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價鑑定超出委託範圍的部分,法院不支持

作者:王道勇 律師 高工 造價師 浙江和義觀達律所

一、案例索引

最高院《盤錦遼濱匯洲熱力有限公司、遼寧紅偉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案號(2018)最高法民申563號,審判長張代恩,裁判日期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二、案情簡介

當事人發:發包方盤錦遼濱匯洲熱力有限公司,施工方遼寧紅偉建築工程有限公司。

爭議焦點:原審委託的修復造價鑑定是否存在超範圍鑑定以及扣除超範圍鑑定的造價是否正確?

三、最高院裁判摘要

原審判決對部分裝飾工程修復費用未予支持並無不當。本案中,匯洲公司主張紅偉公司所施工工程存在質量問題,申請對已完施工的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工程修復費用進行鑑定,並未對裝飾工程部分修復費用申請鑑定,一審法院依法委託山東永鼎司法鑑定中心對紅偉公司“已完施工的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工程”是否合格進行鑑定;若不合格,對不合格工程的修復費用進行鑑定。但鑑定意見認定的2033167.4元的修復費用中包含部分裝飾工程的修復費用,超過了委託範圍。後鑑定機構作出補充鑑定意見,對此部分修復費用加以區分,明確委託範圍內不合格工程的修復費用為1562559.18元。原審判決對該修復費用予以支持並無不當。匯洲公司可就裝飾工程部分修復費用另行主張。

四、啟示與總結

造價鑑定超出委託範圍的部分,法院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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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價鑑定超出委託範圍的部分,法院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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