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槍形鑰匙扣」被刑拘:槍枝屬性認定需慎重|新京報快評

出售“枪形钥匙扣”被刑拘:枪支属性认定需慎重|新京报快评

文|歐陽晨雨

出售“枪形钥匙扣”被刑拘:枪支属性认定需慎重|新京报快评

電商平臺上的槍形鑰匙扣

因為在網上銷售4釐米長的“槍形鑰匙扣”,相隔千里的章華和徐彥彬被指涉嫌非法買賣槍支罪,被遼寧鞍山鐵西公安分局刑事拘留60余天,引發公眾輿論的普遍關注。近日,遼寧鞍山警方作出回應,根據中國刑事警察學院物證鑑定中心的鑑定報告,這是以火藥為動力自制袖珍轉輪手槍,屬於非軍用槍支,具有射擊功能,認定為槍支。

縱觀近年來多起涉槍案件,包括這起“槍形鑰匙扣”在內,公眾對槍支的認知與法律對槍支認定之間的分歧,可以說是爭議的根本所在。

在這起案件中,“槍形鑰匙扣”究竟是裝飾把玩用的“鑰匙扣”,還是具有射擊功能和實際殺傷力的“槍支”,這是認定行為人是否構成犯罪的前提要件。

按照有關規定,“槍形鑰匙扣”達到了1.8焦耳/平方釐米的槍支認定標準,但是,案件當事人及律師認為“就像夜市上的小玩意兒”,“直徑只有4釐米,根本無法握把”,“擊錘多玩幾下就會變形”,也“沒有發生過傷人事件”。

對於涉槍案件的判罰,2018年3月30日起施行的兩高《關於涉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氣槍鉛彈刑事案件定罪量刑問題的批覆》規定,對於非法制造、買賣以壓縮氣體為動力且槍口比動能較低的槍支的行為,在決定是否追究刑事責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罰時,不僅應當考慮涉案槍支的數量,還應考慮涉案槍支的外觀、材質、發射物、致傷力大小,以及行為人的主觀認知、動機目的等情節,確保罪責刑相適應。

因此,對槍形鑰匙扣屬性的認定,關係到對犯罪嫌疑人最後的處罰,需要司法部門根據法律、司法慎重為之。

此外社會危害性也是劃分犯罪與一般違法行為、錯誤行為的重要依據之一。以“社會危害”論“懲罰”,近年此類涉槍案的司法判決,明顯趨於放寬。

2017年1月,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就趙春華案作出二審判決,以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趙春華得以回家過年。在兩高最新司法解釋出臺後,當天即有7名犯罪嫌疑人獲得取保候審。

現行槍支認定標準出臺幾年來,從公眾、實務界到學界,人們對槍支既有認定標準的爭議,也反映出該規定尚有完善的地方。如何打通公眾認知與法律認定之間的溝壑,也成為現行槍支認定標準值得進一步討論的問題。

平心而論,公安部於2001年以公通字[2001]68號文發佈《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藥性能鑑定工作規定》,將槍口置於距厚度為25.4mm的乾燥松木板1米處射擊,以彈頭或彈片穿透程度確定認定標準,折算最低槍口比動能16焦耳/平方釐米。比起9年後的槍口比動能1.8焦耳/平方釐米認定標準,把“槍口抬高一寸”,更有利於防止人們在過低槍支認定標準面前,陷入動輒得咎的泥沼。

槍支的管控,既關涉社會安全,也關乎個人權利。“槍形鑰匙扣”一案,司法機關對槍形鑰匙扣屬性的認定不妨慎而又慎,對其判罰置於公理、國法、人情之中綜合考量。而槍支認定標準,也不妨在充分論證的基礎上,作出更科學、合理的修繕,讓公眾感受法治的善意。

□歐陽晨雨(學者)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