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糾紛難點:承包範圍內某分項工程不是由包工頭完成?

作者:王道勇 律師 高工 造價師 浙江和義觀達律所

一、案例索引

最高院《瀋陽辰宇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江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案號(2018)最高法民申208號,審判長董華,裁判日期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二、案情簡介

當事人:業主為海城公司,總包方辰宇公司,分包方江濤。

爭議焦點:綠化填土和涵洞基礎是否由包工頭江濤完成?

三、最高院裁判摘要

本院經審查認為,辰宇公司提供的證據一即海城公司於2017年8月9日作出的《騰海大道第四標段綠化土方施工的情況說明》屬於本案當事人的陳述,該情況說明雖載明案涉工程道路兩側綠化及綠化用土為海城經濟開發區建設局實際施工,但辰宇公司並未舉示證據證明海城經濟開發區建設局對海城公司的上述陳述予以了認可,亦未舉示其他證據予以佐證。《施工圖設計》節選系江濤在原審中已經提交的證據,並經雙方質證,且鑑定報告載明鑑定結論系依據圖紙和中間驗收單計算得出綠化用土部分工程量。2014年7月28日《海城市騰海大道建設工程第四標段中間交工證書》明確載明:道路兩側綠化用土已按圖紙要求全部完成。該交工證書有辰宇公司員工簽名並加蓋了辰宇公司公章,且作出時間在江濤施工期間內,故辰宇公司舉示的證據不能證明江濤施工的案涉工程中不包括綠化用土部分。

江濤在原審中認可其僅施工了K27+072橋樑涵洞基礎工程,鑑定報告也載明鑑定內容為K27+072橋樑涵洞基礎工程量而非橋樑全部工程量。在辰宇公司並未舉示充足的證據證明K27+072橋樑涵洞基礎工程系由他人施工的情況下,原審基於該部分工程已經實際發生以及爭議的橋樑涵洞基礎工程與案涉其他建設施工工程的關聯等客觀情況,綜合考量認定案涉K27+072橋樑涵洞基礎工程系江濤實際施工,具有事實依據。辰宇公司舉示的上述證據不足以推翻原審關於江濤為案涉綠化用土工程及K27+072橋樑涵洞基礎工程實際施工人的事實認定。原審依據鑑定報告結論判令辰宇公司向江濤支付相應的工程價款並無不當。

四、啟示與總結

本案總包方主張綠化填土和涵洞基礎兩個分(子)項工程不是由江濤所完成,而是由案外人完成,但未能提交充分的證據加以證明,最終敗訴。這類糾紛總包方舉證責任和難度均大於包工頭,敗訴概率高。

分包糾紛難點:承包範圍內某分項工程不是由包工頭完成?總包方必須要重視分包的過程管理,及時鎖定分包的工程範圍和內容的基礎數據。如原地面標高、平面幾何尺寸、材料規格、材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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