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年龄大2岁,干部提前2年退休不服,身份证管用吗?

1981年,武某顶替父亲,被招收为固定工人,分配在中学工作,1996年被聘用为干部。

档案年龄大2岁,干部提前2年退休不服,身份证管用吗?

武某档案中最早参加工作的《全民所有制新工人审批表》中记载武某的出生日期为1957年9月28日,武某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为1959年9月28日。

2017年9月25日余市人社局审定,批准武某退休,确认武某的出生日期1957年9月,核定月退休费合计3632元,自2017年10月起执行。

武某不服,认为根据身份证,其未到法定退休年龄,起诉要求撤销人社局的退休审批,并要求补发退休以后工资及奖金等费用。

一审法院

武某述称《全民所有制新工人审批表》是其工人身份的档案,且其记载的内容并不是本人填写是其父亲代其填写,是笔误。

但经审查《全民所有制新工人审批表》上武某出生日期的书写并无涂改情形,可以确认其真实性,且武某庭审中对该份审批表的真实性也无异议。

虽然武某退休时的身份是干部,但其最早参加工作时的身份为工人,档案应当具备连续性,故应当认定《全民所有制新工人审批表》是武某最先且有效的人事档案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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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出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6】41号)规定:“对个别干部的出生日期,档案记载与户籍登记不一致的,应当以干部档案和户籍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

根据上述规定,市人社局依据《全民所有制新工人审批表》最先且有效记载的出生时间1957年9月28日,作出的退休审批行政行为并无不当。

综上,驳回原告武某的诉讼请求。

武某不服,继续上诉

诉称,原审法院以不予确认和本院认为绕开了事实和居民身份证法,于法无据。

根据(组通字【2006】41号)通知要求,核对干部的出生日期要从录用干部开始,上诉人的出生日期已经在干部录用审批表中核对完毕,即:1959年9月28日。

擅自扩大干部档案的接受范围触犯了《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违背了实事求是确保无误的执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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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证法》是国家根本大法,是上位法,法律效力远高于部门通知,部门通知不能成为法院判案的法律依据。

原审法院以部门通知取代国家法律。触犯了《立法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应予改判。

市人社局辩称

原审判决正确。

理由是:一、上诉人的出生日期为1957年9月28日不是1959年9月28日。

上诉人最先最早的档案是1981年的《全民所有制工人审批表》,在审批表中清楚的记载上诉人的出生日期为1957年9月28日,年龄记载为25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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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劳动厅1981年核发《固定工调配证》和1981年当时的中学的证明中均清楚的标明上诉人的年龄为25岁,即1957年生人。

二、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与国家政策、法律相悖,应不予认可。

上诉人在解读组通字(2006)41号文件只中属于断章取义,摘录而已,而该通知中有明确的操作规定。

二审法院

本院认为,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出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6】41号)规定:“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的管理工作。在办理干部录用、任免等事项时,要对干部的出生日期进行认真核对,确保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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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别干部的出生日期,档案记载与户籍登记不一致的,应当以干部档案和户籍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

干部的出生日期是客观存在的自然情况,干部个人不得随意更改。今后凡干部本人要求确定或更改出生日期的,均不再办理。”

本案中,上诉人武某人事档案中《全民所有制新工人审批表》最先且有效记载的出生时间1957年9月28日,被上诉人据此作出的退休审批行政行为符合我国现行关于职工退职退休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

案例点评

根据《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 “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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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武某提到《居民身份证法》是上位法,也是有一定道理的,根据1989年9月8日公安部(89)公发15号《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居民身份证使用和查验制度的请示的通知》,其中规定:居民身份证是国家法定的证明公民个人身份的证件,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并可用作办理聘用、雇用和离退休手续。

本案中的一个细节是《全民所有制工人审批表》,没有涂改痕迹,而且出生日期为1957年9月28日,年龄记载为25岁也是吻合的,或许当时为了顶替,有意修改的年龄。本号曾经报道的案例《经典赏析,已办理退休却被注销,一审败诉,靠四个数字她扭转乾坤》,是借助第一份原始档案中有修改痕迹,最终仍然以身份证出生年月办理。

本案中,由于武某后面被聘用为干部,所以又引用组通字【2006】41号,确实还是以最早的档案为主,而不是单纯的从聘用干部开始。

档案年龄大2岁,干部提前2年退休不服,身份证管用吗?

关于身份证和档案年龄不一致的情况,历来争议是比较大的,也有不少人认为不合理,不实事求是,只能说有利有弊吧,未来随着信息化大数据,这类问题会消失的。

本案中武某也是自己纠结,其实作为老师,退休工资并不低,提早两年退休,何乐而不为呢,说起来还占了国家便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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