規劃部總經理;劉巖為山東省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副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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