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调解书分期履行义务人不按期履行,权利人可主张履行全部吗?

民事调解书分期履行义务人不按期履行,权利人可主张履行全部吗?

【案件介绍】

李某和张某、洪某在法院达成分期给付购房款的民事调解书,张某、洪某当年7月31日给付10万元,当年12月31日支付10万元,次年6月30日给付20万元及诉讼费4000元。张某、洪某未履行第一期10万元,李某向法院申请执行。


【法学界的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只能申请执行首期,理由是调解书有明确规定,权利人在义务人不履行的情况下仍要受民事调解书的约束,分二期来申请执行。

第二种意见,认为可以申请执行全部,理由是如分期多,申请执行人将需多次申请执行,对申请执行人带来的诉累显而易见,而对首先违反调解书的给付义务人未承担不利的后果,在民事权利的均衡上显失公平。民事调解书在性质上具有民事合同性质。人民法院虽然在现行法律框架内赋予民事调解书以强制执行效力,但不改变性质。被执行人不履行第一期,申请执行人有理由怀疑和相信其也不会履行此后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67条“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之规定。

【律师个人意见】

本律师认为只可以申请首期,理由如下:

第一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款对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其中第五项规定: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点,理由被执行人不履行第一期,申请执行人有理由怀疑和相信其也不会履行此后的义务。从合同法上来说已构成根本违约,根本违约行为可以导致合同解除,却不能否认生效法律文书的既判力。

为避免诉累,其实可以有规避的方法,可以在调解书上约定:如果到期后不履行首期,申请人可以就全部金额申请强制执行,就可以解决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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