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 國務院 印發《鄉村振興戰略規劃(2018-2022年)》

第二十章 持續改善農村人居環境

以建設美麗宜居村莊為導向,以農村垃圾、汙水治理和村容村貌提升為主攻方向,開展農村人居環境整治行動,全面提升農村人居環境質量。

第一節 加快補齊突出短板

推進農村生活垃圾治理,建立健全符合農村實際、方式多樣的生活垃圾收運處置體系,有條件的地區推行垃圾就地分類和資源化利用。開展非正規垃圾堆放點排查整治。實施“廁所革命”,結合各地實際普及不同類型的衛生廁所,推進廁所糞汙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梯次推進農村生活汙水治理,有條件的地區推動城鎮汙水管網向周邊村莊延伸覆蓋。逐步消除農村黑臭水體,加強農村飲用水水源地保護。

第二節 著力提升村容村貌

科學規劃村莊建築佈局,大力提升農房設計水平,突出鄉土特色和地域民族特點。加快推進通村組道路、入戶道路建設,基本解決村內道路泥濘、村民出行不便等問題。全面推進鄉村綠化,建設具有鄉村特色的綠化景觀。完善村莊公共照明設施。整治公共空間和庭院環境,消除私搭亂建、亂堆亂放。繼續推進城鄉環境衛生整潔行動,加大衛生鄉鎮創建工作力度。鼓勵具備條件的地區集中連片建設生態宜居的美麗鄉村,綜合提升田水路林村風貌,促進村莊形態與自然環境相得益彰。

第三節 建立健全整治長效機制

全面完成縣域鄉村建設規劃編制或修編,推進實用性村莊規劃編制實施,加強鄉村建設規劃許可管理。建立農村人居環境建設和管護長效機制,發揮村民主體作用,鼓勵專業化、市場化建設和運行管護。推行環境治理依效付費制度,健全服務績效評價考核機制。探索建立垃圾汙水處理農戶付費制度,完善財政補貼和農戶付費合理分擔機制。依法簡化農村人居環境整治建設項目審批程序和招投標程序。完善農村人居環境標準體系。

(此處插入專欄8,內容請見新華社圖片專線所配發的相關稿件)

第二十一章 加強鄉村生態保護與修復

大力實施鄉村生態保護與修復重大工程,完善重要生態系統保護制度,促進鄉村生產生活環境穩步改善,自然生態系統功能和穩定性全面提升,生態產品供給能力進一步增強。

第一節 實施重要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重大工程

統籌山水林田湖草系統治理,優化生態安全屏障體系。大力實施大規模國土綠化行動,全面建設三北、長江等重點防護林體系,擴大退耕還林還草,鞏固退耕還林還草成果,推動森林質量精準提升,加強有害生物防治。穩定擴大退牧還草實施範圍,繼續推進草原防災減災、鼠蟲草害防治、嚴重退化沙化草原治理等工程。保護和恢復鄉村河湖、溼地生態系統,積極開展農村水生態修復,連通河湖水系,恢復河塘行蓄能力,推進退田還湖還溼、退圩退垸還湖。大力推進荒漠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綜合治理,實施生態清潔小流域建設,推進綠色小水電改造。加快國土綜合整治,實施農村土地綜合整治重大行動,推進農用地和低效建設用地整理以及歷史遺留損毀土地復墾。加強礦產資源開發集中地區特別是重有色金屬礦區地質環境和生態修復,以及損毀山體、礦山廢棄地修復。加快近岸海域綜合治理,實施藍色海灣整治行動和自然岸線修復。實施生物多樣性保護重大工程,提升各類重要保護地保護管理能力。加強野生動植物保護,強化外來入侵物種風險評估、監測預警與綜合防控。開展重大生態修復工程氣象保障服務,探索實施生態修復型人工增雨工程。

第二節 健全重要生態系統保護制度

完善天然林和公益林保護制度,進一步細化各類森林和林地的管控措施或經營制度。完善草原生態監管和定期調查制度,嚴格實施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制度,全面落實草原經營者生態保護主體責任。完善荒漠生態保護制度,加強沙區天然植被和綠洲保護。全面推行河長制湖長制,鼓勵將河長湖長體系延伸至村一級。推進河湖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和立界工作,加強對水源涵養區、蓄洪滯澇區、濱河濱湖帶的保護。嚴格落實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地質遺蹟等各類保護地保護制度,支持有條件的地方結合國家公園體制試點,探索對居住在核心區域的農牧民實施生態搬遷試點。

第三節 健全生態保護補償機制

加大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力度,建立省以下生態保護補償資金投入機制。完善重點領域生態保護補償機制,鼓勵地方因地制宜探索通過贖買、租賃、置換、協議、混合所有制等方式加強重點區位森林保護,落實草原生態保護補助獎勵政策,建立長江流域重點水域禁捕補償制度,鼓勵各地建立流域上下游等橫向補償機制。推動市場化多元化生態補償,建立健全用水權、排汙權、碳排放權交易制度,形成森林、草原、溼地等生態修復工程參與碳匯交易的有效途徑,探索實物補償、服務補償、設施補償、對口支援、幹部支持、共建園區、飛地經濟等方式,提高補償的針對性。

第四節 發揮自然資源多重效益

大力發展生態旅遊、生態種養等產業,打造鄉村生態產業鏈。進一步盤活森林、草原、溼地等自然資源,允許集體經濟組織靈活利用現有生產服務設施用地開展相關經營活動。鼓勵各類社會主體參與生態保護修復,對集中連片開展生態修復達到一定規模的經營主體,允許在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堅持節約集約用地的前提下,利用1-3%治理面積從事旅遊、康養、體育、設施農業等產業開發。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全面開展森林經營方案編制工作,擴大商品林經營自主權,鼓勵多種形式的適度規模經營,支持開展林權收儲擔保服務。完善生態資源管護機制,設立生態管護員工作崗位,鼓勵當地群眾參與生態管護和管理服務。進一步健全自然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研究探索生態資源價值評估方法並開展試點。

(此處插入專欄9,內容請見新華社圖片專線所配發的相關稿件)(未完待續)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