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档案,老窑工晚退休26个月,找法院,判单位担责赔4万

张某于1977年12月到茶场工作,具体岗位为窑工,属于特殊工种工作。按照国家政策,张某应当于55周岁退休,即于2011年12月退休,张某的工龄为3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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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张某于2014年2月在茶场处才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张某向仲裁申请茶场赔偿损失,仲裁不予受理。遂向法院起诉,诉请:判令茶场支付张某2012年1月至2014年2月期间的基本工资62452元(2402元×26月)。

一审法院

根据政策,按照张某的工资性质和工龄推算,如果张某在2011年12月办理退休,其应在2012年1月计发基本养老金1333.46元(基础养老金819.3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88.23元+过度性养老金425.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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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安徽省相关规定,自2012年1月开始张某的基本养老金每月增长170元,推算为每月1503.46元;自2013年1月开始张某的基本养老金每月增长160元,推算为每月1663.46元;自2014年1月开始张某的基本养老金每月增长165元,推算为每月1828.46元。

本院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劳动者在退休时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退休手续的,应当依照损失填补原则,赔偿劳动者在此期间依法能够领到的退休金。

张某若在2011年12月办理退休手续,可能领到退休金为标准计算损失,即(2012年1月至2012年12月)1503.46元×12个月+(2013年1月至2013年12月)1663.46元×12个月+(2014年1月至2014年2月)1828.46元×2个月共计41659.96元。

对张某请求的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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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茶场抗辩的张某的仲裁及诉讼时效已过,张某自知道自己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一直在向有关部门主张自己的权利,其仲裁诉讼时效一直处于中断状态,故对茶场抗辩的仲裁时效已过不予采纳。

判决:茶场于十日内支付给张某41659.96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张某及茶场均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

庭审中,茶场陈述,社保局要求为从事特殊工种的人员办理55周岁退休手续必须提供该人员从事特殊工种工作满10年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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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从事窑工,但关于其从事窑工仅有6年的工作记载材料,所缺4年材料必须找八十年代的工资表。

茶场花费很长时间,才于2013年年底在场财务科找到张某在八十年代从事窑工领取工资的工资表,然后报到社保局,最终认定了张某从事特殊工种并满10年。

本院认为,根据茶场的二审陈述,造成张某延迟26个月退休的主要原因,是材料未及时找到上报审核部门。因此,茶场对于张某的延迟退休确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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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张某的一审诉请,一审法院判令茶场将2012年1月至2014年2月退休工资据实计算给付张某,并无不当。

张某诉请按照2017年退休工资计算该26个月工资,无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张某及茶场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维持原判。

案例点评

从本案中可以看到,2012年,安徽地区35年工龄,退休工资也是不高的,仅为1333.46元,不过后期增长比较快,连加三次后达到了1828.4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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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一审二审法官都清晰的传递了一个信息:单位弄丢档案,造成劳动者损失的,该赔。

不过此类案件,在现实中,有个困境。比如昨天的案例,起重工找不到其中9年的工资表,无法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结果法院说他无法提供足够证据证明缺失的工资表原件与无法办理提前退休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也是醉了,这是政策使然,还要证明吗,就是这样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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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确实找不到了档案,结果不了了之,但是本案中茶场经过努力找到了4年的80年代的工资表,办成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确是晚了26个月,但是必须赔偿相关的损失。不是说茶场不应该赔,只是相比那些更不负责的企业,有点不公平。当然如果单位都破产了,更没地诉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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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提到窑工是特殊工种,的确是在不少行业认可的。比如在《轻工业部关于将轻工机械行业的部分工种列为轻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90〕轻生字第124号),在《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颁发试行建材工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86〕建材人劳字414号)的砖瓦行业,烧窑工均属于高温类特殊工种。

想要了解本行业特殊工种的,请私信留言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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