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監察六法》看唐代如何追究官員職務犯罪

从《监察六法》看唐代如何追究官员职务犯罪

《監察六法》的由來與內容

多年的通說認為,唐代的《監察六法》傳承了漢代的《刺史六條》,根據《漢書·百官公卿表》記載,“武帝元封五年初置部刺史,掌奉詔條察州”。此中所云“詔條”即為《刺史六條》,也稱《六條問事》,具體條文可從顏師古注引蔡質《漢官典職儀》得見:“刺史班宣,周行郡國,省察治狀,黜涉能否,斷治冤獄,以六條問事,非條所問,即不省。一條,強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強凌弱,以重暴寡。二條,二千石(漢官秩,又為郡守的統通稱)不奉詔書遵承典制,倍公向私,旁詔守利,侵漁百姓,聚斂為奸。三條,二千石不恤疑獄,風厲殺人,怒則任刑,喜則淫賞,煩擾刻暴,剝戮黎元,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妖詳訛言。四條,二千石選署不平,苛阿所愛,蔽賢寵頑。五條,二千石子弟侍怙榮勢,請託所監。六條,二千石違公比下,阿附豪強,通行貨路,損割政令也。”

這是漢武帝為了應對豪強勢力抬頭、大量兼併土地、橫行不法,以至於無法控制局面而定。就此六條內容來看,《刺史六條》將地方豪強列為監察對象,嚴防地方郡守與豪強們勾結到一起。《刺史六條》的針對對象也很明確,主要是針對二千石的官吏及豪強,尤為注重對二千石官吏的監察。就監察的事項來看,也頗為明確,主要是針對強宗豪右田宅逾制,二千石不奉詔書,聚斂為奸,賞罰無度,選拔不公,阿附豪強等;同時對於具體的操作也做了明確規定,對於超出職權的監察事項也做了“非條所問,即不省”的規定。

到了唐朝,唐玄宗命制律大臣仿效《刺史六條》制定《監察六法》。根據《新唐書》記載,《監察六法》的內容主要為:“其一,察官人善惡;其二,察戶口流散,籍賬隱沒,賦役不均;其三,察農桑不勤,倉庫減耗;其四,察妖猾盜賊,不事生業,為私蠹害;其五,察德行孝悌,茂才異等,藏器晦跡,應時用者;其六,察黠吏豪宗兼併縱暴,貧弱冤苦不能自申者。”

就內容來看,《監察六法》的監察範圍寬廣,尤為注重對官吏個人品格的監察。就人員範圍看,不論官品,一體納入監察範圍。就監察事項來看,涉及戶口、賦役、農桑、倉庫、盜賊孝悌、藏器等諸多事項。就監察側重點來看,唐朝尤為注重對官吏的監察。隨著隋朝的建立,魏晉南北朝以來的氏家大族盤踞一方的現象逐漸瓦解。科舉制的建立,使得中央政府對科舉選拔的官員尤為重視,認為這事關中央王朝的統治穩固與否,為此將“察官人善惡”列為六法之首。

唐律對《監察六法》中官員職務犯罪的處理

以《監察六法》的內容為基礎,對比唐代律令的內容來看,唐代對官員的職務犯罪行為有一套明確的處理制度。

對官員的品行與政績方面,唐朝中央政府對其進行全面考察,並有著具體的內容與程序。按照時間來分,對於官員的考課分為歲課與定課,在中央由中央所屬各司對所述官員進行考核,地方則由各州縣主持對所有官員的考察;定課為全國統一考核,每三年舉行一次,由吏部考功司統一舉行,考課的標準是“四善二十七最”。《考課令》規定:“考在中上以上者可以加俸,中中者守本俸,中下以下者則奪本俸。”

對於涉及官員職務犯罪行為,如觸犯刑律者,一般會給予降職、罷黜或入刑的處罰。《唐律疏議》規定,“監臨主司如受財枉法,一尺杖一百,一匹加一等,十五匹則絞,監臨主司如受財未枉法,一尺杖九十,二匹加一等,三十匹加役流”。

對於涉及官員履職行為不端者,如瀆職、失職者,一般會降職直至入刑,如《全唐文》中規定:“御史出使,舉正不法,身苟不正,焉能正人,牧宰坻侯,童僕不若,作此威福,其正人何,自今以後宜申明格敕,不得更爾,違者州縣科罪,御名貶降。”

對唐代職務犯罪規定的思考

就《監察六法》及其實施過程來看,它反映了唐朝統治者對於隋朝滅亡的思考,力求避免唐朝重蹈隋朝的覆轍,其中關於官員職務犯罪行為的規定更是做到了監察的全覆蓋。

第一,對於官員的職務犯罪應不僅僅侷限於其履職行為本身,對於其辦事不力行為如“察戶口流散,籍賬隱沒,賦役不均”,“察農桑不勤,倉庫減耗”,“察妖猾盜賊”等不力的也要納入對職務犯罪情形的範疇之中,這樣就可以將對官員職務犯罪的認定與理解進行擴大,以促使其更加勤政愛民,體恤民情。

第二,注重官員對於基層社會的治理能力的考察,對於官員縱容基層社會豪強劣紳欺辱民眾的行為予以重視。比如《監察六法》 第六條“察黠吏豪宗兼併縱暴,貧弱冤苦不能自申者”的規定,顯然已經將官員縱容豪強欺壓良民的行為納入監察的範圍,如果不能很好的處理,一旦被監察官發現,將被視為職務犯罪行為。

(本文系重慶市社科規劃基金青年項目“監察體制改革下職務犯罪公訴銜接機制研究”〈項目編號:2018QNFX14〉的階段性成果。)

(作者單位:西南政法大學)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