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桩交通事故引出的收养疑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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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桩交通事故引出的收养疑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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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夫妻遭遇车祸身亡,子女起诉肇事车主及保险公司要求赔偿,而此时出现一男子自称是老夫妻养子,要求参与诉讼,由此引出一起时隔多年的收养关系争议。近日,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错综复杂的交通事故纠纷“案中案”。

老夫妻突遭车祸

2016年10月4日晚,张建华、于二妹夫妇在张家港市南丰镇永联路跨越隔离绿化带横穿马路时,与袁先生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张建华、于二妹夫妇经送医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同年11月11日,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在袁先生与张建华交通事故中,袁先生、张建华各承担同等责任;在袁先生与于二妹交通事故中,袁先生、于二妹各承担同等责任。

2018年1月,作为张建华、于二妹夫妇第一顺序继承人的七个子女杨平、杨红、杨庆、杨英、张琴、张馨、张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肇事司机及保险公司按照70%的责任比例赔偿医药费、死亡赔偿金等合计44万余元。立案后,案外人曾虹书面申请作为本案共同原告参与诉讼,主张其系张建华养子,常熟法院对该申请予以准许。

收养关系成疑团

经法庭查证,张建华、于二妹夫妇于1992年登记结婚。两人之前都曾有婚史:于二妹与前夫生育过四个子女,分别为杨平、杨红、杨庆、杨英;张建华与曾玉珠(死于1990年)曾是夫妻关系。张建华、于二妹各自父母均先于两人去世。

据曾虹陈述,1966年2岁的他被张建华、曾玉珠夫妇收养,一直随曾玉珠生活到14岁左右,但当时没有办理相关收养手续。之后张建华、曾玉珠夫妇又收养了女儿张琴,并自己生育了女儿张馨与儿子张奋,于是其就被寄养到外婆曾勤芳处,报户口的时候也落到曾勤芳名下。上高中的时候他又与张建华夫妇生活了三年。1984年他考上大学,费用也是张建华夫妇提供的。1988年,他大学毕业后落户在张建华名下,登记为父子关系。后曾玉珠因病于1992年去世,张建华再婚,1998年曾虹的户口迁出。1995年曾勤芳去世,因此时曾勤芳膝下没有其他子女,曾虹以儿子的名义为其办理后事,曾勤芳也将名下的2间房子留给了他。曾虹主张,其系张建华的养子,与张琴、张馨、张奋是兄弟姐妹关系,也是本案的适格原告。

张琴、张馨、张奋则认为,曾虹与其并非兄弟姐妹关系,平时从未以兄妹相称。他是外婆曾勤芳收养的儿子,随外婆的姓,并一直随外婆生活,只有高中读书一年,因考虑到上学方便才与张建华夫妇生活过。曾虹大学毕业后因户口没办法落回江阴农村,才落到张建华名下,实际并非养子身份。

杨平、杨红、杨庆、杨英、袁先生及保险公司则对曾虹的身份关系表示不清楚,仅杨平向法院补充陈述,在张建华退休定居张家港后,从未听说过他之前还有一个养子曾虹,曾虹也从未来探望过张建华、于二妹夫妇。

细致查证寻真相

为证明其主张,曾虹提交了从公安机关调取的户籍信息证明,其中1982年户籍档案反映有户主曾勤芳、儿子曾虹;1988年户籍档案反映有户主张建华、妻子曾玉珠、女儿张琴、女儿张馨、儿子张奋、儿子曾虹(1988年毕业迁入);1988年户籍档案及1990年户籍档案中均有户主张建华、妻子曾玉珠、儿子曾虹、女儿张琴、女儿张馨、儿子张奋。另外,他还举证了一份村委会证明,上面载明:“1966年本村黄姓夫妇的第七个孩子因经济原因被人收养……经核实,该男孩系被曾玉珠夫妻二人收养。”张琴、张馨、张奋则举证了张建华、曾虹参加工作时的履历表,其中亲属关系一栏中填写:张建华为曾虹姐夫。

为查明事实,承办法官赶往江阴市多个派出所,向公安机关进行了补充核实,经查,其中1964年至1981年第二次全国人口普查登记表显示:户主曾勤芳,母亲曾王氏、女儿曾玉珠、儿子曾虹,其余户籍信息同曾虹举证的材料一致。

常熟法院认为,曾虹的户籍信息显示其在被送养后首先落户在户主曾勤芳名下,关系为母子,而之后收养的女儿张琴却登记在户主张建华名下,且曾虹也长期与曾勤芳在一起生活,之后因为上学原因将户口迁出后才落在了户主张建华名下。其次,曾虹认可其为曾勤芳养老送终,并以儿子身份独自继承了曾勤芳名下财产。再次,曾虹在明知自己户口已经落至张建华名下后,其本人在1997年登记的履历表中仍明确张建华系其姐夫身份。结合农村的姓氏风俗以及张琴、张馨、张奋陈述,法院综合认定,曾虹系与曾勤芳存在收养关系,不能作为被继承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诉讼,裁定驳回曾虹的起诉。曾虹不服该裁定,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2018年6月,常熟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杨平、杨红、杨庆、杨英、张琴、张馨、张奋共计41万余元。

一桩交通事故引出的收养疑案

法官说法

1991年我国颁布《收养法》后,对收养关系的成立、收养的效力及收养关系的解除等作了详细规定,才使得民间收养行为有法可依。本案中,曾虹的收养事实发生在我国《收养法》颁布实施之前,当时并无专门关于收养子女的法律规定,针对收养行为没有明确的规范性要求,亦无须相关机关的登记或者确认,因此对其收养情况,法院需要综合在案的证据予以审查认定。因年代久远、户籍关系变动较多,涉案收养关系的确认给这起交通事故案件的主体认定带来了不小的困难。法官除详细审查户籍信息等书面材料外,还会综合考量双方是否长期共同生活、收养人对被收养人是否尽抚养义务、被收养人是否尽赡养义务等因素,从而得出更为准确的身份关系认定,维护各方当事人的权益。(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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