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城:公诉首例监察委移送职务犯罪案件

本网讯(通讯员吴戈 黎小明)日前,通城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县监察委移送的李某涉嫌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受贿罪一案向县法院提起公诉,这是监察体制改革以来,该院办理县监察委移送的首例职务犯罪案件。

该院指控:2014年3月至2017年2月,被告人李某任通城县供电公司党委书记兼副总经理期间,先后以修改合同减少施工方上交工程款来抵销其个人借款的方式侵吞公款103万元,先后非法收受工程承包商财物12.3万元为他人谋利,挪用某电业公司工程款20万元用于其炒股。该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涉案金额巨大,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悉,受理该案前,该院积极与县监察委对接,及时派员提前介入调查,在全面了解案情后,就事实认定、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及案件移交等方面问题与县监察委进行沟通、提出建议,并制定出案件衔接、审查等具体方案。受理该案后,该院立即抽调业务骨干组建专办组,由分管公诉副检察长主办,在第一时间到留置场所讯问犯罪嫌疑人,讯问过程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受案当日就对犯罪嫌疑人决定逮捕,尔后加班加点审阅案卷材料、制作法律文书,不到两周时间就将该案起诉到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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