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有真假之分嗎?

离婚有真假之分吗?

男子將前妻告上法庭稱雙方系“假離婚”,要求法院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卻遭駁回。近日,崑山法院審結了該起離婚後財產糾紛案。

本案原告沈威與被告趙玉蘭原系夫妻關係,兩人於2013年4月登記結婚,婚後未生育子女,後雙方又於2017年年初在民政局辦理了離婚手續並簽訂離婚協議書一份。在協議書中,兩人約定婚後購買的一套房屋歸女方趙玉蘭所有,該房屋尚餘銀行按揭貸款由女方償還,男方需配合女方進行房屋產權變更。

離婚後,趙玉蘭將涉案房屋所餘銀行按揭貸款全部還清,並要求沈威配合自己辦理房屋產權變更手續,卻遭到沈威拒絕。隨後,沈威將趙玉蘭起訴到法院,請求法院撤銷兩人在離婚協議中關於涉案房屋的約定內容,並對該房屋重新進行財產分割。庭審中,沈威稱當時離婚並非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只因沈威做生意失敗欠下很多債務,趙玉蘭教唆他通過“假離婚”的方式轉移財產逃避債務,兩人才去民政局辦理了離婚手續。現沈威認為趙玉蘭採用欺詐手段騙取其離婚及同意涉案房屋歸趙玉蘭所有,所以請求法院支持其訴請。趙玉蘭則稱兩人在婚後經常因為瑣事發生爭吵,夫妻感情確實已經破裂,離婚及財產分割均為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自己並不存在欺詐行為。

為了證明自己主張,沈威和趙玉蘭分別向法庭提交了兩人之間往來的微信聊天記錄和電話錄音等證據,但經法庭質證和核查,上述證據所述內容只證明雙方在離婚前後曾就離婚和財產分割問題發生過爭吵,無法判斷兩人是否系假離婚,也無法證明趙玉蘭以逃避債務為由教唆沈威去辦理離婚手續。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原被告均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雙方在民政局協議離婚時簽訂的離婚協議書中,對夫妻共同財產已經進行了分割。現原告主張被告欺詐離婚,但根據原告在案件審理期間所提交的證據,無法證明雙方在簽訂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可撤銷合同的情形,故最終判令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近幾年,為逃避債務、購房、拆遷等而假離婚的現象驟然增多。假離婚,是指夫妻雙方沒有離婚的真實意思,為某種目的而串謀暫時離婚,等目的達成後再復婚的離婚行為,其實質是為了逃避法律責任。假離婚本身有具有欺詐性,故而不受法律保護,只要婚姻雙方當事人依法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婚姻關係即宣告解除,所以假離婚所形成的法律後果與真離婚完全一致,夫妻一方不能以假離婚為由,不承認離婚協議約定的事項。

現實中,假離婚的法律風險很大,常常會因弄假成真而糾紛不斷,如在辦理離婚登記時,往往會出現夫妻共有財產歸一方所有,另一方淨身出戶的離婚協議,如果假離婚最後變成真離婚,持有較多夫妻共同財產的一方反悔,不願再復婚,另一方則將人財兩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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