脣槍舌劍!崑山「反殺案」雙方律師辯詞「曝光」

崑山龍哥死了。

事件想必大家也都瞭解。8月27日晚,江蘇省崑山市震川路發生一起交通糾紛引發的持刀砍人案件。當晚21時許,綽號“龍哥”的劉海龍乘坐寶馬車在崑山市震川路與順帆路交叉口附近,與一名騎電動車的白衣男子於某搶奪非機動車道,雙方發生口角,龍哥繼而從車中拿出管制刀具威脅砍殺於某,不料雙方搏鬥過程中刀掉在地上被於某反搶,最終龍哥命喪自己的刀下。

雖說網上各種評論都有,惡趣味的調侃也不少,不過大家最關心的還是騎電動車的白衣男子會受到什麼樣的處罰?對此,網上及法律界人士進行了激烈的爭論。本文模擬“崑山龍哥之死”一案開庭審理。其中,原告方龍哥的訴訟代理人為“寶馬律師”,被告方於某的辯護律師為“電動律師”。

下面,庭審開始:

1

案件真相還原

【法官】:肅靜!肅靜!現在開庭。剛剛大家已經看過視頻和案件基本情況,現在請原告方陳述請求。

【寶馬律師】:謝謝法官先生。大家可以很明顯地看到,這最初只是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為何最終演變成我方當事人死亡的慘劇?關鍵的轉折點在於被告人電動男持長刀追砍龍哥。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屬於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權利罪的一種。

由於生命權利是公民人身權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權利。被告人持長刀追砍龍哥,是造成本案被害人死亡關鍵且唯一的原因。因此,原告方提請法官及陪審團,對被告人按“故意殺人罪”論處。陳述完畢。

【法官】:請被告人電動車男子於某的辯護律師進行開庭陳述。

【電動律師】:謝謝!如果單看龍哥死亡這一事實,確實與電動男相關。但案件的發生並不是一個孤立的片段,而是要看事件的完整過程。在本案中,被害人龍哥即使不是罪有應得、至少也是自作自受,其在整個事件中具有兩點顯著過錯。

第一,雙方發生口角,起因是龍哥的寶馬車搶佔電動男所在的電動車道,這是顯著違章行為。此時,電動男並沒有理由讓行,但在龍哥同夥下車交涉後勉強退讓到人行道上。

第二,電動男讓行後,龍哥依然從寶馬車上下來,不依不饒,對白衣男進行言語威脅,伴有辱罵及毆打行為。電動男與其理論過程中,也始終保持著相對剋制。龍哥看討不到便宜,便返回車內取出管制刀具,再次返回現場威脅電動男。

這一過程中,龍哥動作不斷升級,連續砍了電動男好幾刀但被躲過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即使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也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因此,被告人電動男屬於正當防衛,應免於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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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監控畫面

2

是否為正當防衛?

【寶馬律師】:我反對!視頻中電動男持刀反擊之前,都屬於正當防衛無疑。但在龍哥已經抱頭鼠竄,電動男依然持刀追砍,這下性質就變了。

從事實上說,這個轉折點不容忽視。因為此時龍哥已經不能對電動男構成威脅。從視頻中看,電動男砍了龍哥好幾刀,雖然砍的不是致命部位,但砍了很多刀,這已經超出了正當防衛或防衛過當的範疇。特別是龍哥跑了之後,電動男依然不依不饒,繼續追殺,正當防衛就變成故意殺人了。

【電動律師】:我剛才已經很明白地說了,龍哥雖死,但為什麼會死?第一,兇器是他自己的;第二,事件是寶馬一方挑起的。我的當事人在這兩個關鍵方面都沒有責任。試問為什麼要按故意殺人論處?如果這樣都能叫故意殺人,那麼誰來解釋一下“正當防衛”這個法律是幹什麼的?誰來演示一下怎麼才叫“正當防衛”?

【法官】:請電動律師穩定一下情緒。原告方律師,你現在對此作出解答!

【寶馬律師】:好的。正當防衛不可濫用,關鍵在於你防衛措施採取後,對方的不法侵害是否終止?本案中,龍哥丟刀之後反被砍,已經抱頭鼠竄,電動男窮追不捨,因此顯然不能簡單地套用正當防衛,至少是明顯的防衛過當。

【電動律師】:寶馬律師,你遇到龍哥這樣的地痞無賴用到糾纏你,你會覺得僅僅是因為自己幸運地撿到了對方的刀,就認為不法侵害會結束?然後報警?從視頻也可以看出來,寶馬車上四五個人,而且懈怠了管制刀具,龍哥紋了一身的臭魚爛蝦,一看就不是好人。你會覺得那個背景下你有時間報警?

【寶馬律師】:但龍哥已經抱頭鼠竄了,因此電動男正確的做法是直接報警或離開現場,避免事態升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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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傳龍哥見義勇為證書

3

法律之外的難題

【電動律師】:從法律上講,應該按你說的做,但你憑什麼一個開寶馬的就可以胡作非為,騎電動車的就得處處守法?難道法律只是約束窮人的嗎?

【寶馬律師】:請你不要偷換概念,法庭辯論只看事實,與窮富無關。龍哥違法,自然也會受到懲處,但應該交給法律,而不是電動男。再說,龍哥再怎麼不對,也罪不至死。

【電動律師】:如果你兒子在學校被校霸欺凌,你指望警察能第一時間救你嗎?就算警察來也有個過程。所以,法律才規定了公民的“正當防衛”權。這幾天,另一個國外的視頻顯示,一個男子為女友推到了另一個男子,對方用手槍射死,結果無罪釋放。警方和法院非常重視事情的起因,也就是最開始動手的是誰。

【寶馬律師】:

但法律存在的意義,就是約束每個人的行為,並讓違法行為得到公正的處理。個人永遠代替不了法律。本案中,龍哥存在交通違章、尋釁滋事罪,最多加上故意傷害,但電動男卻持刀將其殺害,這是私刑,不是公器。

【電動律師】:很遺憾,在我們社會生活中,開寶馬的敢對騎電動車的飛揚跋扈、非打即罵、頤指氣使,但你見過幾個騎電動車的因為交通問題對開奔馳寶馬的揚手就打?

這背後是一種社會病態,在於“同命不同價”。為什麼呢?我國的司法實踐中,有庭外調解制度,也就是說,即使是刑事案件,只要加害的一方給予受害者家屬足夠的賠償,就可以獲得“諒解”,從而獲取量刑上的減輕。很少有“殺人償命”這麼簡單的事。久而久之,就造成富人不拿窮人的命當回事,反正“我砍你,老子有錢賠得起;你砍我,賠不起錢你就蹲監獄。”

【寶馬律師】:出現刑事案件,是原被告雙方的悲劇,對雙方都不是好事。庭外調解制度,讓加害的一方給予被害一方賠償,體現了“冤家宜解不宜結”,也可以降低案件對被害人家庭及子女的影響,並沒有什麼不好。

【電動律師】:但法律是要維護公平正義的,是要靠刑罰震懾潛在的犯罪行為的。如果什麼事情都能靠錢和解,那麼社會公平如何伸張?凡事有個度,超出這個度就不利於社會健康發展。

唇槍舌劍!崑山“反殺案”雙方律師辯詞“曝光”

【法官】:請控辯雙方聚焦到案件本身上來。

【寶馬律師】:法律好與壞,是一回事,法律存在就需要遵守。本案致龍哥死亡的關鍵在於電動男的追殺,前面的橋段都是普通的治安案件。請以故意殺人罪論處。

【電動律師】:本案事實清楚、證據明確。電動男即便得到長刀之後,也無法斷定龍哥跑向寶馬後備箱是否去取其它兇器,在驚恐之下追砍屬情有可原,系正當防衛致人死亡。

【法官】:關於追砍原因這一細節,特別是龍哥砍刀脫手之後是否繼續威脅電動男,或者去取其它兇器,有待現場音頻及目擊者證據驗證。待警方證據進一步充分後,本庭擇期宣判!休庭!(本文源自輿言堂公號,特致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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