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僵尸企业”的相关社会制度建设

完善“僵尸企业”的相关社会制度建设

“僵尸企业”是指那些丧失市场自我生存能力,但因获得政府补贴或银行不当续贷等非市场化措施支持而免于倒闭的负债企业,即必须依赖非市场化因素生存的企业。

1、需政府财政支持“僵尸企业”退出市场,保障破产法顺利实施

第一,要设置破产企业职工债权保障基金,保障的范围包括职工工资、社保费用、职工安置费用等与职工有关的各类债权和费用,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并确保破产法的实施不受到职工债权清偿、救济安置与社会稳定等问题的干扰。第二,设置破产费用保障基金,保障管理人的合理报酬和破产程序的运行行政费用等的支付,使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无产可破企业的破产程序与市场退出能够规范顺利完成,并杜绝实施破产欺诈者借破产企业无钱追究其责任而逃脱法律处罚的可能。第三,设置企业破产人权保障基金,用于对破产企业的人身侵权债务的清偿,保障债权人的生存权、健康权等合法权益和社会实质公平得以实现。

2、完善金融制度的改革与保障

第一,要杜绝向“僵尸企业”等应退出市场之无效企业的不当续贷等行为。第二,要完善坏账核销制度,并使下级银行对涉及银行债务减免的企业重整计划草案表决能够获得总行及时的授权,保障企业重整挽救程序能够顺利实施。

3、完善税收制度的改革

要及时建立对破产企业,尤其是重整企业的税收减免优惠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企业兼并重组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要积极协调解决破产程序中企业税款债权问题,要在与税务机关积极沟通的基础上结合实际依法减免相应税款。”有些税务部门对破产企业税收减免消极拖延乃至抵制态度,在破产清算程序中,有的企业无力清偿所欠税款,这本是正常现象。但在破产程序终结后,一些地方税务部门以税收债权未能得到清偿为由拒绝为破产企业办理税务注销登记,刁难破产程序的终结手续,并因此而影响了工商注销登记的办理。对这种恶意阻碍司法程序进行的行为,应当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切实给予严厉处罚。

4、完善工商注册登记注销制度

有些债权人申请的破产案件,管理人穷尽办法无法接收企业的印章、账簿、工商等企业资料,待需向税务、工商等行政机关注销相关业务时因不具备客观条件而无法完成注销手续,则严重影响企业退出市场,破产法的价值则无法得到体现。因此,在破产程序中应积极推行简易注销制度,并及时建立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时的工商登记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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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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