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殭屍企業」的相關社會制度建設

完善“殭屍企業”的相關社會制度建設

“殭屍企業”是指那些喪失市場自我生存能力,但因獲得政府補貼或銀行不當續貸等非市場化措施支持而免於倒閉的負債企業,即必須依賴非市場化因素生存的企業。

1、需政府財政支持“殭屍企業”退出市場,保障破產法順利實施

第一,要設置破產企業職工債權保障基金,保障的範圍包括職工工資、社保費用、職工安置費用等與職工有關的各類債權和費用,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並確保破產法的實施不受到職工債權清償、救濟安置與社會穩定等問題的干擾。第二,設置破產費用保障基金,保障管理人的合理報酬和破產程序的運行行政費用等的支付,使破產財產不足以支付破產費用的無產可破企業的破產程序與市場退出能夠規範順利完成,並杜絕實施破產欺詐者借破產企業無錢追究其責任而逃脫法律處罰的可能。第三,設置企業破產人權保障基金,用於對破產企業的人身侵權債務的清償,保障債權人的生存權、健康權等合法權益和社會實質公平得以實現。

2、完善金融制度的改革與保障

第一,要杜絕向“殭屍企業”等應退出市場之無效企業的不當續貸等行為。第二,要完善壞賬核銷制度,並使下級銀行對涉及銀行債務減免的企業重整計劃草案表決能夠獲得總行及時的授權,保障企業重整挽救程序能夠順利實施。

3、完善稅收制度的改革

要及時建立對破產企業,尤其是重整企業的稅收減免優惠制度。《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為企業兼併重組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指出“要積極協調解決破產程序中企業稅款債權問題,要在與稅務機關積極溝通的基礎上結合實際依法減免相應稅款。”有些稅務部門對破產企業稅收減免消極拖延乃至抵制態度,在破產清算程序中,有的企業無力清償所欠稅款,這本是正常現象。但在破產程序終結後,一些地方稅務部門以稅收債權未能得到清償為由拒絕為破產企業辦理稅務註銷登記,刁難破產程序的終結手續,並因此而影響了工商註銷登記的辦理。對這種惡意阻礙司法程序進行的行為,應當規定相應的法律責任,並切實給予嚴厲處罰。

4、完善工商註冊登記註銷制度

有些債權人申請的破產案件,管理人窮盡辦法無法接收企業的印章、賬簿、工商等企業資料,待需向稅務、工商等行政機關注銷相關業務時因不具備客觀條件而無法完成註銷手續,則嚴重影響企業退出市場,破產法的價值則無法得到體現。因此,在破產程序中應積極推行簡易註銷制度,並及時建立企業進入破產程序時的工商登記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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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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